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云磊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9-06 05:37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802刑初24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某,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因涉嫌诈骗罪,2015年12月28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城看守所。

被告人牛某某,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因涉嫌诈骗罪,2015年12月23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2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先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史某某、牛某某诈骗罪一案,由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1日以白洮检刑诉(2016)第20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某、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31日,被告人史某某伙同牛健华将伪造的坐落在园光胡同3号楼2单元1层中户的房产证抵押给被害人陈某某,并骗取陈某某现金15000元。2015年12月11日,陈某某拿着牛健华卖给他的房产证去房屋产权处查证时发现,牛健华卖给她的房屋产权证是假的。经过白城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对该产权证进行鉴定,该产权证不是白城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所发,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产权证上的印章进行鉴定,该印章印文与白城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二)证人曹某某、宫某某的证言;(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四)被告人史某某、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五)鉴定意见;(六)辨认笔录。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史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15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史某某,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表示公诉机关指控属实,但辩称开始不知道房本是假的后来才知道的。并承认骗出15000元以后,自己用了8000元,后来其父亲还了1万元,还给牛某某了,牛某某没有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牛某某当庭认罪悔罪,我与史某某共同制作假房本作抵押从被害人陈某某处贷款15000元,扣出1000元利息。史某某用了10000元,全还给我了,我没有还给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1日,被告人史某某伙同牛健华将伪造的坐落在园光胡同3号楼2单元1层中户的房产证抵押给被害人陈某某,并骗取陈某某现金15000元。2015年12月11日,陈某某拿着牛健华卖给他的房产证去房屋产权处查证时发现,牛健华卖给她的房屋产权证是假的。经过白城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对该产权证进行鉴定,该产权证不是白城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所发,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产权证上的印章进行鉴定,该印章印文与白城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事实予以证实:

(一)、书证

(1)2015年7月31日被告人牛健华和被害人陈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证明牛健华以伪造的产权证卖给被害人陈某某,并得到16000元现金的事实。

(2)宫某某提供的假房本复印件。

(3)史某某、牛健华诈骗时使用的假房本,证明二人使用该房本诈骗。

(4)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史某某、牛健华的身份信息。

(5)证明,白城市房屋产权管理中,2016年1月5日,。证明房屋持有人牛健华,坐落园光胡同3号2单元1层中户的吉房权证白第FQ15004095号房屋所有权证不是我中心所发。

(二)鉴定意见

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白)公鉴(文检)字[2016]4号,2016年1月29日。证明检材(JC-WJ-2016-4-1)上的“白城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印章印文与样本(YB-WJ-2016-4-1)上的“白城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三)辨认笔录

(1)辨认笔录,辨认人:牛健华,2016年1月26日。证明牛健华从12张照片中辨认出7号是给其和史某某提供假房本的人。(7号为宫某某)

(2)辨认笔录,辨认人:史某某,2016年1月26日。证明史某某从12张照片中辨认出1号是给其和牛健华提供假房本的人。(1号为宫某某)

(四)证人证言

(1)证人曹某某的证言

证人曹某某的证言:2015年7月31日,我和我媳妇陈某某在日升典当行呆着,10时许,史某某和牛健华来了,说要卖房子。牛健华拿着一个房本上面是他的名字说要卖给我。我当时拿着房本看了也没看出是假的,我媳妇陈某某问牛健华房子的地址在哪,牛健华说在青年街附近,我说我要去看看房子,史某某就说他给担保,肯定没问题,之前我媳妇跟史某某有过来往,从来没差过事,我和我媳妇就相信他了,我媳妇当场就拿着人民币15000元给了牛健华,当场我与牛健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015年12月11日,我媳妇陈某某拿着牛健华卖给我们的房屋所有权证来到房屋产权处一查,才知道是假的。

(2)、证人宫某某的证言:

2015年3月份左右,史某某用微信附近人搜索加的我微信,在微信上我把我的电话号告诉了史某某,史某某给我打电话意思是想要办理贷款,我问史某某办理贷款需要的个人条件,史某某是银行的黑户办不了贷款,我告诉史某某他办不了,史某某对我说他能找到一个没有银行不良信用的客户,有假房本,问我能不能找人办理一下贷款,我对史某某说找人试试看,之后我就和史某某一直都是电话联系,大约过了三、四天后史某某与我约到一起见面,我看看史某某手里的假房本和他说的没有银行不良信用的客户到底是什么情况,看看能不能办贷款的事,我就告诉史某某我居住在777宾馆2楼的一个房间,具体房间号我记不住了,史某某在当天中午十二点到下午两点左右来宾馆找我,我和史某某在房间见的面,史某某见到我以后给了我一个房本,我看了一下是一个假房本,史某某告诉我一会他说的没有银行不良信用的客户会来,在当天下午三点的时候这个客户来到我住的宾馆房间,我看了一眼这个人的身份证,叫牛健华,我给了他一张办理小额贷款的申请表,牛健华在我房间里填的表,在牛健华填表的时候史某某离开我的房间出去了,牛健华填完表后我看了一眼,这时我知道牛健华是个理发师,我在房间内把假房本给了牛健华,我告诉牛健华拿着假房本和贷款申请表去宜信小额贷款公司找客户经理,我和客户经理也不熟,当天牛健华和史某某就去宜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贷款,之后宜信贷款公司的客户经理给我打电话告诉我说这人不行,办理不了贷款,之后我和牛健华就再也没有联系了,史某某之后找我办理过正规的贷款。

(五)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我来报案,我被人骗了。2015年12月11日发现的,在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2-2号门市日昌升典当行发生的事。我被牛健华骗了人民币16000元。

2015年7月31日,我在日昌升典当行呆着,10时许,史某某和牛健华来到日昌升典当行,说是要卖房子,牛健华拿着一个房本上面是他的名字说要卖给我。我当时拿着房本看了也没看出是假的。我问牛健华房子的地址在哪,牛健华说房子的位置在青年街附近,我说我要去看看房子,从来没差过事,我就相信他了,当场就拿着人民币16000元给了牛健华,当场我与牛健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015年12月11日我拿着当时牛健华卖给我的房屋所有权证来到房屋产权处,到了产权处一查,牛健华卖给我的房子是假的,之后我就发现我被骗了,就来报警了。

我是通过我朋友及伟认识的史某某,牛健华就是上次卖我房子的时候我才认识。史某某和牛健华是一个屯的,是发小。牛健华拿着假的房屋产权证卖给我,骗取了我16000元人民币。房屋产权证所有权人是牛健华,房权证号是吉白字第FQ15004095号,房号是×××,房屋坐落在国光胡同3号楼2单元1层中户。我去房屋产权处查才知道证是假的。当时牛健华与我签订的合同,史某某签字担保的。我忘了史某某的联系方式。当时我、我老公曹海森、牛健华史某某我们四个在场。我之前一直没时间来报案,所以今天才来。

我当时在家里屋的电脑桌附近把钱交给的牛健华,100元的150张,有1打10000元的,有5000元是不成打的。

2015年7月31日,史某某和牛健华开着白色宝马车来到我家,牛健华跟着史某某进来的。我之前就认识史某某,来到我家之后史某某就说牛健华想用点钱还信用卡,违约很长时间了,有滞纳金了,史某某说把牛健华的房本放我这,我来共曹海森说他不认识牛健华办不了,我就跟史某某说,要是卡欠钱了就给我,我帮他还上,我再把钱取出来,差多少钱他还我就完了,史某某说牛健华的卡银行要收回去,他得跟银行的人运作,我就说我也不认识牛健华,史某某就说他给担保还说我还信不过他吗。我之前就跟史某某认识,通过我朋友认识的。我就说我看看房本吧,牛健华就回到宝马车里,拿着房本回来了。牛健华把身份证也拿出来了,我就拿着牛健华的身份证与房本对对,根本确实是牛健华的名。我拿着房本也有怀疑,正常我应该去房产处查兑,当时正好是中午,房产处也下班了,史某某就说他给担保,让我放心。我就问牛健华是不是他的卡欠钱,牛健华就嗯啊的答应。我说你没有抵押我不能借你钱,牛健华就说用他的房本以卖的形式签订合同,说是5天内就把钱还给我,这钱要是还不上房子不就是我的了吗,意思就是肯定能还上我钱。之后我就与牛健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我当场把钱交给牛健华,牛健华就和史某某走了。过了半个多月我给史某某打电话问牛健华的钱怎么办,史某某说还得等几天,说是银行的钱没下来呢。之后我就联系牛健华,牛健华说再等几天。之后我再联系牛健华就联系不上了。2015年12月11日我拿着房本到房产处查证一个女的接待我,说这个房本是假的。

史某某和牛健华开着一辆白色的宝马车来的我家。我因为是史某某给担保的,牛健华又拿着房本来的,我和牛健华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牛健华不还我钱房子就是我的了,我就借钱给牛健华了。

(六)被告人的供诉与辩解

(1)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我与史某某一起用假房本骗了白城三中东侧一个典当行现金16000元被带到派出所的。2015年7或8月份的一天下午,在白城三中对面的一个典当行(门脸朝北)一楼内发生的这件事。

2015年3月份的一天(具体哪天记不清了)我和史某某唠嗑,史某某就说宜信公司能办理贷款,我问史某某都用什么,史某某说他找的人什么都不用就能办理贷款。我说要是什么都不用那就整呗。2015年4-5月的一天,史某某约我去777宾馆说见面谈贷款的事,我到777宾馆之后史某某让我问他的一个朋友(叫什么我不清楚)贷款的事该怎么办,史某某当时在宾馆的大厅了,我和史某某的朋友谈的,这个人给了我一个写着我名的假房本,让我当天下午去宜信公司给一个人打电话。我就问他,让我自己去啊。他说到宜信公司给一个人打电话,这个人就帮你办了,我就走到宾馆大厅,我跟史某某说:他让我自己去我去不了,让我自己去我还用他干啥啊,我就一直在宾馆呆着,后来史某某的朋友就告诉我,办事的人不在,让我先回去,我和史某某开车走的,之后我和给我假房本的人电话联系过一次,就说让我等着,我也没等,假房本一直在我手里了。过了一周左右,我和史某某说我不去办了,史某某说那不办了对方就要办假房本的钱,我说得多少钱,史某某说要800元,我说那假房本我不要了,要钱没有,不行我就把假房本给他,史某某也没说啥,这个写着我名字的假房本就一直在我手里了

开始我们两个商量在开发大厦里面易信小额贷款骗出点钱,这些都是史某某办理的,后来不知道怎么了,史某某没有去开发大厦的小额贷款,在2015年7月份或8月份的一天下午,史某某给我打电话,我们两个见面,他让我拿着假房本跟他一起到白城市三中对面的一个典当行(门脸朝北开的)一起去抵押贷款,我们到了之后跟老板说我有个房子抵押贷款,我还信用卡,史某某说肯定差不了,史某某在中间作担保,老板就信了,说行,做合同我没有看就签字了,当时老板是借给了我们一万四千元现金人民币,时间是半个月,还账时就需要还一万六千元,我们从这个典当行出来时史某某给了我四千元钱,剩下一万他留下了,我问他其余的钱你得给我,我过段时间好还账,史某某说行,过了半个月我们俩没有钱还钱,这事是史某某处理的,他又给典当行老板两千元利息,说再延长一个月,在这期间我找史某某、典当行老板一起说的话,我还向史某某要钱,史某某又给了我八千元钱,这笔钱是我与史某某一起用的,史某某用的钱多,时间还长,他应该还这笔钱的利息,我与史某某说过利息的事情,史某某说他还利息,后来都没有还上,我与史某某骗出来的钱一共我用了一万两千元,是我用来还我其他的外债了,我一直没有还钱,我没有还上钱典当行老板朝我要,我就说我现在手头没有钱,过段时间有钱再给你,然后今天就被你们警察带到派出所来了。

我知道用假房本办理抵押贷款是诈骗行为。当时我以为很快能还上,没有想到史某某用了这么久,我的贷款没有贷下来就还不上了。假房本是史某某提供给我的,史某某在哪里弄出来的我就不知道了。用假房本骗典当行是史某某的主意,这都是他提议的。假房本是我的名字,假房本的位置是哪我记不住了,40多平的一楼。

我和史某某关系好,从小一起长大的,他知道我缺钱,他也缺钱才跟我一起合作用假房本骗钱的,我要是自己用钱就能还上,中间史某某用钱大头给我耽误了,我的贷款没有下来,这边的钱就没有还上。我用假房本抵押贷款当时典当行的老板、老板娘、我、史某某在场。

史某某知道房本是假的,给我办假房本的人就是史某某认识的。办理假房本对方管我要800元,我没给。我就知道办假房本的人是史某某介绍给我的,叫什么我不清楚。以前我和这个人打过电话,现在记不清了。骗出钱后在车里我就给史某某拿了一万元,史某某拿着钱去大明子那里取的出租车,当我和史某某一起去的。取完出租车之后史某某又在我这拿走一万元。史某某包的出租车,以一万元的价格抵押给大明子了。

(2)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015年3月份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通过微信认识一个叫浩哥(家是洮南的,真名我不清楚)的,通过微信聊天,我知道浩哥他们专门负责制造假信息骗取贷款,我问他我能不能贷款,他问我的信誉度,我说我的信誉度不好,他说他那里办不了贷款。我说我想用点钱啊。他让我联系点信誉度好点的人办理贷款,问我有没有这样的人。我就想起牛健华了,我和牛健华是光腚娃娃,我就把牛健华介绍给浩哥了。之后浩哥就给牛健华造了一个假房本,过了一周左右,浩哥拿着这个假房本去宜信公司办贷款,但是没办理下来。浩哥就把这个假房本交给牛健华了。2015年7月左右,我经常跟牛健华在一起,牛健华就跟我说用浩哥给他做的那个他家的假房本骗点钱,问我有没有办法,我说我看看吧,不一定行。2015年7月31日10时许,我和牛健华开车来到三中北的日昌升典当行。在到达典当行之前我和牛健华就商量好了,牛健华拿着写着他名字的假房本作抵押贷款骗钱,我给作担保。到了日昌升典当行之后当时三哥(曹海森)和三嫂(叫什么我不清楚)在屋。我和牛健华到了之后我跟三嫂说牛健华想用点钱,还信用卡,需要用一万五千元。三嫂就问我拿什么抵押。我就说牛健华拿他的房子作抵押,我在中间作担保,让三嫂他们放心。三嫂和三哥也同意了。三嫂拿出来的房屋买卖合同,牛健华与三嫂签订的合同,我在合同的下方写担保人史某某。签完合同之后三嫂把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交给了牛健华,我和牛健华回到车上之后我拿走了人民币一万元。牛健华留了五千元。之后我和牛健华就回平安镇办了点事,从平安镇回来以后我和牛健华就分开了。

我和牛健华都有急事用钱,我和牛健华的目的就是为了诈骗骗取钱财。之前我把我开的出租车(别人租给我的)抵押给大明子(大名我不清楚),我那一万元钱去把我抵押给大明子的出租车赎回来。我和牛健华以他想借点钱还信誉卡为由骗取的钱,一共骗了一万五千元人民币。我俩是通过伪造假房本骗取小额贷款的。我知道我俩的行为是诈骗行为。我和牛健华都急着用钱才这么做的。假房本是洮南的浩哥(大名不详)提供的,我们是通过微信联系的。诈骗钱财的想法是牛健华提出来的。假房本是牛健华的名字。我就知道假房本的名字是牛健华的名,房本是红色的,位置在青年街附近,其他我都不清楚。我和牛健华是从小一起长大的朋友,他知道我俩没有钱,于是就商量一起合作用假房本骗钱的。我和牛健华贷款时典当行的老板三个和三嫂还有我和牛健华在场。三哥大名叫曹海森,三嫂叫什么我不清楚。我和曹海森是通过我朋友纪伟认识的,认识有半年左右,之前我和曹海森也有来往,都没差过事。曹海森说没说过检验牛健华房本真伪我记不清了,我就说我给牛健华作担保,肯定没问题。我通过微信认识浩哥的。浩哥是专门负责给人包装做抵押贷款的。浩哥说的给人包装就是用假信息骗取贷款。我就知道他叫浩哥,浩哥来白城就住在777宾馆,其他的我都不清楚。我有浩哥的微信。我不知道牛健华骗出来的钱干什么用了。我和牛健华是光腚娃娃,认识很多年了。

经审查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某某、史某某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牛某某、史某某亦供认不讳。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应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合伙骗取他人财物15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二被告人骗取钱款后,史某某用款10000,牛某某用款5000元,后史某某将自己所用款还给了牛某某,牛某某没有偿还被害人,现被告人牛某某已将赃款退赔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本院予以决定从轻处罚。故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退赃情况,以及白城市司法局对二被告人平时表现进行的评估调查结果 本院决定予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牛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史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陶立鹃

审 判 员  张恩友

人民陪审员  陈淑琴

二O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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