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宝成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9-08 23:56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刑更687号

罪犯齐宝成,男,汉族,1980年5月10日出生,吉林省磐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市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9日作出(2013)磐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齐宝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市江城监狱于2016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齐宝成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奸淫不满六周岁之幼女,严重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本院认为:罪犯齐宝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犯罪情节恶劣,危害性大,故下调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齐宝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子臣

审 判 员  陈 宇

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路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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