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夏某甲,生于湖南省武冈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福惠多超市经营人、怀化市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岭分公司负责人,户籍住址湖南省武冈市,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经常居住地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关索街道办滨河中路福惠多超市。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5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石利民,系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洪智,系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定检公诉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甲犯行贿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8月28日、12月4日、2016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晓英、齐丽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甲及其辩护人石利民、张洪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某甲在贵州省关岭、镇宁自治县经营福惠多超市期间想扩大经营项目从事房地产开发,便陆续找时任关岭自治县县长杨某某讲要做该县“三所一中队”项目、民族特色食品加工项目、原关岭自治县花江镇粮管所国有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因其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便先通过挂靠湖南省怀化市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方式,在关岭自治县成立关岭分公司,想利用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资质进行房地产开发;同时,被告人夏某甲为能顺利得到以上项目,还分别于2011年春节期间在安顺市开发区杨某某住宅内给予杨某某现金9.98万元,于2012年四五月份的一天在贵州省贵阳市给予杨某某存有人民币30万元的银行卡一张,并最终得到原关岭自治县花江镇粮管所国有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及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房地产开发,事后,杨某某于2012年12月份将30万元的那张卡退还夏某甲。
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举出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证人杨某某、尹某某、李某甲、刘某某等人的证言、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个人综合账户交易条、关岭县人民政府关府县议[2011]11号第95次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关岭县招商引资项目框架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申请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身份证、竞买资格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夏某甲的行为构成行贿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夏某甲辩称其向杨某某行贿是单位行为不是个人行为,送给杨某某的9.98万元是从其经营的镇宁福惠多超市拿出,后向怀化市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岭分公司报账,最终退还超市。
辩护人石利民、张洪智辩称,通过被告人整个行贿特征来看,该行为应属单位行贿而非个人行贿,并提出,检察机关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程序违法,被告人在此期间受到疲劳审讯,即变相刑讯逼供,其供述应当排除,并且变更强制措施后的重复性供述也应当排除。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夏某甲在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关岭县)及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宁县)经营福惠多超市期间,为扩大经营从事房地产项目及其他项目开发而找到时任关岭县人民政府县长杨某某,并于2011年春节期间在杨某某位于安顺市302医院商住楼14楼的住宅内以拜年为名义给予杨某某现金9.98万元,希望得到杨某某的帮助。因夏某甲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便通过缴纳1万元挂靠费的方式挂靠怀化市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6日设立了怀化市南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关岭分公司(以下简称关岭分公司)。在关岭分公司还未设立前,夏某甲便以该公司的名义于2012年3月6日竞买到关岭县花江镇210省道东南侧处面积为1741.55平方米土地(原花江粮管所用地)用于开发关岭花江镇睿达商业广场。2012年四五月份的一天,夏某甲在贵州省贵阳市给予杨某某存有人民币30万元的银行卡一张,希望在开发关岭民族特色食品加工项目、开发关索镇关索东路东南侧地块 (主要为三所一中队、县防疫站及部分居住建筑)建设用地、花江镇原粮管所及供销社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得到杨某某的帮助和支持。2012年12月左右,杨某某将存有30万元的银行卡还给夏某甲。关岭分公司成立后,夏某甲又以该公司的名义竞买到关岭县花江镇210省道西南侧处361.04平方米土地(原花江粮管所用地)等地块,用于开发关岭花江镇睿达商业广场。
同时查明,被告人夏某甲与谭娟系夫妻关系,镇宁县福惠多购物广场系由谭娟登记经营,经营形式为家庭经营。2012年2月16日,被告人夏某甲与关岭县政府签订《贵州关岭花江小城镇开发及民族特色食品加工项目意向协议》拟投资关岭民族特色食品加工项目及花江小城镇开发,于同年7月24日以关岭分公司的名义签订《关岭县招商引资项目协议》投资关岭民族特色食品加工项目开发,后双方协商终止该项目。2012年5月22日,被告人夏某甲以怀化市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关岭县政府签订花江镇粮管所及供销社棚户区改造项目框架协议,后因杨某某调离关岭县,该项目未继续实施。2013年2月6日贵州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理人系夏某甲,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另查明,安顺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1月18日将被告人夏某甲行贿的线索交普定县人民检察院后,因普定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无法联系到夏某甲,便请求普定县公安局予以协助,后该局联系贵阳市观山湖区公安分局予以协助。2014年11月23日,观山湖区公安分局在观山湖区联系到夏某甲,并通知其到观山湖公安分局。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到观山湖区公安分局将夏某甲带回接受调查。被告人夏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向杨某某行贿的犯罪事实。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2006年4月至2012年7月任中共关岭县委副书记、代理县长、县长。夏某甲从2008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都以拜年为名送我些钱,除了大概在2011年左右的一个春节送了我10万元的现金外,其他每年都是1万或2万的现金,具体每年送我多少我记不清了。收到夏某甲送的10万元现金的地点是在我位于安顺302医院里面一栋商住楼14楼的家中,钱是1万元一扎,一共十扎,都是红色的百元面值的人民币,其他一些如包装等细节我现在记不清了,但这10万元钱我是收到的。我总的从夏某甲这里收到的现金应该是在十四五万元左右。另外我还收过夏某甲送给我一张内有30万元存款的银行卡,是哪家银行我记不清了,但这张卡内的钱我一分没动,后来我亲自退还给夏某甲本人了。我记得夏某甲送这张存有30万元的银行卡给我的时间是2012年的四五月份的一天,当时夏某甲正准备将关岭县花江镇原粮管所买过来扩大超市建设及进行房地产开发事宜,送钱给我地点好像是在贵阳,当时他拿了这张卡放在我外套的包里,我推辞了下就收了。第二天我坐夏某甲的车从贵阳回关岭,路上夏某甲就告诉我说那张卡里有30万元,密码是我的生日,希望我以后多多关照他,我就收下了。2012年12月份的一天,有一次我和夏某甲在一起的时候,当时好像也是在他的车上,我就把他送我的这张卡还给他了。夏某甲在关岭做生意,我作为关岭县的县长,在他生意上能给予一定的关照,他也是为了能和我处好关系,能在关岭做更多的生意,所以才每年过年的时候以拜年的名义送点钱给我。夏某甲拿钱送给我,目的其实就是为了尽快把花江镇粮管所的土地手续办妥。县长办公会后,我就给发改和国土的相关负责人都打过招呼,让他们在处理夏某甲购买花江镇粮管所的事情上抓紧时间。当时夏某甲没有成立自己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也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是挂靠别人的公司做房地产开发,但具体挂靠的是哪家公司我就不清楚。
2、证人尹某某的证言证实,夏某甲是我表哥,我于2010年来到关岭县,在他经营的福惠多超市工作。2012年五六月份的一天,夏某甲打电话问我带身份证没有,我说带的,他说想用我的身份证办理一张银行卡,我就带着我的身份证到安顺市车管所附近一家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给夏某甲,当时没有发生存款业务。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年底我负责主持城乡建设管理站工作一直到2013年年底,2011年6、7月份的一天,夏某甲拿得一份关于开发三所一中队地块实施方案给,让我拿去上县城规委会研究,我审查后拟出一份书面审查报告和一分关于更改大岩新区关索东路东南侧地块规划用地性质的建议一同上城规委会议研究,因当时土地性质都没有更改,就未对夏某甲提出的实施方案进行研究。后来,因此地块拆迁难度大,工作进展效果不理想,就没有下文了。我回忆不起夏某甲有没有讲过这个方案是领导同意拿去上会的。
4、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6月至今(2014年12月12日),我在关岭县发改局工作,任分管粮食的副局长。关于2011年联合开发原花江粮管所部分闲置资产的事我是清楚的。发改局根据国务院下发有关粮食体制改革、盘活闲置资产的文件精神,县粮油收储公司给局里写报告,经局办公会同意然后写报告给县人民政府请示联合开发原花江粮管所部分闲置资产,粮油收储公司和福惠多超市达成一致意见后准备搞超市。经查阅我的工作笔记,我们发改局是在2011年5月16日向县政府请示(是关发改字[2011]50号文件),2011年5月18日杨某某同意了该请示,2011年8月份县里面开了一个县长办公会议(会议纪要是关府县议[2011]11号),这个事情是我汇报的,会议同意了关于开发原花江粮管所部分闲置资产的相关事宜。目前为止,原花江粮管所部分闲置资产现在是夏某甲的,和县粮油收储公司无关了,但是如何变为夏某甲个人经营和开发我不清楚。工作笔记关于花江开发一事的备忘录里面的“2011年4月5日收到公司请示”是指县粮油收储公司写给我们请示和福惠多超市联合开发原花江粮管所部分闲置资产的请示。
5、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从2006年担任关岭县国土局副局长一直至今,主要分管用地、规划及土地开发。花江粮管所土地挂牌出让时间大概是在2012年,所涉花江粮管所土地有两块,均由县住建局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确认书,我局委托土地评估公司对所涉土地进行估价,经向县政府报告获批后,我局将所涉地块通过报纸对社会公告,公告期为30天,在此期限内,夏某甲以公司名义向我局提出竞标意向,并最终获得上述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挂牌前后,时任县长杨某某可能催促过这个事情,可能当时他对我们局长讲过,我们局长又给我说,但时间长了,具体情况回忆不起了。另外夏某甲因为土地挂牌的事情也找过我,因为住建局规划部门的规划面积超出了土地出让的规定,我局就没有将土地挂牌,后来夏某甲找我问这个事情,我回复他让他到住建局规划部门重新规划土地面积,符合出让土地规定的面积后我局再进行挂牌。
6、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我在1998年3月至2014年6月期间任关岭县粮油收储经营公司副经理,对于公司引进外来资金联合开发原花江粮管所地块一事是知道的,大概是在2011年初的一天,分管领导县发改局卢某某局长及粮油公司相关人员在粮油公司时,谈及关于粮油公司准备引进外来资金对花江粮管所地块进行联合开发,当时说一个叫夏某甲的湖南人已租用原花江粮管所安置给职工的一些门面等房屋开了一个超市,现夏某甲准备对原花江粮管所地块进行开发,会议上大家经过讨论后,达成了一致意见,决定应当由关岭县粮油收储经营公司与夏某甲通过联合开发的形武对花江粮管所地块进行开发利用,但是先由公司向关岭县发改局打一个请示报告,得到同意后才能施行,但对于报告的具体内容及公司是否向发改局递交过正式的书面报告我不清楚。关发改字(2011)50号关于联合开发原花江粮管所部分闲置资产的请示就是上述所说的关岭县粮油收储经营公司与夏某甲通过联合开发原花江粮管所地块相关的内容。
7、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我从2007年担任关岭县国土局局长一直至今(2014年12月17日),花江镇粮管所土地出让情况我是知道的。花江粮管所土地出让大概是两年前的事情,花江粮管所进行改制,所在区域及土地拟作棚户区改造并进行房地产开发,但这个事情我是通过参加县长办公会等相关会议晓得的,并知道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关岭福惠多超市的老板夏某甲搞的,但具体是以什么公司名义实施的我不清楚。涉及项目所需花江粮管所土地系经我局审批的,是我局分管副局长吴某某及相关股室具体负责。有关土地评估及挂牌出让的具体经过我不太清楚,只是知道后面经评估及挂牌竞拍等相关程序,夏某甲也确实获得了该项目所需地块使用权。因该项目前期拆迁难度比较大,时间拖得比较长,时任县长杨某某在相关会议上口头提出花江粮管所作为棚户区改造和企业改制,要重视这个事情,要求我局在涉及国土环节要抓紧落实相关工作,后来我就将此会议精神交代给我局分管领导吴某某,要求在涉及我局职能范围内的工作要按照法律及规定进行落实处理。另外在其他场合或者电话上,他也为这个事情催促过要求我们国土部门尽快办理,但具体情节记不起来了。
8、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1年下半年的时候,夏某甲打电话给我讲他在关岭那边有个项目,能不能跟他合作开发或借我这边的公司资质给他用,我讲我的公司是股份制公司,不能借给你用,并讲项目小不想合作,他又问我其他朋友有资质帮忙介绍一下,我就将怀化市南阳房地产开发公司老总邓某某的电话给他,之后夏某甲和邓某某是怎么谈的我就不清楚了,后来邓某某打电话给我问夏某甲是不是我的朋友,我说是的,情况就是这样。
9、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2年初的时候,在贵州大方县搞房开项目的刘某某打电话给我讲他的一个兄弟叫夏某甲的想拿我公司的资质去做点项目,我同意了。之后,夏某甲来怀化找到我讲用我公司的资质去做房开项目,由于我公司的主要项目在松桃那边,我就叫他到松桃那边找李某甲办理。后来,夏某甲讲他想在关岭县成立分公司,我也同意。实际上关岭分公司是挂靠怀化市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做房开项目,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到目前为止,南阳公司收得关岭分公司10000元挂靠费,我私人拿用了。
10、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我是怀化市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财务总监。 2011年底或2012年初的时候,邓某某打电话给我讲,夏某甲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他,夏某甲要搞房开项目,要挂靠怀化市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去搞房开项目,叫我给夏某甲办理手续并收点挂靠费。过后几天,邓某某又打电话讲夏某甲想在关岭成立分公司,当天夏某甲就交得1万元挂靠费给我,我给他办了相关手续。2012年6月我把收得的1万元挂靠费交给邓某某了。我和夏某甲签得有协议的,但现在找不到了,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分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安全方面出事分公司自行负责,分公司产生的所有费用自行负责,交挂靠费。
11、证人粟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于2010年11月至2011年4月期间在贵州省镇宁县福惠多超市做收银员,工作是收银、还有将其他收银员收的钱汇总在我这里。超市老板夏某甲要用钱时我就将钱拿给他,拿了几次记不清了。他来拿的次数比较频繁,金额每次都在10万元左右。我记得2011年2月份的时候,还在过年期间,夏某甲打过电话给我,让我准备好钱,他过来拿。
12、证人夏某乙的证言证实,我于2013年12月底在贵州睿达房开公司从事出纳工作,在此之前,我是在关岭县福惠多超市从事收货工作。在2014年7、8月份的时候,夏某甲打电话给我说有人向他借钱,让我准备30万现金,我向夏明峰借了10万,加上公司17万凑了27万给他。
13、被告人夏某甲供述,在2011年的春节,我打电话给我在镇宁的超市出纳粟某某,让她准备好10万元钱,之后又让她从这10万元钱中抽出两张钞票。然后我从关岭开车到镇宁福惠多超市拿钱,钱都是红色100元票面,用报纸包好然后拿茅台酒的袋子装着,同时还放得两瓶茅台酒在上面。拿着钱后我就开车到安顺302医院里面右边一栋电梯房的14层杨某某的家里。当时大约是下午5点左右,我去敲门,是一个四五十岁的男人给我开的门。进门后我对杨某某说领导,我给你拜个年,我把装酒和钱的袋子放在沙发旁边,坐着喝茶聊天。之后我开车就回关岭去了。我送杨某某9.98万元是从我所开的福惠多超市拿出的,先由超市垫资后面又在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岭分公司报账后又退还超市了。我送9.98万元给杨某某是因为我想在关岭做一点房地产和其他开发项目,希望得到杨某某的帮助和支持。
2011年四五月份,我约上发改局的卢某某局长到杨某某的办公室去,我对杨某某说我想买花江粮管所那块土地(我租来开超市的那块土地)扩大超市经营面积,当时杨某某听我说后没有做声。然后卢某某就拿着请示给杨某某汇报,并把请示拿给杨某某看。杨某某说这个是好事情,政府是支持的,到时候上会就行了,我的理解就是上县长办公会。说过这番话后,我们就走了。过了两三个月都没有上会,有一次吃饭的时候我就问杨某某说怎么还没有上会,杨某某说要发改局的拿给分管县长上会才行。然后我就去找发改局卢某某局长(或者是其他人,现在记不清了),要求发改局把卢某某之前和我在杨某某办公室汇报的关于花江粮管所那块土地(我租来开超市的那块土地)的请示拿给分管县长杨晓曼,过了一个多月我购买花江粮管所那块土地这个事情就上县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了。然后经住建局出规划指标、国土部门挂牌评估,最后我就顺利地买到了土地。我拿到花江粮管所的土地以后,用怀化市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岭分公司的名义、怀化市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资质开发花江睿达商业广场。开发这块土地所用的钱是我一个人出资的,收益也是归我自己所有。
我注册怀化市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岭分公司是因为花江睿达广场是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要用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才能进行开发,而我没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资质,所以就联系我朋友刘某某,请他帮忙联系到了怀化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拿着怀化南阳房地产公司相关资质资料实施了睿达商业广场项目,为此我还交给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万元的挂靠费。怀化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了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他的记不清楚了。关岭分公司是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没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资质,所以进行房地产开发必须要用怀化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资质才能从事房地产开发。但是后面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签订招商引资协议时是用的怀化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岭分公司的名义签订的。怀化市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我们分公司人员没有任何管理,所开发项目经营盈亏和怀化市南阳房地产开发公司无任何关系。
当时我还听说关岭“三所一中队”那块地界的开发,于是就给杨某某讲我想来开发,并将做的开发方案拿给杨某某看,他看后说这个方案还可以,到时候拿到关岭县城规委会讨论。在2011年六月底七月初时我把报的方案拿给关岭住建局的规划站黄某某,并给黄某某讲这个方案领导(指的是原关岭县县长杨某某)看过同意上会的。后来方案在关岭县城规委会议上通过了,但是由于征地、拆迁难度大等种种原因我就放弃没做了。
2012年3月到5月份左右,我和杨某某及杨某某的一个朋友在贵阳鸿通城尊荣会唱歌,唱歌结束后,我和杨某某走到包房门口还没有出门的时候,我将一张存有30万元的工行卡放在杨某某上衣的大荷包里,给他说这是一点意思。他推辞说不要,于是我就说这个钱就当是我借给你用的,如果不用以后再还给我,最后他还是把卡收下了。第二天早上杨某某坐起我开的广本雅阁(车牌号×××)回来,在车上我就告诉杨某某我拿给他的工行卡里面有30万元,这张卡的密码是杨某某的生日“XXXX”。这张工行卡是2012年3月到5月份我带我老表尹某某到安顺新天地工商银行开的,开户名尹某某,卡是尹某某去办的,并让他把密码设置成“XXXX”。开户后的没几天,我就从信用社的卡里转了30万元到这张工行卡里面,这30万元是从我老婆谭娟的个人账户上取款后拿给杨某某的,后面是在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报的财务账。2012年10月到12月份,杨某某问我这段时间是不是资金有点紧张,我说是的,他说卡你拿回去自己用,我们这种关系了,现在我也用不了这个钱。过了个把星期左右在一起吃饭之前他就把卡拿给我了。我送30万元给杨某某是因为我想办一个民族特色食品加工厂,想选一块好地,想要找杨某某帮忙。另一个就是花江粮管所棚户区改造项目,当时我和关岭县政府只是签订了一个框架协议,我想把这个框架协议改成协议,稳当一点。后来杨某某调走了,民族特色食品加工厂也没有搞成。
2013年年初我在关岭县成立了贵州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我一个人出资创办的。注册资金1000万元,创办公司的手续大概是我侄子夏某乙找代办公司办的,公司的账户是在关岭县信用联社滨河信用社开的。
14、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个人综合账户交易条证实,尹某某于2012年4月26日在中国工商银行安顺新天地支行开户,户名为尹某某、账号为×××、卡号为×××。2012年4月27日,由户名为谭娟、账号为×××的账户向尹某某的账户转入30万元。
15、贵州关岭花江小城镇开发及民族特色食品加工项目意向协议书、关岭县招商引资项目协议、关岭民族特色食品加工项目合同起草说明、贵州省国内招商引资项目情况登记表、关岭民族特色食品加工项目简介表、项目终止协议、夏某甲身份证证实,2012年2月16日,关岭县政府与夏某甲签订《贵州关岭花江小城镇开发及民族特色食品加工项目意向协议》,由怀化市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岭分公司投资关岭民族特色食品加工项目开发,后双方协商终止该项目。
16、关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更改大岩新区关索东路东南侧地块规划用地性质的建议、关岭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关城规委全议[2011]2号会议纪要、关岭世纪商业广场设计图、关岭世纪商业广场规划设计方案初步审查大岩新区关索东路东南侧地块报告证实,关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县城规委建议:按规定程序确定关索镇关索东路东南侧地块(主要为三所一中队、县防疫站及部分居住建筑)建设用地性质为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后挂牌出让。关岭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同意将大岩新区关索东路东南侧地块用地性质调整为商业兼容住宅用地等事宜。关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关岭世纪商业广场规划设计方案初步审查后建议对方案优化调整后重新送审。
17、关发改字[2011]50号关于联合开发原花江粮管所部分闲置资产的请示、卢某某工作笔记关于花江开发一事的备忘录、关建规条通(2011)18号关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花江镇原花江粮管所210省道西北侧拟出让地块红线图、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证实,关岭县发改局就联合开发原花江粮管所闲置资产向花江县人民政府请示。
18、关府县议[2011]11号关岭县第95次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关府函[2011]161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花江镇原花江粮管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请示的批复、关国土资呈[2011]86号关于呈报《花江镇原花江粮管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请示、关岭县粮油收储经营公司委托书、关国土资告字[2012]1号关岭县国土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关岭县粮油收储经营公司委托书证实,2011年8月3日,关岭县政府同意对原花江粮管所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关岭县粮油收储经营公司委托关岭县国土局办理土地挂牌事宜,关岭县国土局于2012年2月14日挂牌出让位于关岭县花江镇210省东南侧处1741.55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9、竞买资格确认书、怀化市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授权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申请书、关国土资告字[2012]1号挂牌竞买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营业执照证实,2012年3月6日,怀化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岭分公司以170万元竞拍到关岭县花江镇210省东南侧处1741.55平方米地块。
20、关岭县发改局关发改字[2013]23号关于关岭县花江镇粮管所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关岭县招商引资项目框架协议证实,2012年5月22日,夏某甲以怀化市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关岭县政府签订花江镇粮管所及供销社棚户区改造项目框架协议。2013年5月10日,关岭县发改局批复关岭县花江镇粮管所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立项,项目业主贵州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1、关岭县国土局关国土资呈[2013]3号关于收回花江镇原粮管所西南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关岭县关府函[2013]21号关于收回花江镇原粮管所西南侧国有土地使用权请示的批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证实,关岭县政府于2013年2月4日同意收回花江镇粮管所西南侧国有土地使用权。
22、关岭县国土局关国土资呈[2013]13号关于呈报《花江镇原花江粮管所西南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请示、关岭县政府关府函[2013]22号关于对花江镇原花江粮管所西南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请示的批复、关建规条通(2012)31号关岭住建局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花江镇原出让粮管所210省道西北侧土地西南侧地块图证实,2013年2月6日,关岭县政府同意对原花江粮管所西南侧361.04平方米的土地进行挂牌出让。
2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申请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身份证、竞买资格确认书、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证实,怀化市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岭分公司以37万元竞拍到关岭县花江镇210省西南侧处361.04平方米地块。
24、关岭国土局关国土资呈[2014]8号关于呈报《花江镇和平西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请示、关岭县政府关府函[2014]31号关于花江镇和平西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请示的批复、关岭县第九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纪要、关岭住建局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关建规条通(2014)8号及附表、花江镇粮管所棚户区改造(一期)拟用地红线图、土地估价结果一览表、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出让合同证实,关岭县政府同意对花江镇和平西街12225.18平方米的土地进行挂牌出让,贵州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受让该幅土地。
25、关岭发改局关发改备案[2012]28号关于关岭县花江镇睿达商业广场建设项目备案的通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520000201308453号)及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520000201308282号)及附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商品房屋预售申请书、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商品房屋预售款使用申请表、申请报告、怀化市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岭分公司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委托书、承诺书证实,怀化市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岭分公司开发睿达商业广场并进行商品房预售。
26、怀化市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负责人信息、怀化市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2)第二次股东会议)、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怀化市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职书(2012年02号文件)、怀化市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岭分公司营业执照证实,2012年3月6日,被告人夏某甲经怀化市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同意设立关岭分公司、任命夏某甲为分公司经理。2012年3月16日经关岭县工商局批准设立怀化市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岭分公司。
27、收款收据、记账凭证证实,2012年3月10日,怀化市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收到关岭分公司支付的挂靠费1万元。2014年1月27日由怀化市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岭分公司报销1万元挂靠费。
28、怀化市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证实,该公司与同仁、松桃、关岭分公司系挂靠关系、各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分公司负责人的一切违法违纪行为系下面负责人的个人行为,由其个人负责,不是公司行为,均与总公司无关。
29、个体工商户设计登记申请书、登记审核表、营业执照、个体经营者基本情况、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婚姻证明、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夏某甲与谭娟系夫妻关系。夏某甲于2008年11月经工商登记在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关索镇滨河东路开设福惠多超市,经营场所位于关岭县粮食局内,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谭娟于2008年10月6日申请登记镇宁自治县福惠多购物广场,经营形式为家庭经营。
3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证实,贵州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2月6日,法定代理人夏某甲,公司类型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投资管理、技术转让等。
31、干部职务变动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安顺市委安市干任[2006]58号关于王跃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中共安顺市委安市干任[2011]173号关于同意关岭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关岭县第九届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和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长等候选人的批复、关岭县人大常委会关人常(2006)4号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决定 、关岭县政府办公室关府办[2006]122号关于县第八届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工作分工通知、中共关岭县委委员会关干任[2006]16号关于杨某某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中共安顺市委安市干任[2012]154号关于黄波、杨某某同志任免职的通知证实,杨某某于2006年3月至2012年5月任关岭县委副书记、县长等职务,2012年6月13日免去县长职务。
3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夏某甲行贿一案线索由安顺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1月18日交办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普定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无法联系到夏某甲,便请求普定县公安局予以协助,后该局与夏某甲住所地贵阳观山湖区公安分局联系协助。2014年11月23日,观山湖区公安分局在观山湖区联系到夏某甲,并通知其到观山湖公安分局。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到观山湖区公安分局将夏某甲带回接受调查。该案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侦查,并对被告人夏某甲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33、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夏某甲,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湖南省武冈市辕门口街道办事处水平村3组18号。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辩护人当庭提交的贵州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员名册及员工工资表,证实夏某甲系贵州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该公司于2012年3月开始向员工发放工资。由于该证据无合法的证据来源,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39.9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本案立案侦查前,办案人员根据上级机关提供的线索,通知被告人夏某甲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夏某甲接通知后到达指定地点,系自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被告人夏某甲及其辩护人申请,本院在2015年8月13日的法庭审理中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辩护人提供了被告人夏某甲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坐在审讯椅子上被侦查人员讯问,并且双方有肢体接触的视频截图四张及被告人夏某甲所写的《关于普定县检察院在我被指定监视居住期间检察人员对我采取的一些非法行为的申述》,要求依法排除被告人夏某甲在此期间的供述及变更强制措施后的重复性供述。因公诉机关未能出示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夏某甲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所作供述的合法性,故应当排除被告人夏某甲在该期间所作的供述。被告人夏某甲被变更强制措施后,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已充分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非法取证行为对其供述的影响已消除,因此,公诉机关举出的夏某甲在羁押期间所作的供述,予以采信。被告人夏某甲在被羁押期间及庭审中的供述与证人杨某某的证言相印证,证实其向杨某某行贿的事实,故辩护人辨称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夏某甲挂靠怀化市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关岭分公司,其借用南阳公司资质进行房地产开发,但向杨某某行贿的决定是夏某甲作出,由夏某甲主动实施,南阳公司无行贿的意思表示,行贿的资金亦非来源于南阳公司,行贿后所获取的利益归其个人所有,故夏某甲的行贿行为系其个人行为。据此,被告人夏某甲及辩护人辩称行贿杨某某的行为系单位行为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夏某甲之妻谭娟经营的镇宁福惠多超市的性质为家庭经营,收益归夏某甲夫妻所有,因此其辩称2011年春节期间向杨某某行贿的9.98万元是从超市拿出,后向怀化市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岭分公司报账,最终退还超市的行为属于单位行贿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夏某甲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甲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卢 颂 辉
审 判 员 尹 廷 月
人民陪审员 魏 正 永
二〇 一六 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霞(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