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635号
罪犯朱大勇,男,1979年1月13日生,汉族,黑龙江省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10)龙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大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372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朱大勇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朱大勇于2009年11月5日20时许,尾随被害人刘琳至联贸商场南侧京冠春饼城对面楼下,刘琳走进楼道后,孙东伟在楼下放风,明奎、朱大勇跟进楼道,以持卡簧刀威胁手段,抢走刘琳人民币770元。被告人朱大勇于2009年11月13日20时许,窜至华泰商场后侧小区,由张贵强放风,白杨、朱大勇持卡簧刀威胁手段,在12号楼二单元楼道内,抢走被害人陈立平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1枚、白金戒指1枚,诺基亚N97I型手机1部,总价值8750元。被告人朱大勇抢劫作案二起,犯罪数额28415元。朱大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的方法结伙有分有合,多次抢劫他人钱财,数额巨大。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七监区参加安全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39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29.9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朱大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持刀抢劫社会危害性较大,不积极履行财产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大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