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608号
罪犯高军,男,1982年10月12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2013)白山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17098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吉刑一终字第68号刑事判决,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高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民事赔偿人民币17098元。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高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11年8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七天。原判认定,2012年7月22日22时许,高军在抚松县松江河镇同类台球厅内,因被害人赵彬辱骂高军,二人发生厮打。高军打赵彬脸部一拳,将赵彬打倒并踢赵彬,赵彬起来后拿一螺丝刀追打高军,高军从以烧烤店门前桌子上拿把尖刀,后被他人拉开。赵彬返回台球厅后打电话找人声称当晚抄高军家,高军听后持刀捅赵彬颈部一刀,在赵彬弯腰时,又捅刺赵彬背部三刀,后逃离现场。赵彬被他人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该犯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43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79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高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3年7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