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邵长虹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9-09 22:03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624号

罪犯邵长虹,男,1964年10月3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6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邵长虹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邵长虹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1981年8月1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8年2月1日因盗窃罪、妨碍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1年9月1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1998年11月4日因抢劫罪、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1984年8月1日因流氓被劳动教养三年;1991年5月1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原判认定,邵长虹于2012年8月24日1时30分许,窜至长春市南关区解民小区2—7栋1门301室,用刀将韩某家中纱窗划开进入室内,采取持刀胁迫手段,将韩某双手捆绑,抢得现金500元。随后将韩某强奸。2012年9月12日1时许,邵长虹窜至长春市二道区天富家园小区27栋2门103室内,用刀将被害人房铁冰家中的纱窗划开进入室内,采取上述相同手段,抢劫房铁冰戴在脖子上的翡翠项链一条。2012年7月30日3时许,邵长虹窜至长春市朝阳区通光路一居民楼内,用刀将被害人侯微、高金梦家中的纱窗划开进入室内,采取上述手段,抢劫侯微、高金梦人民币400元、手机一部,赃物价值640元。邵长虹有多次犯罪前科,并系累犯。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12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邵长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犯严重暴力数罪,社会危害性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邵长虹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31年10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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