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642号
罪犯魏占成,男,1963年9月26日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2)长刑一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占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魏占成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5年9月9日中午,魏占成在本屯村民于文泽家与于德敏等人一起饮酒期间,魏占成与于德敏因琐事发生口角,被他人拉开。于德敏让其妹夫田振波、弟弟于德伍去找魏占成,田振波与于德伍到魏家后与魏占成发生厮打,魏占成持废弃锄头改制而成的扎枪追打田振波,田振波穿过李新文家院子逃走。李新文闻声到大门口劝阻魏占成,魏占成怀疑李新文藏匿田振波,遂用扎枪打李新文头部一下,将其打倒后,又扎其头部数下,致李新文因颅脑开放性损伤、脑组织破碎外溢而死亡。魏占成作案后潜逃,公安机关对其上网通缉。2011年12月14日7时许,公安人员在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东荣路三矿社区6号楼内将被告人魏占成抓获。魏占成与被害人李新文系屯邻、素无矛盾,本案系民间矛盾激化而引发,属偶发性暴力犯罪,魏占成在逃期间没有再犯罪,到案后能够认罪悔罪,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李新文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对魏占成可酌情从轻处罚。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九监区服刑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68.25分。有病犯。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魏占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占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5年8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