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刑更652号
罪犯韩雪,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回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市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3)吉丰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2015年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执行机关吉林市江城监狱于2016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呈报减去余刑,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雪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奸淫对象为不满十四周岁幼女。
本院认为:罪犯韩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不宜减去余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韩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子臣
审 判 员 陈 宇
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路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