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刑更334号
罪犯郝东刚,男,1968年12月15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大学文化,现在吉林市江城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吉林市江城监狱于2016年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陈 宇
代理审判员 王 雪
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路其会
(2016)吉02刑更334号
罪犯郝东刚,男,1968年12月15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大学文化,现在吉林市江城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吉林市江城监狱于2016年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陈 宇
代理审判员 王 雪
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路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