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卞忠祥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9-09 22:03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641号

罪犯卞忠祥,男,1948年8月8日生,汉族,吉林省通化市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2012)临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卞忠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卞忠祥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4月1日被告单位临江市祥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济源柿槟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粗铅购销协议,作为临江市祥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卞忠祥在没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谎称生产需要资金,让河南省济源柿槟实业有限公司交预付款,河南省济源柿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日、12月6日向临江市祥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账户汇入购货预付款500万元,被告人卞忠祥利用此款偿还部分欠款和工资,后被告人卞忠祥携带部分货款逃离临江市。被告人卞忠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隐瞒已经抵押的资产作重复抵押,许诺高息的手段,骗取付建君100万元、王和仁50万元,又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谎称生产需要资金,骗取河南省济源柿槟实业有限公司预付款500万元,后被告人卞忠祥逃匿,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卞忠祥作为被告单位临江市祥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合同诈骗的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卞忠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九监区服刑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179.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832.72元。有老年犯。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卞忠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不能弥补,月消费较高,不积极履行财产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卞忠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4年4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