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612号
罪犯杨刚,男,1986年10月8日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长刑一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3)吉刑一终字第11号刑事判决,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杨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杨刚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聂晶与张兆学及蒋军成、杨刚系朋友关系,与孙海东系同居关系,张兆学与童军认识,童军与蒋园梁德华、孙桂勋系湖北方面贩毒人员,蒋园与童军是同学关系,聂晶等人通过童军在梁德华、孙桂勋处购买毒品。2010年12月末至2011年4月中旬期间,聂晶、孙海东先后五次驱车前往湖北省孝感市,通过童军在梁德华、孙桂勋处购买大量毒品麻古、冰毒,运回长春市,除少量吸食外,将绝大部分毒品加价卖给谢海帝、王春雷等人,其中第三、四次购回的毒品,部分杨刚帮助贩卖,杨刚、蒋军成于第四次共同出资参与其中,杨刚、蒋军成二人所购买的毒品由杨刚加价贩卖给尹雪。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圆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28.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杨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