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栾福巨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9-08 23:5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420号

罪犯栾福巨,男,1952年12月29日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榆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栾福巨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栾福巨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3月至2012年1月17日,栾福巨伙同张万和等五人作为村民委员会村基层组织人员,经事先预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作工程决算手段,骗取村集体资金共计192000元,每人分得32000元,数额巨大,六被告人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栾福巨具有退缴赃款、供人犯罪事实的情节,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系主犯。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十监区参加看护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11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栾福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栾福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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