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365号
罪犯梁闯,男,1986年11月5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4)朝刑初字第5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闯犯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6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梁闯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13年10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天。原判认定,2014年8月20日14时许,梁闯、顾强、刘星海、刘红梅四人经预谋后,在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万达广场,梁闯、顾强找到被害人王福军,要求为自己提供的信用卡垫付人民币30000元的透支资金,然后马上再用POS机将垫付的资金刷回,并支付给被害人王福军300元的好处费。当被害人王福军将30000元现金打入梁闯和顾强提供的信用卡后,顾强向被告人刘星海、刘红梅发出信号。刘星海、刘红梅接到信号后,立即与银行客服取得联系,将该卡锁定,导致被害人王福军无法将30000元取出。梁闯、刘星海、刘红梅趁机逃离现场,顾强逃跑时被群众抓获。案发后,赃款已返还给被害人。2014年8月15日23时许,顾强在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万达广场5号楼1单元20楼,用刀将被害人李刚的2002号办公室房门撬开,在室内盗走宏基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420元,另盗走几张银行卡(银行卡上有密码)。二人用所盗的银行卡在自动取款机取出人民币1600元,所盗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02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一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60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35.3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该犯犯数罪,犯罪次数多,主观恶性深,且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从严掌握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梁闯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