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树本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9-09 22:03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643号

罪犯李树本,男,1966年12月16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9日作出(2009)靖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树本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李树本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1995年4月29日因私藏枪支被行政拘留十五天;2003年3月6日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原判认定,2009年7月2日李树本同其子李艳军发生矛盾后,李艳军找郝延丰借钱出走,李郝二人在其家空房子见面时,李树本持菜刀追至现场将郝延丰面部和胸部砍伤,经鉴定为轻伤;2009年9月4日晚20时许被告人李树本酒后用自家私存的猎枪和猎枪子弹在其家大门外向兴农村主要街道空中开了一枪,之后又向郝延丰家围墙开了二枪,将在大门外同村民闫久成、闫九龙聊天的郝延丰腿打伤,经鉴定为轻伤。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九监区服刑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50分。有病犯。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树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树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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