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家文二审裁定书

2016-09-06 05:37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终304号

抗诉机关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章家文,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池州市,汉族,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因诈骗罪,于2004年3月9日被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因饮酒驾车,被长春市宽城区交警支队处以行政处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章家文危险驾驶一案,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6)吉0191刑初87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章家文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

本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1刑初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芶穗宁

代理审判员  何 福

代理审判员  范文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禚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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