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361号
罪犯朱俊舟,男,1982年6月10日生,汉族,辽宁省海城市人,大学本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龙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俊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朱俊舟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8月,吴菊香找到赵政名商议成立网络服务公司。赵政名遂找来朱俊舟,朱俊舟找到蒋军华,四人共同在北京市注册成立了金玉恒安网络公司,由朱俊舟担任法定代表人。2012年9月,金玉恒安网络公司承接了金玉恒通理财项目,由赵政名提出建议,吴菊香进行修改,借鉴了“宝马俱乐部”的传销制度,推出“金玉恒通理财B计划”这一投资理财项目,经营模式逐渐变为以发展会员的形式开展传销活动。以发展下线缴纳入会费1000美元获得会员加入资格后方可进行投资,下线每发展一名会员,可以得到公司50美元的奖励。截止2013年9月,由赵政名、吴菊香、朱俊舟组织、领导的金玉恒通传销组织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会员层数已达到54层,发展会员近14000人,传销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057,368,972.21元,返利金额为人民币1,856,065,684.26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一监区参加包装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81.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400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朱俊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四个月,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俊舟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6年8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