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623号
罪犯邢猛,男,1984年10月16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3)长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邢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被告人、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吉刑一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邢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8月6日23时许,吕连生、邢猛、白金等人在长春市朝阳区富锋镇一饭店吃完犯后,邢猛驾车将吕连生等人送至富锋镇育民路与铁路交汇处东岔路口附近等候出租车,邢猛、白金分别驾车回家。吕连生在等候出租车期间,与酒后路过此地的被害人齐飞及其同事罗海鹏、胥坚,相遇,吕连生见对方酒后走路摇晃,便说“别砸到我”,为此齐飞与其发生口角。吕连生便给邢猛、白金打电话,称有事让二人回来,白金驾车返回后,按照吕连生的吩咐追赶上齐飞、罗海鹏、胥坚,邢猛驾车尾随其后,吕连生下车后与罗海鹏打斗,白金下车后持皮带与齐飞打斗,邢猛下车后持卡簧刀与齐飞厮打并刺中齐飞头部、腹部等部位,致齐飞系单刃锐器刺切腹部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邢猛系主犯。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后整理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12.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邢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邢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6年8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