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树革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9-08 23:5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594号

罪犯张树革,男,1968年8月29日生,汉族,吉林省洮南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长刑一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树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吉刑一终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张树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闯、高峰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张绍旺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张树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张树革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树革与潘伟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2年3月29日下午张树革因琐事对潘伟产生不满,当日晚19时许,张树革来到九台市福星小区G14栋4单元203室的王某家寻找潘伟,并与王某、被害人曹某发生口角,双方厮打起来,张树革遂掏出随身携带的卡簧刀,刺中曹某左胸部、左腹部、左肩部各一刀,致曹某当场死亡。次日凌晨1时许,张树革投案自首。该犯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五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279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04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张树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树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6年3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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