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556号
罪犯范国君,男,1966年3月9日生,汉族,吉林省临江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2012)临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国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民事赔偿人民币16136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范国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范国君与许英超、许俊波系对门邻居关系。2012年6月3日下午15时许,范国君酒后来到许英超、许俊波经营的宏源玻璃大全商店门口,因琐事对许家谩骂,继而和许俊波、许英超发生争执,被人拉开。后范国君纠集他人来到宏源玻璃大全商店,与许俊波发生厮打,造成许俊波多处受伤。范国君与许英超发生撕扯并对许英超头部多处实施了殴打行为,致使许英超倒地,被送往临江市医院抢救,于23时45分因抢救无效死亡。原判法院认为,范国君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酌情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范国君对裁定不服,以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由,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予以驳回。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二监区参加熨烫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92.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6831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范国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范国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6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