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581号
罪犯张智学,男,1970年3月15日生,汉族,吉林省九台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2013)长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智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张智学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6月2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智学手持两把镰刀,携带一把尖刀到因田地纠纷而产生矛盾的本社农民金录家,用镰刀砍切金录左腹部,并将金录的儿子金健楠左肩部、左背部砍伤,被人拉开后,张智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金录左髂总动、静脉断裂,终至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金健楠构成轻伤。后被告人外逃,2012年6月23日,被告人到九台市波泥河派出所投案。该犯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该犯。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五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25.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张智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智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6年6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