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574号
罪犯唐伟成,男,1977年7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伟成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308228元。因被告人、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闯、高峰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张绍旺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唐伟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唐伟成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该犯民事赔偿未执行,应下调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0月5日14时许罪犯马自强伙同该犯唐伟成等人在广州市天河区东圃二横路四号301房内组织开设赌场,当日18时许唐伟成、马自强等人发现已向同案肖国侯承租的301房有人聚赌,并发现有陌生人来赌博。马自强等人在开赌几局后宣布结束,向在场赌徒每人派发人民币100元的“利是钱”。被害人李晓东、迟某某将罪犯马自强派发的人民币100元撕烂,罪犯马自强为此和被害人发生口角并斗殴。该犯唐伟成及其他同案分持刀、木棍等作案工具一起殴打被害人李晓东、迟某某、李某,至被害人伤重死亡、迟某某轻微伤。该犯唐伟成于同案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8228.7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五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2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390.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33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唐伟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月消费较高,不积极民事赔偿义务,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伟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