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626号
罪犯范永亮,男,1987年5月16日生,汉族,吉林省舒兰市人,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长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永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民事赔偿人民币16399元。因被告人、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吉刑一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范永亮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高山因怀疑前女友闫某某是因为与焦长江交往而与其分手。2012年7月6日23时许,高山与段成立、范永亮在长春市南关区东三马路“老地方烧烤”吃饭,高山打电话向焦长江挑衅,二人发生争吵后,高山与焦长江约定在东三马路斗殴。为准备斗殴,高山在“老地方烧烤”厨房取出菜刀一把,段成立电话通知殷金龙将两根棒球棒送到“老地方烧烤”。次日1时许,高山持菜刀与持片刀的焦长江在东三马路108号精品皮鞋折扣店外厮打。段成立和范永亮持棒球棒殴打王有才。段成立、范永亮将王有才打倒后,听到高山叫人帮助其殴打焦长江。段成立、范永亮遂利用高山控制住焦长江行动之机用棒球棒打焦长江头部数下。2012年7月11日,焦长江经抢救无效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9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28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范永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范永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6年7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