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560号
罪犯苑艺阳,男,1976年6月10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二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苑艺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闯、高峰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张绍旺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苑艺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苑艺阳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月消费较高,不积极履行财产刑,应该下调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7月31日10时许,苑艺阳与卢书勇通电话商量交易毒品。当日14时许,苑艺阳与其妻弟朱嘉文驾驶吉AKZ994号马自达牌轿车由吉林市到达长春市二道区鲁辉国际城,苑艺阳独自到该小区5区2栋306室,向卢书勇出售冰毒67.17克,卢书勇用标有吉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的制式信封,每10000元一捆,每个信封装人民币20000元,给付苑艺阳人民币6000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二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70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216.08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苑艺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涉毒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月消费较高,不积极履行财产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苑艺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6年10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