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570号
罪犯朱强,男,1981年7月16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长刑一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朱强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6月间,被告人王雨冰携带毒资至云南省昆明市从贩毒人员处购买毒品冰毒片(麻古)回到长春市进行贩卖,王雨冰将带回的毒品贩卖给孔凡志、朱强等人,孔凡志将毒品贩卖给王学军,此后朱强、王学军又将购买的毒品贩卖给他人。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朱强抓获,将其藏于倾国倾城小区1005室内冰毒片42.77克和冰毒8.87克收缴。经鉴定上述收缴的冰毒片、冰毒中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2年6月8日至10日间,被告人王雨冰在本市以每片30元至40元的价格分多次卖给被告人朱强冰毒片5100片(重459克)。朱强在本市以每片50元的价格先后四次卖给王殿伟冰毒片共计4100片重(369克)。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三监区参加机修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70.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朱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涉毒犯罪,多次贩卖毒品,社会危害性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6年7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