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632号
罪犯罗胤,男,1987年2月26日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2013)长刑一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罗胤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0月,罗胤与被害人王畅在长春市打工期间认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遭到王畅家长极力反对,王畅的母亲为此于2013年2月26日服毒自杀。王畅基于家庭压力,向罗胤提出分手,罗胤默认。2013年3月20日12时许,罗胤不顾王畅的反对,来到农安县哈拉海镇东明村3组王畅家,欲与王畅恢复恋爱关系。当晚罗胤在王畅家住宿一晚。罗胤听到王畅的父亲王仁贵打电话,怀疑王仁贵欲给王畅介绍别的对象,生气打屋墙一拳。王仁贵见状说“没结婚就这样,我闺女嫁谁也不能嫁给你。16时许,罗胤将王畅叫到西屋,罗胤供述称”我感觉我俩成的希望不大,就对王畅说我俩一起死得了,反正你也活够了,我陪你一起死”,后罗胤骑在王畅身上,先用手掐王畅颈部,后用随身携带的尖刀扎王畅颈部、胸部等部位十余刀,罗胤用刀扎自己左上腹及右大腿各一刀,欲自杀,被闻讯赶来的王仁贵抢下尖刀而自杀未果。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71.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罗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7年3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