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616号
罪犯陈魁利,男,1966年11月20日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穗黄法刑初字第8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魁利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被告人、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穗中法刑一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陈魁利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7月28日,陈魁利等人身着迷彩服,驾驶陈魁利的1辆配置有警灯且悬挂假武警牌照的三菱吉普车以及他人的一辆小客车到被害人黄信武经营的广州市黄埔区的药店,上述人员持塑料枪械、警棍等器具进入药店,以黄信武涉嫌开设六合彩赌博为由将其押上吉普车。同时,上述人声称是湖南警方会同广州警方查处赌博案件,对黄信武称只要交钱即可释放。随后上述人员将黄信武押到事先布置的假审讯室,对黄信武进行威胁、殴打,后黄信武同意缴纳28000元赎金并通知其家属汇钱到陈魁利提供的账户。当晚,被害人家属报警。次日中午,被害人家属汇入28000元,同日下午1时许,黄信武被释放。在共同犯罪中,陈魁利系主犯。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323.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4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陈魁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冒充军警作案,社会危害性较大,月消费较高,不积极履行财产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魁利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9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