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海南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9-08 23:56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569号

罪犯张海南,男,1986年10月21日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德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海南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张海南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9年12月18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原判认定,2013年4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张海南窜至德惠市花园小区,在该小区一住宅楼的三单元一楼楼道内持刀抢劫被害人姜德红挎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数十元及卡西欧相机一部。2013年4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张海南窜至德惠市富裕花园小区内,在该小区二号楼的缓台上持刀抢劫被害人曹艳芳人民币700元。2013年5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张海南窜至德惠市阳光小区,在该小区三号楼四单元的楼道内持刀抢劫被害人夏宏人民币200元。2013年5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海南窜至德惠市自来水公司附近一居民楼下,持刀抢劫被害人姜忠秋女士挎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100余元及手机、手表等物品。2013年5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海南窜至德惠市晖宇供热站附近,持刀抢劫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40余元;随后被告人张海南强行将被害人李某某拽至附近偏僻处将被害人李某某强奸;随后又将被害人李某某脖子上戴的黄金吊坠(价值人民币2007元)抢走,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收缴,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张海南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海南系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三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80.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86.1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张海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犯严重暴力犯罪数罪,社会危害性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海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32年7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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