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559号
罪犯聂功武,男,1974年8月26日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东中法刑一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聂功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四终字第3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聂功武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聂功武与邓廷柔(越南名:DANGDINHNHU,男,越南河静省奇英县人,殁年31岁)均系东莞市大岭山镇大环村洪茂木制品有限公司员工。2013年1月21日10时许,聂功武与邓廷柔在工作上产生摩擦。当天21时30分许,聂功武与同事全霸途经上述公司附近春天百货时,聂见邓廷柔坐在该店内,便冲进店内拿起一张塑料胶凳砸了邓肩膀一下,二人随后扭打。店主龚志亮及越南人阮重历上前劝阻,全霸则将邓往店外拉,邓的越南同伴阿环、阿强等人见邓被打遂上前帮忙。期间,邓廷柔持刀捅中聂功武臀部、大腿、左足底等部位十余刀。打斗停止后,邓廷柔、聂功武和全霸被送到医院治疗,邓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判法院认为,聂功武在被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持刀伤害邓廷柔的主要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考虑到聂功武系被邓廷柔持刀捅伤在先,伤情严重,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二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70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聂功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聂功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3年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