罪犯方法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9-09 22:04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622号

罪犯方法军,男,1991年8月5日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茂中法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法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民事赔偿人民币49323元。因被告人、同案被告人、民事判决原告方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四终字第3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方法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赖丹恒、周璐、方法军是李国组建的歌舞团员工。2013年2月7日下午,赖丹恒、周璐、方法军等人在茂名市茂南区黎和路36号的屋外进行排练,当天17时许,被害人黎建聪觉得排练的声音太吵,便到排练现场多次辱骂赖丹恒等人,赖丹恒等人均不予理会。不久黎建聪与赖丹恒发生口角,黎建聪拉扯并想用拳脚打赖丹恒,赖丹恒躲开后,伙同周璐、方法军从路边拾起砖块,对黎建聪头部、背部等处实施殴打。赖丹恒、周璐、方法军将黎建聪打到头部流血,倒在地上后,即逃离现场。后黎建聪被送医院抢救,于2013年2月18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审理期间,赖丹恒、周璐、方法军将民事赔偿款项付清。在共同犯罪中,方法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13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方法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方法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3年3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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