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刑更646号
罪犯于德平,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舒兰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市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舒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德平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500元,与2011年6月8日,因犯非法占有农用地罪所判处的二年刑罚,尚未缴纳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500元。执行机关吉林市江城监狱于2016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于德平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于德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于德平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14年7月24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子臣
审 判 员 陈 宇
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路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