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东刚中止裁定书

2016-09-07 07:23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刑更334号

罪犯郝东刚,男,1968年12月15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大学文化,现在吉林市江城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吉林市江城监狱于2016年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陈 宇

代理审判员  王 雪

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路其会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