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魏玉良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9-09 22:04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353号

罪犯魏玉良,男,1985年8月10日生,汉族,吉林省临江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4)江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玉良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闯、高峰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张绍旺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魏玉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魏玉良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该犯系累犯,应下调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8年12月30日因强制猥亵妇女、强奸、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原判认定,魏玉良2013年11月28日6时许从江源区城墙街道新华村三社其舅舅姚庆金家外出买烟时,路遇独自去江源三中上学的学生刘某某,为寻求精神刺激,魏玉良从刘某某身后抱住刘某某并用手扣、摸刘某某阴部,因行人路过,魏玉良逃离现场。魏玉良系累犯。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一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250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魏玉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深,检察机关建议下调减刑幅度,予以支持,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玉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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