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418号
罪犯姜子尧,男,1993年3月9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2011)白山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子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民事赔偿人民币38294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吉刑三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姜子尧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9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姜子尧、周枫因琐事与那振宇发生矛盾,因担心周枫被打,由周枫电话纠集赵文强、冯振博、李南、于欣、王瑞到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冰川火锅店南侧小区花园内帮忙打仗。后王瑞追打程宇未果,赵文强、冯振博、李南持镐把、姜子尧用砖头、于欣用拳脚无故殴打在小区花园内的被害人张植,致其死亡。姜子尧属未成年人犯罪。案发后,被告人姜子尧的亲属主动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十监区参加看护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270.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15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姜子尧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子尧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