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岩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9-09 22:03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606号

罪犯张岩龙,男,1975年1月27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靖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岩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373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闯、高峰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张绍旺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张岩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张岩龙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8月21日早晨7时许,张岩龙、耿绍君在桦甸市公吉乡王家店村与靖宇县那尔轰镇小西头村交界处山上,将村民郑康文家的两头耕牛盗走,以9000元的价格卖给靖宇镇居民翟红。2009年5月,靖宇镇保安村居民王建臣让张岩龙与叫“二虎”的人盗窃耕牛。张岩龙伙同二虎将柳河县凉水镇居民邱喜强放养在三岔子林业局龙湾林场附近山上的九头耕牛盗走。几天后因被失主发现,张岩龙又将卖掉的耕牛以18500元买回,被盗的牛头耕牛均被失主领回。经鉴定,九头耕牛价值人民币74500元。在共同犯罪中,张岩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50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张岩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岩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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