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辉方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9-08 23:5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571号

罪犯赵辉方,男,1978年4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大学本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5日作出(2007)绿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辉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1月10日本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385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12月22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348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赵辉方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7月,被害人孙广伟岳父沙成宝因经济问题被昌邑区检察院审查,孙广伟等人找赵辉方帮忙,赵辉方谎称能找人办成此事,于2004年8月30日,9月21日先后两次诈骗孙广伟人民币11万元。2005年9月至10月间,以谎称能办理上大学为由,先后三次在吉林大学会馆前、汽车厂工商行附近、绿园区同心花园附近,诈骗李丛林人民币共计14万元。赵辉方先后共计诈骗25万元。罪犯赵辉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三监区参加包装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79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5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31.78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赵辉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辉方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6年8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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