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561号
罪犯孙利惠,男,1973年2月6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抚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利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民事赔偿人民币308617元。因检察机关抗诉,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白山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2年12月5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356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孙利惠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9年5月9日22时许,孙利惠、李丹勇、毕艳辉同毕艳国等人与梁振林、梁振军、梁振飞、刘文波等人在松江河林业局文化局前大道上因琐事发生口角并且厮打,后梁振林被打伤抬到家中,次日发现梁振林伤势严重送入松江河林业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三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38.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4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孙利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利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