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决定书
(2016)吉02刑更680号
决 定 书
罪犯苗树刚,男,汉族,1980年1月31日出生,吉林省吉林市人,大学文化,现在吉林市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3)龙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苗树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已缴纳)。2015年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吉林市江城监狱于2016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吉林市江城监狱于2015年6月23日申请撤回减刑建议书。
本院认为,吉林市江城监狱提出撤回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执行机关吉林市江城监狱撤回对罪犯苗树刚的减刑建议书。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