谌某某犯贪污罪、行贿罪,王某某、支某某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9-05 12:33
公诉机关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谌某某,曾用名谌某甲,男,1971年4月28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高中文化,原普定县猫洞乡来格都村党支部书记,住贵州省普定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辩护人邱光益,系贵州虹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洋,系贵州虹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11月9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大专文化,普定县猫洞乡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住贵州省普定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志龙,系贵州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支某某,男,1962年12月11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高中文化,普定县猫洞乡来格都村计生专干,住贵州省普定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定检公诉刑诉〔20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谌某某犯贪污罪、行贿罪,被告人王某某、支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12月10日、2016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兴权、汪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谌某某及其辩护人邱光益、张洋、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郭志龙、被告人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3年5月,被告人谌某某、王某某、支某某互相勾结,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由普定县猫洞乡政府安排的该乡来格都村土地流转工作中,虚增村民田某甲、田某乙、胡某某、陈某某4户的土地流转亩数27.46亩,套取土地流转费27460元(其中田某甲5280元、田某乙8580元、胡某某6380元、陈某某7220元)进行私分,谌某某分得17460元,王某某分得5000元,支某某分得5000元。

二、2013年6月,被告人谌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虚假发放清册,将2010年普定县猫洞乡财政补助给来格都村的抗旱救灾遗留款3000元从猫洞乡财政所套出后占为己有。

三、贵州永润煤业安顺煤矿因采煤导致普定县猫洞乡来格都村部分村民组水源下陷、人畜饮水困难。2013年9月,普定县猫洞乡人民政府与永润煤业安顺煤矿达成协议,由永润煤业安顺煤矿赔偿来格都村供水工程款50.69549万元,该款于2014年4月拨付到猫洞乡财政专帐。被告人谌某某为占有该款,于2014年5月私自找没有资质的其亲戚李某某制作该村的人饮及路面硬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预算、并授意工程预算款为47.84万元,又自己以村委名誉将该工程承包给其亲家葛某施工。工程完工后,谌某某私自拟制工程验收报告等手续到猫洞乡财政所套出47.84万元工程款,除支付工程材料、人工费24.5579元外,将余款23.2821万元侵吞。

四、被告人谌某某组织实施的来格都村人饮及路面硬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本应由来格都村正式发包、监督施工、并由猫洞乡政府分管安全的副乡长李某甲(另案)组织验收后才支付工程款,被告人谌某某为感谢李某甲未组织验收而直接根据其提供的验收手续等顺利签字同意支付了工程款等,于2014年8月给予李某甲人民币2万元。

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举出证人葛某、李某甲、田某甲、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谌某某的供述,普定县人民政府普府〔2012〕85号专题会议纪要,普定县财政局猫洞乡分局2013年往来明细账及记账凭证,支票存根,猫洞乡小桔梗移栽补助名册,普定县猫洞乡来腰鼓村、来格都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组织实施方案,猫洞乡来格都村基础设施合同,人饮水池取水便道入寨串户路硬化工程预算,工程验收报告,普定县财政局猫洞乡分局记账凭证、借款清算单、建筑业统一发票,户籍证明,案件移送函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谌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行贿罪,被告人王某某、支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谌某某辩称拿两万元给李某甲,是为了感谢李某甲,不构成行贿罪。

辩护人邱光益、张洋辩称,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一桩犯罪事实中,不是由被告人谌某某提起犯意,其所起的不是主要作用。涉案款项性质不属于扶贫资金。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二桩犯罪事实中,李某甲具有索贿的可能性,量刑时应对被告人谌某某从轻考虑。第三桩犯罪事实中,被告人谌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因为从工程的发包、施工、验收过程,都是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且经过乡政府同意,其与葛某签订的合同合理合法,只是违反了相关规定,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郭志龙辩称,被告人王某某误以为土地流转费用系私人投资方所出,不知道是国家经费,其主观恶性相对较轻,虽然由王某某提起犯意,但是他没有具体实施犯罪行为,不知道其他人套取多少资金,也没有提出来自己分多少资金,是从犯。王某某最终分到5000元,应只对5000元承担责任。由于涉案款项性质不属于扶贫资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被告人王某某不构罪。

被告人支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5月,普定县猫洞苗族仡佬族乡(以下简称猫洞乡)来格都村支书谌某某、猫洞乡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王某某、猫洞乡来格都村计生专干支某某三人在进行普定县猫洞乡来格都村“2012年中央财政扶贫项目小桔梗种植”工作时,王某某向谌某某、支某某提出虚增村民土地亩数,套取补助款的意见,三人商议后,谌某某找到土地不在移栽范围中的田某甲、田某乙、胡某某、陈某某四户村民骗取存折,支某某将该四户村民名单及虚构的共计27.46亩土地加到真实的小桔梗移栽补助名册中。2013年5月11日,猫洞乡财政分局扶贫资金账户拨付田某甲、田某乙、胡某某、陈某某四户村民小桔梗移栽补助资金共计2.746万元。谌某某从四户村民存折中取出共计2.744万元,分给王某某、支某某各5000元,余款1.744万元由其占有。三人将分得的补助款用于私人生活开支。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支某某各退赃5000元,被告人谌某某退赃1.72万元。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田某甲的证言证实,近五年来,我家的土地没有被乡政府征用和流转过。在2013年5月初,谌某某先后把我的身份证和存折拿去用,大概过了十多天后,他妻子刘某某将存折和身份证还给我,并拿得1400元给我老伴,说是帮我们取出来的养老金。我看存折上的6700元是2013年5月17日取出来的,我家得了1400元,剩下的5300元谌某某家得了。6700元我没取过,“储蓄卡业务凭证”上面的客户签名“田某甲”不是我签的。“土地承包合同”上面“田某甲”的签名不是我签的、手印不是我捺的。

2、证人田某丙的证言证实,我父亲叫田某乙,他和我母亲在外地打工。我家土地没有流转,也没有领得土地流转补偿款。2013年上半年,我们村主任谌某某从我母亲那里拿走我家存折去用。去年9月10日我找谌某某要回存折后,看见上面于2013年5月12日有8580元的农业植补款进账。我打电话问我父母是不是他们从外面打工寄存的钱,他们讲没有。我没有取出过这笔钱,我父母在外省也不可能取过这笔钱。

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家土地没有被流转过,农业方面的补贴只有一个存折。2013年5月份,我们村支书谌某某打电话叫我拿我家的存折给他在上面进点钱,我问他是什么事,他叫我不要管。过了几天,谌某某把存折还给我,我看存折上面显示进账6380元,取走了6400元,是谌某某支取的。由于他是村支书,我不敢问他进账的具体是什么钱。“土地承包合同”上面“胡某某”的签名不是我写的、手印不是我按的。 “储蓄卡业务凭证”上面的客户签名“胡某某”不是我写的,这6400元也不是我取的,我从没在谌某某手里得过土地流转费或承包费。

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家的土地从来没有被流转过。在2013年年底我回家来听我妻子讲2013年5月份村支书谌某某拿我的存折去用过,拿去做什么不清楚。大约在2014年10月份乡纪委找我调查土地流转费的时候,我才看到存折上面有7220元的存款,过几天又被取走了,钱不是我取的。取款的业务凭证上客户签名不是我写的。“土地承包合同”上面“陈某某”的签名不是我签的、手印不是我捺的,我从来都不知道有这份土地承包合同。

5、被告人谌某某供述,我任来格都村领导期间,我和支某某、王某某在来格都土地流转过程中弄虚作假,虚增4户农户,虚增了土地流转费用27200多元,其中,我得17200元,支某某得5000元,王某某得5000元。在2013年3月份的时候,乡政府的领导通知我和支某某去开会,准备拿我村的土地连片流转来承包给大户栽种茶叶,让我们去做农户的动员工作,同时农业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配合我们,当时是在丈量土地的第二天,在我们村大水井的这个地方,我和乡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人王某某、村计生专干支某某三人在场。王某某对我们说:“我们几个丈量土地很辛苦,土地流转的费用是由种茶老板来拿的钱,我们几个搞点辛苦费,你和支某某商量,找几户土地没有被流转的靠得住的农户,搞点面积。”当时我和支某某同意王某某的意见,过后我单独去找田某甲、田某乙、胡某某,陈某某4户人家,我给他们说:“老板来流转土地,你们家土地挨着这片,拿你们几家的存折借我用一下,到时候有人问到的话,就说你们的土地被流转了”。当时这4户农户没有说什么就把他们的存折给我。我将账号报给支某某,叫他将这4户的土地面积虚增加进真实名册中,具体是胡某某户虚报6.38亩,田某乙户虚报8.58亩,田某甲户虚报5.28亩,陈某某户虚报7.22亩,共虚增报了27亩多,造好名册后我和支某某就把名册上报猫洞乡农业服务中心。我们虚增的几家是我和支某某分别和乡政府代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至于是谁代签哪家我现在记不清了。后来土地流转费用拨进农户的账户后,我就拿这4户农户的存折去取钱,钱是分两三次取的,名字都是我代签的。钱取出后我首先拿给王某某,我在乡政府办公楼的外面拿了5000元给他,这5000元都是红色票面,面值100元的人民币,钱是散的。过后我在来格都村的路上拿了5000元给支某某,这5000元都是红色票面,面值100元的人民币,钱也是散的。剩余的17200元就归我得,这些钱用于我的长安面包车加油及买烟等生活开支了。流转费的钱取完后,我就将存折还给这4户农户了。猫洞乡小桔梗移栽补助名册上这4户的面积与我们代签的土地承包合同上的面积亩数不一致,具体什么原因我不知道。

6、被告人王某某供述,1992年6月至今我在猫洞乡农业服务中心工作,2012年9月份至2013年5月份是猫洞乡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人。乡里安排我们农业服务中心办理猫洞乡2012年土地流转工作,我主要是督促监督村里面量土地,其中我经办的流转土地中有涉及来格都村的,来格都流转来种茶叶,其他的几个村流转来种桔梗。当时乡领导就给我说有老板要来投资茶叶种植,叫我去看下哪里适合,我去考察了后就给乡领导汇报说只有来格都村那一片土地适合,乡领导听了后就叫我去办,我就叫来格都村的村领导谌某某、支某某来我的办公室商量,给他们说乡里面决定将他们来格都的那一片土地承包出去搞茶叶种植,200元钱一亩,承包期是20年,5年付一次钱,叫他们回去和农户商量下。没多久,谌某某和支某某来给我说他们已经和农户都商量好了的,但是请人去丈量土地得开人家的小工钱,他们村里面没有钱。我听了后就和他们两个商量,说这片土地是老板承包,钱是马上可以支付的,叫他们在丈量的时候多报点亩数上来,将这些多报的亩数的承包费拿去开工钱。所涉及流转的土地,由乡农业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杨国洪去监督村里面的土地丈量面积,之后村里面填报花名册并核对清楚报乡农业服务中心,由我们审核,核实清楚后由农户和乡政府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到后来谌某某和支某某拿名册来给我审核的时候,他们只是给我说多报了20多亩的土地,按承包费可以报得2万多元钱出来,虚报的农户有好几户,但是具体报得有几户我记不清楚了,我也没有问谌某某和支某某具体多出来的这20亩是哪几户人家的,只是大概记得总的亩数是300多亩,具体的名册上的数据我都没有看就在名册上签字,我签字之后就拿给刘某甲喊他签字,因为按规定我们必须要两个人审核签字才可以,但是刘某甲不知道我们虚报了20多亩在名册上,我们也没有给他说。我和刘某甲作为经办人审核签字之后按程序经分管领导冯某某签字,乡领导审核签字后就由猫洞乡财政分局按名册造册之后直接打到农户的帐上叫农户去信用社取钱出来,但是多出来的那20多亩是由谌某某和支某某他们去取出来的。大概在2013年4、5月份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和乡政府及村里面来办事的一些村领导在猫洞街上吃饭,吃完饭后我就回到农业服务中心我的办公室去,没多久谌某某也来到我的办公室,从荷包里面掏出一沓钱来数了5000元钱给我,这5000元钱没有包装,是红色面值百元的人民币,并对我说这些钱是开了务工费剩下的虚报农户亩数得的钱,我当时想到自己砌房子差钱,就把这5000元钱收下了,我用于修建房子买建材全部用完了。他们虚报得有几户,具体虚报哪些农户我不清楚,是由谌某某具体负责,谌某某和支某某各得多少我不清楚。

7、被告人支某某供述,我于2003年8月至2014年1月在猫洞乡来格都村担任计生专干,2014年1月来格都村与龙场村合并为龙都村后,我一直担任来格都村计生专干及龙都村的支部委员至今。我在任来格都村领导期间,来格都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虚报农户的土地流转亩数,和谌某某、王某某从中套取国家土地流转补偿款2万多元,具体金额以乡政府发放的金额为准。大概在2012年12月份,来格都村丈量土地的第三天,我和谌某某、王某某在我们村垭口大塘路边的一棵树下休息,王某某对我和谌某某讲,土地流转是由大老板来承包,是大老板来出钱,我们几个搞点辛苦费,虚报一点不在丈量范围内的农户的土地面积上来,套取点土地流转补偿款,到时候我们三个分。我和谌某某是同意王某某的主意的。于是谌某某就去找得4户农户的名单给我,我把这4户的亩数加进真实的土地流转名册中去后,谌某某就和我将名册上报乡农业服务中心王某某处,谌某某也给王某某讲过虚报这4户农户的情况,王某某是晓得这个事的。土地流转补偿款下来后,是谌某某去取这4户农户的钱,我只晓得陈某某家这户的情况,大概在2013年6月份的一天,我和谌某某去猫洞乡信用社取陈某某家这户的土地流转补偿款7000多元钱,具体取的钱以承包合同上的钱为准,取好钱后谌某某在乡信用社旁边拿得2000元给我,在我和他回到来格都村委办公室的路上拿得3000元钱给我,谌某某总共拿得5000元钱给我,这5000元钱是散的,都是红色面值100元的现金。2013年我正在起房子,拿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了。我和谌某某、王某某虚报得有田某甲、陈某某、田某乙、胡某某这4户的土地,他们的土地实际上没有被流转过。虚增的这4户与乡政府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上我没有签过名,是谁签的要去问谌某某。我们虚增这4户的土地亩数和5年共得的承包费以合同上的为准。谌某某和王某某各得多少我不清楚。虚报农户和土地亩数,骗取土地流转补偿款,是王某某提出的,虚增的土地流转农户是谌某某去找的,他具体怎么去找的我不清楚。

8、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黔财农(2012)29号关于下达2012年第一批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普定县财政局、普定县扶贫办普财社管字(2012)80号关于转下达2012年中央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的通知、普定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报账请款申请审批表、记账凭证、预算拨款凭证证实,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于下达2012年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44846.48万元,普定县分配1343.4万元,其中500万元“连片开发”资金以普定县财政局、普定县扶贫办普财社管字(2012)80号文件转下达普定县猫洞乡,该专项资金投入的主要建设内容,子项目(1)桔梗种植6432亩,扶贫资金投入321.6万元。子项目(2)黄柏种植3568亩,扶贫资金投入178.4万元。2012年6月21日,普定县财政款库—扶贫资金专户分别拨付321.6万元、178.4万元到猫洞乡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用于2012年第一批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桔梗、黄柏种植(黔财农(2012)29号)。

9、普定县人民政府普府专议〔2012〕85号关于普定县“县为单位、整合资金、整乡推进、连片开发”试点猫洞乡2012年中药材(桔梗)种子、种苗、农肥采购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证实,2012年5月20日,普定县人民政府形成会议纪要:原则同意2012年中药材(桔梗)种子、种苗、农肥、桔梗种子等采购通过部门集中询价的方式进行采购,小桔梗种植数量以实际移栽面积补助农户(600元亩、每亩移栽75公斤)。

10、普定县财政局猫洞乡分局2013年往来明细账及记账凭证、支票存根、猫洞乡小桔梗移栽补助名册证实,2013年5月11日,猫洞乡人民政府预付小桔梗移栽补助款2.812万元,其中含胡某某10.63亩6380元、陈某某12.03亩7220元、田某甲8.8亩5280元、田某乙14.3亩8580元。谌某某、王某某在补助名册上签 “情况属实”。

11、土地承包合同证实,谌某某分别以陈某某、胡某某、田某乙、田某甲的名义与猫洞乡人民政府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虚增土地面积27.46亩及小桔梗移栽补助资金共计2.746万元。12、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历史流水清单、储蓄卡业务凭证证实,客户名:陈某某,账号:235-9-0801-01-0201-009319-86,2013年5月12日转账无折存款7220元,2013年5月16日现金有折取款7200元,客户签名“陈某某”。客户名:田某甲,账号:235-9-0801-01-0201-009307-29证实,2013年5月12日转账无折存款5280元,2013年5月17日现金有折取款6700元,客户签名“田某甲”。客户名:田某乙,账号:235-9-0801-01-0201-009311-48证实,2013年5月12日转账无折存款8580元,2013年5月15日现金有折取款8600元,客户签名“田某乙”。客户名:胡某某,账号:235-9-0801-01-0201-009298-26,2013年5月12日转账无折存款6380元,2013年5月24日现金有折取款6400元,客户签名“胡某某”。

13、猫洞乡整乡试点项目2014年1月-5月辅助明细账及记账凭证、猫洞乡人民政府“财政扶贫资金”往来款项清单、普定县“财政扶贫资金”费用支出核销单、猫洞乡2012年度整乡推进500万元项目报账清单证实,2014年5月29日,猫洞乡人民政府用小桔梗移栽补助核销种植大户等预付款19.29252万元。

14、普定县猫洞乡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普定县猫洞乡流转到来格都村部分土地用于发展中药材产业(种植小桔梗),补助资金每亩200元,五年一付,该款项以拨付到农户账户上的资金为准。该项流转工作由乡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来格都村支两委协助。

15、贵州省人民检察院黔检技鉴(2015)3号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2013年5月从猫洞乡财政分局扶贫资金专户帐上已拨付田某甲等4户中药材小桔梗移栽补助资金,分别是田某甲户5280.00元、田某乙户8580.00元、胡某某户6380.00元、陈某某户7220.00元,4户共计27460.00元,谌某某实际取出27440.00元。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谌某某、王某某、支某某。

16、中共猫洞苗族仡佬族乡委员会猫发〔2011〕22号关于猫洞乡各行政村党支部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2013〕115号关于猫洞乡第九届村级党支部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中共猫洞乡委员会证明、普定县人事局普人干字(1992)第10号关于吸收聘用李龙恩等六位同志为畜牧技术干部的通知、普定县人民政府普府函〔2013〕210号关于猫洞乡人民政府并村工作请示的批复证实,2011年4月21日,被告人谌某某经选举任来格都村党支部委员会书记;2013年10月22日,被告人谌某某经选举任龙场、来格都村联合党支部委员会书记。1992年6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被聘用为猫洞畜牧站技术干部,于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主持猫洞乡农业服务中心工作。被告人支某某于2012年至今任猫洞乡来格都村计生专干兼会计。2013年11月20日,普定县人民政府同意撤销来格都村、龙场村,组建龙都村。

17、扣押财物清单、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证实,2015年3月18日,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收到被告人谌某某亲属谌某乙交来涉案款17200元。

18、关于猫洞乡龙都村谌某某等人到普定县纪委接受调查的情况、中共普定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普纪移(2015)第1号案件移送函、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金送款薄证实,2015年2月,县纪委调查猫洞乡龙都村原党支部书记谌某某违纪问题,县纪委纪检室于2015年2月26日通知谌某某接受调查,在调查中,谌某某如实交代了非法占有工程款、与王某某、支某某非法占有土地流转款等问题。2015年2月27日,县纪委通知王某某、支某某接受调查,二人如实交代了与谌某某非法占有土地流转款的问题。调查期间,王某某、支某某主动将非法占有的土地流转费5000元上缴纪委,纪委将上缴违纪款存入纪委廉政专户。2015年2月28日,普定县纪委将谌某某涉嫌贪污、行贿、王某某、支某某涉嫌贪污一案移送到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19、普定县猫洞乡来格都村委会于2015年4月8日出具的证明证实,普定县猫洞乡来格都村毛栗组村名田某乙及家人现外出务工,无法联系。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二)2013年6月,被告人谌某某伪造虚假发放清单,将2010年普定县猫洞乡财政补助给来格都村的抗旱专项资金3000元从猫洞乡财政所套出后用作私人开支。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钟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不知道2013年来格都村抗旱救灾遗留款的事,当年我也没从谌某某处领取过400元的抗旱救灾款或水源点卫生费用,也没在发放清册上签过字和按过手印。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不知道2013年来格都村抗旱救灾遗留款3000元钱的事,2013年我也没从谌某某处领取过400元的抗旱救灾款或水源点卫生费用,也没在发放清册上签过字和按过手印。

3、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我根本不知道2013年来格都村抗旱救灾遗留款3000元钱的事,从来没在谌某某处领取过400元的抗旱救灾款或水源点卫生费用,也没在发放清册上签过字和按过手印。

4、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我不知道2013年来格都村抗旱救灾遗留款3000元钱的这个事,我也没从谌某某处领取过400元的抗旱救灾款或水源点卫生费用,也没人通知我去领过,没在发放清册上签过字和按过手印。

5、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不晓得2013年间来格都村抗旱救灾遗留款3000元钱的事,从来没有在谌某某处领取过300元的抗旱救灾款或水源点卫生费用,也没在发放清册上签过字和按过手印。

6、证人田某丁的证言证实,我不知道2013年间来格都村抗旱救灾遗留款3000元钱的事,也没从谌某某处领取过400元的抗旱救灾款或水源点卫生费用,没在发放清册上签过字和按过手印。

7、证人胡某甲的证言证实,我不知道2013年间来格都村抗旱救灾遗留款3000元钱的事,也从来没有在谌某某处领取过400元的抗旱救灾款或水源点卫生费用,也没在发放清册上签过字和按过手印。

8、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我任村支书时晓得2010年来格都村在乡财政是有一笔3000元的抗洪救灾款,当时这笔款我没领过,过后我没任支书了是谁领走的我不晓得。

9、被告人谌某某供述,2013年6月份,我在猫洞乡财政所工作人员杨国民那里领取当时补助给来格都村的抗旱救灾款遗留款3000元,我将“来格都村抗旱救灾发放清册及清理各村民小组水源点卫生费用”表册造好后,为了能领出钱来,我就叫乡政府的一名工作人员代上面的八户村民代表签名,这名工作人员具体叫什么名字由于时间长了我记不清楚了。这笔钱我领来后,用作生活开支了。

10、普定县财政局猫洞乡分局记账凭证、进账单、村级财务专用收款收据、村级财务存根、来格都村抗旱救灾款发放清册证实,2010年4月21日来格都村收到猫洞乡政府抗旱专项资金3000元。2013年6月1日,谌某某代八个村民小组代表签字后于2013 年6月3日领取该笔款项。

11、贵州省人民检察院黔检技鉴(2015)3号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2013年6月,谌某某凭借抗洪救灾款发放花名册,已从猫洞乡财政分局村级财务账上报销领取抗旱补助资金3000.00元。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谌某某。

12、普定县猫洞乡来格都村委会于2015年4月8日出具的证明证实,普定县猫洞乡来格都村高坡组村民牟道顺现外出打工,无法联系。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另举出:1、证人徐海的证言证实,2013年,我付来格都村第二次的茶场土地承包租金2.5万元,是打得有条子的。因为村支书谌某某在我这里拿茶叶去作为村里面的办公用茶,抵下账来有1万多元的茶叶费,剩下的钱是拿给谌某某的,打的收条我现在找不到了。

2、证人蒙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做过2010年来格都村垭口大塘至毛栗组的路面硬化工程,负责搅拌机出工部分。做完这个工程,王某乙和谌某某共付我的搅拌机费5万多元,每人付2.5万左右,在2013年8、9月份,谌某某付得七八千元给我,现在是结算清楚的。

因上述证人证言与本案事实无关联,故不予采信。

(三)贵州永润煤业安顺煤矿因采煤导致普定县猫洞乡来格都村部分村民组水源下陷、人畜饮水困难。2013年9月,普定县猫洞乡人民政府与永润煤业安顺煤矿达成协议,由永润煤业安顺煤矿赔偿来格都村供水工程款50.69549万元,该款于2014年4月拨付到猫洞乡财政专帐。被告人谌某某于2014年5月私自找到没有资质的其亲戚李某某制作该村的人饮及路面硬化等基础设施工程预算、并授意工程预算款为47.84万元,又以村委名义将该工程承包给其亲家葛某施工。工程完工后,谌某某私自拟制工程验收报告等手续到猫洞乡财政所领到47.84万元工程款,除支付工程材料、人工费24.5579万元外,谌某某将余款23.2821万元用作私人开支。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大概在2010年时永润煤业安顺煤矿因挖煤造成来格都村水源破坏, 2011年时猫洞乡接到群众反映,因当时我分管地质灾害工作,就代表乡政府出面,在矿方与来格都村之间进行了协调。经过鉴定及省地勘院专家评审,最后达成由矿方赔偿来格都村50余万元用于该村几个村民组的人饮工程施工。钱到位后来格都村组织实施该工程,开始准备承包给刘某乙、李某丁做,因他们两家在村民人饮补助款上弄虚作假,造成村民上访,后来乡党委书记张某说不能由刘某乙、李某丁实施此工程,工程承包方由来格都村按照“五民”要求开会,选村民代表对工程实施监督,做好公示,找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方进行承包。不久,谌某某就拿了一份会议记录找到我,讲他们村已经召开过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由葛某承包该工程,我见有多位村民代表签字,没有经过深入了解就同意了。后来谌某某就代表来格都村与葛某就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大概工程价款有47万余元。合同签订后,谌某某就拿施工合同和一份申请工程启动资金10万元的报告给我,让我签字,我就在分管财政的副乡长华时权的办公室与华时权分别在该报告上签字同意。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我没有到施工现场看过,对于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不了解。2014年8月份左右工程完工,谌某某对我说工程已经完工,让我去验收,我问他通知矿方代表没有,他讲通知了,但是他说矿方代表没有时间,我打电话给矿方负责地质灾害处理工作的王某丙,王某丙说他没有时间,只要政府有人在验收报告上签字他们就认可。当天,我就和安监站的陈某某在施工现场的水池边和去水池的硬化路上大概看了一下,并没有经过实地丈量。于是我就对谌某某讲工程是他们村里具体实施的,他们村里已组织验收。谌某某拿验收报告给我后,我看报告内有多位村民代表签字及相关工程验收照片,于是我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同意验收合格。谌某某就拿上我签字的验收报告到乡财政办理工程款拨付手续,工程款也拨付了。因为此工程所需资金是我代表乡政府和矿方协调争取过来的,所以必须要有我签字同意才能拨付。

2、证人葛某的证言证实,我是猫洞乡来格都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承包人,和谌某某是儿女亲家关系。2014年2至3月份的一天中午,谌某某叫我承包来格都村的一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修路、打水池等),并组织施工。他说除了工程支付的钱及拿2万元钱送给乡里面的李某甲,拿2万元钱买餐具给村里面用而外,剩下的钱他要分一半。他说他是村领导不能做,是假借我的名义来承包做,做好后他和我平分,整个工程没有预算。2014年5月18日下午我和谌某某在他家签得有一个价款47.84万元的合同,这个合同是谌某某拿出来的,当时怕工程在期限内完成不了,就没有写签订日期,现在合同上的日期是他后来写上去的。我没有见过工程预算,可能是他弄去应付乡政府的。工程的承包方式是包工包料,工程启动时他在乡里面得10万元钱的启动资金,这10万元启动资金他没有拿给我,工程中需要用钱就在他那里支取,工程款是工程结束后一次性付清。2014年8月6日工程结束后,村里和乡里没有通知我参加过验收,我没有写过验收报告,没有参与工程结算,我也不清楚工程款的拨付情况,工程款的结算、拨付都是谌某某拿我的身份证去办的,还拿去开过税票。按照程序工程的预算、验收、结算应该我要参加,但这项工程实际是谌某某一个人来做,只是以我的名义签订合同才符合相关规定。算账的时候谌某某讲要拿2万元给乡领导李某甲、拿2万元给村里面的其他人员。我和谌某某算过账的,是拿我和他两个记的账来算的,总的用去24.5万多元。其中,付钟某某石料4100元、水泥款含运费10600元、沙460方39100元、石子及运费2510元;付吴某甲的三轮车运费5705元;付刘某乙的挖机费5300元;付支某某房租费1500元、付潘某甲电费500元、付周某某埋水管工钱1600元;买集体餐具20000元;开税票费33000元;我经手的材料费54352元、工价61300元、生活费1800元、搅拌机租金4200元。我和他算清楚后就没有拟得结算清单。总工程款47.84万元减去支出还剩23.3万多元,都在谌某某处。谌某某讲工程的验收是李某甲负责,意思是拿2万元钱给李某甲,验收的时候李某甲给予方便。至于他拿给这些人没有我不知道。剩下的钱我也没有得一分,因为当时我们两家娃娃正在闹离婚,谌某某以他姑娘拿得钱给我这个理由就没有分钱给我,两个孩子闹离婚的事把我弄得心烦,我也没有去找他要钱。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猫洞乡新民小学教师,一直从事小学教育工作,没有土木工程方面的资质证书,但知道一点土木工程方面的常识,对私人之间的工程预算、结算、拟定合同等也有人请我做过。大概在2014年5月份左右,谌某某来猫洞乡新民小学找我给他拟定一个来格都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合同及预算,他给我讲这个项目的工程价款是478400元,让我在这个价款上编造一个预算,我就按照总工程价编造材料费、人工费等来凑足这478400元的工程款。我没有实际去现场丈量过,预算造好后,我就拿给谌某某了。除了给他做预算外,我还给他拟定合同、做验收报告。验收时我没有去现场看过工程质量,方量也没有实际去丈量过,谌某某也没有提供验收的数据,我是按照之前给他做的预算将名称改为验收报告,内容原封不动的就做出来了。因为谌某某是我内弟,我是帮他的忙,他怎样要求我就怎样做,目的是为了凑足478400元的工程款。

4、证人支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猫洞乡来格都村计生专干兼村会计,2014年来格都村实施人畜饮水及路面硬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事我知道一点,因为刘某乙、李某丁在承包这个工程做的时候造假造成村民上访到乡政府,于是乡政府就不让刘某乙和李某丁做这个工程,后来由谌某某的亲家葛某来承包做这个工程,工程价款大概是47万多元,工程上具体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我只是同村民代表一起到安顺去买了2万元的餐具。这个工程是2014年8月份左右完工,我参与验收的,但是工程质量的好坏和工程费用我不知道,我们只是随便看看。当时参与验收的还有乡政府项目办的刘某丙,村里是谌某某和我、周某某、鲁某某和其他三个村民,名字记不起来了,乡领导李某甲负责这个工程,他没有去参与验收。

5、证人鲁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住猫洞乡来格都村,是来格都村妇女代表。来格都村人饮水池、道路硬化工程是谌某某的亲家葛某承包来做的,大约做了一个多月,工程基本上是做完了的。2014年8月的一天,支某某打电话叫我去村办公室开会,在场的有支某某、谌某某、周某某、杨某甲、杨某丁等人,我去后支某某没讲什么事,随后就叫我跟着他们到新修的路走一趟。我不晓得这是验收,没人对我讲是验收,如果是验收的话,我会指出修的路、水池都不合格,修的质量不好。我不会写字,验收报告上的签名不是我写的。

6、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猫洞乡来格都村村民,来格都村人饮及入寨路、串户路硬化工程是谌某某的亲家葛某承包的,工程是2014年8月份完工的。大概在2014年8月份工程完工后,支某某打电话给我讲上面来检查路叫我参加一下。我去村办公室集中,在场的有支启发、杨某丁、鲁某某、谌某某、支某某、杨某甲等人,我们几个人就在路上随便看看,走了一下,没有拿皮尺测量过,对工程质量方面我不懂。我不识字,验收报告上的签名不是我签的。

7、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猫洞乡安监站站长。来格都村人饮及路面硬化工程是2014年8月份完工的,在8月份的一天副乡长李某甲对我说这个工程已经完工了,叫我和他去来格都村看看。到来格都村委办公室集中后就和谌某某、支某某、几个村民代表去新修的路上随便看看,没有进行实际丈量,也不晓得工程的质量是否达标,我是负责安监工作,对这个情况不熟悉,等大家简单看看后,我见其他人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分管我们安监的领导李某甲也在上面签了字,我就跟着签字了。

8、证人杨某丁的证言证实,我住在猫洞乡来格都村二组,据我所知2014年来格都村人饮及路面硬化工程已完工,大概在2014年8月份一天,路面硬化完工后,谌某某打电话通知我来参加看看新路的情况,我到时谌某某、支某某等六七个人已经从村委办公室出发,我不清楚是否有乡里面的人参加。我们只是沿着新修的路走了一趟,我们都不懂工程验收方面的内容,没有拉皮尺实际丈量,也不晓得路面质量如何。我看见其他人在验收报告上签字,我也就在上面签字了。

9、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我住在猫洞乡来格都村二组,大概在2014年8月份一天,谌某某电话通知我说路已经搞好了,叫我去看看路的界限便于大家好管理,我过去和谌某某、支某某他们七八个人在村委办公室集中后沿着新修的路随便看看。没有拉皮尺进行实际丈量,我们不是专业人员,也不晓得验收的要求和程序,应该不算是验收。验收小组名单上我确实签了字,我看到其他人在上面签字后,我也就在上面签我的名字。

10、证人杨某戊的证言证实,我是猫洞乡来格都村支部委员,2014年来格都村人饮及路面硬化工程是否组织验收我不晓得。我只知道在2014年8月份一天工程完工后,谌某某打电话叫我去,我去后谌某某、支某某、周某某、鲁某某等人和乡政府的李某甲、陈某某都在场,我们大家就顺着新修的路走了一趟。验收小组名单上的字是我签的,是当时我们顺着新路走完后,谌某某拿出这张表来喊大家签字,我就在上面签了。

11、证人钟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猫洞乡来格都村村民代表,来格都村人饮及路面硬化工程是谌某某的亲家葛某承包来做,大概是2014年8月份完工的。我不懂验收方面的知识,实际上没有参与工程验收,由于做工程村里还差我的钱,谌某某拿验收报告的这份单子给我说让我在上面签字才能报得到钱,所以我就在上面签了字,我根本不晓得谌某某拿签的这份单子是工程的验收报告单。在这个工程中,我负责拉了100车沙石、27吨水泥。

12、证人潘某甲的证言证实,我在普定县供电局白岩供电所上班,负责猫洞乡来格都、来腰鼓等村寨的供电收费及维护工作,谌某某共给我500元的电费,其中300元是他自己家的用电费,另外200元是谌某某做2014年来格都村人饮及路面硬化工程打路面时抽水所耗的电费。

13、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来格都村人饮及路面硬化等工程先前是我和李某丁来承包,当时我们是签得有合同的,工程造价我的是22万多元,李某丁的是24万多元,后来由于其他原因我俩没做成,是谌某某叫他的亲家葛某来承包做,谌某某应该是参与做这个工程的。我是开挖机的,谌某某喊我来挖了两条毛路和一个水池,他付了5300元挖机费给我的。这个工程之前是我和李某丁协调的,谌某某得这个工程做后,他说给我和李某丁5000元的协调辛苦费,这5000元他也拿给我了。

14、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吴某甲的父亲,他现已外出没有在家。2014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谌某某打电话给我讲他们村里修路,叫我帮他转运水泥和砂石,我就叫我儿子吴某甲去给谌某某转运,他已经付了我家的运费大约是5700多元。

15、证人谌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份,我哥谌某某给我说他准备做工程,资金周转不过来,要我拿10万元借他。过了几天,他来到我上班的地点,我提前从公司预支我的年薪10万元现金给他。2014年8月份,因我忙装修房子,我就问我哥谌某某如果方便就把10万元还我。当时他还问我公司周转如何,如果忙用钱他手边有20万元,我说可以。于是在2014年8月的一天,我和谌某某一起到猫洞乡信用社,他一次性打了20万元到我的卡上,有10万元是还我的,10万元是借给我周转的。2014年10月份,我妻子晏某某的单位安顺二中修教师宿舍,她有一个名额,我家有房子,就问谌某某要不要,他说可以。然后就以我妻子晏某某的名义给谌某某订得一套房子,交首付17万元,其中10万元就是谌某某之前借给我的。

16、被告人谌某某供述,安顺永润煤业有限公司因挖煤导致来格都村水源被破坏,经过乡政府副乡长李某甲和村民代表与安顺永润煤业有限公司协调,该公司外协办的贾某某科长到现场来看过,最后乡政府李某甲副乡长、村民代表和安顺永润煤业有限公司经过几次协调,该公司赔偿村集体50多万元,钱是打到猫洞乡财政账户上,钱到位后,有一天刘某乙打电话给我,让我去乡政府,他和李某丁同李某甲副乡长是商量好的,叫我以来格都村的名义将该人饮工程承包给他们两人,合同在乡政府当着李某甲乡长的面签订的,我代表村里面分别与他们两个签订合同,合同的价款分别是20多万元。合同签过后,因为他们在人畜饮水补助款造假,村民到乡政府上访,人畜饮水工程就没有得到实施,后来乡党委政府明确不能让这两个人做这个工程,张某书记和李某甲乡长就叫我重新找人实施,张某书记就叫分管的项委员去实地考察,重新规划,然后我就给张某书记和李某甲乡长汇报项委员已经实地重新规划过了,我们就按照他的规划召开村支两委及村民代表会议。这个会由我主持,在会议上按照之前两个人签订的合同基础上预算总的工程造价是47.84万元,我提议我的老亲葛某是搞工程的,在这方面有经验,把这个工程由我的亲家葛某包来做,当时会上无人有异议,会后我打电话,也当面给李某甲汇报这个事,由我亲家葛某来做这个工程,李某甲是同意的。然后我电话联系我家老亲葛某,说来格都村这里有饮水工程,让他来承包这个工程,私下是由我和他合伙做这个工程,葛某是同意的。签合同之前葛某也来现场看过,我给葛某讲乡政府的分管领导帮忙也辛苦,要给点辛苦费和烟钱,葛某是同意的。这个工程预算和施工合同都是我让我姐夫李某某帮我拟定的,我知道矿方赔偿我们来格都村村集体有50余万元,所以我就要求李某某造了47.8万的工程预算,工程预算造好后,我就让李某某接着为我拟定了一个施工合同,合同上的总价款也是47.8万。合同拟定好之后,在2014年5、6月份的一天,具体在李某甲副乡长办公室还是在我家记不清了,我代表来格都村村委,葛某代表施工方分别在施工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签好过后,我还拿给李某甲看过,他也没有讲什么。所签订的合同一式三份,分别由我、葛某和李某甲保管。工程预算及合同内容没有经过村支两委及村民代表会议审议。2014年的8月份工程结束了,工程款也全部结清了。工程结束后,我请示李某甲去验收,李某甲说用不着,工程是你们村自己实施的,村里组织验收就行了,我就组织村支两委及村民代表参与开会并进行验收。因为大家都不懂工程,在工程现场只是大致看了一下,并没有拉尺子详细丈量,结束后,参与验收的我村人员就在我之前请李某某帮我做的验收报告上签字,签好字后我给李某甲讲我们已经验收完了,请他去工程现场去核实,他说没有必要,拿我们的验收报告给他签字就行了。后来我就拿验收报告给李某甲,他就在上面签了字,验收就这样完成了。2014年8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了,中午的时候,在我家,我和葛某对工程进行了结算,总共用去材料费、人工费、买集体餐具、付税费共计支出24.5万余元。算下账来,还剩下23万余元,我对葛某讲,要拿几万块钱送给有关人员作为感谢。结算后几天,工程款就到了,我拿他的身份证在信用社开了一张存折,工程款打入他存折后,我又将工程款从他存折里转账到我存折里。付完材料款、人工工资等支出外,剩余的钱我就拿了2万元给李某甲,拿了5000元给刘某乙。因葛某在他的儿媳,也就是我女儿谌某丙处借得7.4万元,所以结算时我扣除了这7.4万元给谌某丙,葛某实际只得1万元,剩余大概20万元左右在我这里。在我和葛某算账后,有一天我从猫洞乡信用社取得2万元后,我打电话给李某甲说找他有事,让他在办公室等我,于是我就到李某甲的办公室,我就将这2万元放在他的办公桌上,当时他没有说什么,这2万元我是拿纸张遮着的,是红色百元面值的人民币。因为李某甲是分管国土、安监等工作的副乡长,这项人饮工程也是乡里安排李某甲代表乡政府负责监督这项工程的,并在工程施工、拨付工程款及验收过程中方便我们,没有为难我们,所以为了感谢他,就给他2万元。剩下的钱中我就在2014年8月份左右从信用社转账20万给了我兄弟谌某乙,一方面是还之前我向谌某乙借的10万元钱,一方面我再借给他10万用于他公司资金周转。后来在2014年9月份,谌某乙知道我要买我二婶晏某某分得的新二中宿舍楼,所以他就将10万元钱拿给了晏某某,以晏某某的名义购买。

17、普定县猫洞乡来腰鼓村、来格都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组织实施方案证实,普定县猫洞乡来腰鼓村新寨组、来格都村一组、二组、大小龙昌组、尖山组村寨受煤矿开采形成的采空区塌陷影响,产生地面裂缝、村寨房屋开裂、通村公路路面开裂等地质灾害,根据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文件,全部治理费用由永润煤业安顺煤矿负责。经费使用由永润煤业安顺煤矿、猫洞乡人民政府与猫洞乡来腰鼓村、来格都村所涉及的村民组协商决定,总金额为332.66万元(其中公路修复费60万元,房屋维修加固补偿177.09万元,引水工程72.53万元,项目协调工作经费13.04万元,治理组织实施方案编制费10万元),由永润煤业安顺煤矿所缴存的矿上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支出。猫洞乡人民政府成立专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李某甲任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

18、普定县猫洞乡人民政府猫府函〔2013〕17号关于解决来格都村部分村组村民人畜饮水问题的函证实,永润煤业安顺煤矿采煤导致来格都村部分村民组水源下陷、人畜饮水困难,涉及村民520人口,经协商初步达成协议:2013年6月至12月七个月每人每天2元饮水补助共计人民币21.84万元,供水工程损坏赔偿费共计人民币50.6954万元,二项经费合计72.5354万元。

19、普定县财政局猫洞乡分局科目明细账、记账凭证、支付业务往来账补充凭证、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证实,2014年4月8日猫洞乡人民政府收到安顺煤矿退保证金付来腰鼓村、来格都村地灾款332.66万元。

20、人饮水池取水便道入寨串户路硬化工程预算、会议记录、猫洞乡来格都村基础设施合同及工程验收报告证实,来格都村一、二、尖山组、小龙组人饮水池修建、取水便道硬化、入寨串户路工程预算金额47.84万元,出具时间为2014年5月23日,预算单位为猫洞乡来格都村村民委员会,预算人为谌某某。2014年5月25日,来格都村支两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将因人畜饮水工程遭受破坏的50万元赔偿款用于修建水池、取水便道、串户路等;同日下午谌某某向猫洞乡书记汇报该会议内容。2014年5月26日,谌某某代表猫洞乡来格都村委与葛某签订来格都村基础设施合同,工期120天,总承包价为47.84万元,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2014年8月7日,来格都村支两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成立了验收小组,验收报告详细列出工程完成情况,有验收小组人员签名。工程预算及验收报告上有副乡长李某甲2014年8月13日的批示“工程验收合格,建议不扣质量保证金”。

21、普定县财政局猫洞乡分局记账凭证、借款清算单、建筑业统一发票证实,2014年8月13日,猫洞乡来格都村委付葛某工程款47.84万元,经办人为谌某某、支某某。发票联有副乡长李某甲2014年8月12日的批示:建议从来格都村饮水工程赔付款列支。

22、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历史流水清单2份、储蓄卡业务凭证3份、转账支票证实,转账支票记载2014年8月13日补付来格都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款37.84万元,收款人葛某。2014年8月13日,葛某的账号235-9-0801-01-0201-036888-17,转账有折存款37.84万元,2014年8月14日,现金有折取款10万元。2014年8月14日,葛某存折账户转27.84万元进谌某某的账号为235-9-0801-01-0201-009318-57的存折账户,客户签名葛某。2014年8月14日谌某某的账号存折账户转入27.84万元。2014年8月16日谌某某的存折账户转20万元进谌某乙的存折账户。

23、《关于来格都村修建一组、二组、尖山组人畜饮水、串户路硬化、入寨路硬化、生产便道硬化实际支出情况》证实,来格都村修建一组、二组、尖山组人畜饮水、串户路硬化、入寨路硬化、生产便道硬化实际支出为24.5579万元,书写人为谌某某。

24、贵州省人民检察院黔检技鉴(2015)3号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猫洞乡来格都村2014年5月26日签订基础设施合同所确定的来一组、二组、尖山组、小龙组人饮水池修建、取水便道硬化、入寨串户路硬化工程,在猫洞乡财政分局专项资金账户结账报销领取478400.00元工程款,该项工程支出为245579.00元,结账报销所领取的工程款扣减支出后还有余款为232821.00元。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谌某某。

25、安顺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表、安顺市鑫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置业计划单、收款收据证实,购房人晏某某,共有人谌某乙,购买安顺市鑫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一套。晏某某、谌某乙已缴纳首付及维修基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8.3487万元。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四)2014年7月底8月初的一天,谌某某给予猫洞乡人民政府副乡长李某甲现金人民币2万元,以感谢李某甲利用分管地质灾害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其实施人饮及道路硬化工程建设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大概在2010年时,永润煤业安顺煤矿因挖煤造成来格都村水源破坏,在2011年时猫洞乡接到反映,当时我分管地质灾害工作,就代表乡政府出面,在矿方与来格都村之间进行了协调,经过鉴定及省地勘院专家评审,最后达成由矿方赔偿来格都村50余万元用于该村几个村民组的人饮工程施工。钱到位后来格都村组织实施该工程,开始准备承包给刘某乙、李某丁做,因他们两家在村民人饮补助款上弄虚作假,造成村民上访,后来乡党委书记张某说不能由刘某乙、李某丁实施此工程,工程承包方由来格都村按照“五民”要求开好会,选好村民代表对工程实施监督,做好公示,找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方进行承包。过后不久,谌某某就拿了一份会议记录找到我,讲他们村已经召开过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由葛某承包该工程,我见有多位村民代表签字,没有经过深入了解就同意了。后来谌某某就代表来格都村与葛某就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大概工程价款有47万余元。合同签订后,谌某某就拿施工合同和一份申请工程启动资金10万元的报告给我,让我签字,我就在分管财政的副乡长华时权的办公室与华时权分别在该报告上签字同意。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我没有到施工现场看过,对于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不了解。2014年8月份左右工程完工,谌某某对我说工程已经完工,让我去验收,我问他通知矿方代表没有,他讲通知了,但是他说矿方代表没有时间,我打电话给矿方负责地质灾害处理工作的王某丙,王某丙说他没有时间,只要政府有人在验收报告上签字他们就认可。当天,我就和安监站的陈某某在施工现场的水池边和去水池的硬化路上大概看了一下,并没有经过实地丈量。于是我就对谌某某讲工程是他们村里具体实施的,他们村里已组织验收。谌某某拿验收报告给我后,我看报告内有多位村民代表签字及相关工程验收照片,于是我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同意验收合格。谌某某就拿上我签字的验收报告到乡财政办理工程款拨付手续,工程款也拨付了。因为此工程所需资金是我代表乡政府和矿方协调争取过来的,所以必须要有我签字同意才能拨付。大概是在2014年7月底8月初的一个白天,谌某某打电话问我在哪,我说在办公室,他说他找我有点事,我就让他来我办公室,谌某某到我办公室后,他就将一个牛皮纸信封放在我办公桌上,说这是两万元,还让我数一数,我对他道过谢后,他就离开了。后来我打开信封看,里面装有红色百元票面的两沓现金,每沓1万元,共计2万。2014年8月18日我将这2万元现金连同自己的10万余元付我购置安顺天瑞国际小区商品房的首付款了。谌某某送钱给我,一是我在他实施这个工程期间没有刁难他,我在没有实际验收的情况下就帮他签字拨付了工程款;二是他希望在该工程完工后让我再帮他们来格都村毛栗坡组协调些矿方赔偿款用于人饮和入组公路建设。2014年11月左右,我在乡政府与矿方代表王某丙协调好,由矿方赔偿来格都村毛栗坡组人饮和入组公路建设资金28万,这28万元也已经到账。

2、证人支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来格都村实施人畜饮水及路面硬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事我知道一点,我是因为刘某乙、李某丁在承包这个工程做的时候因为造假的事造成村民上访到乡政府才知道的,于是乡政府就不让刘某乙和李某丁做这个工程,后来由谌某某的亲家葛某来承包做这个工程,工程价款大概是47万多元,工程上具体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要去问谌某某。我只是参与同村民代表一起到安顺去买2万元的餐具。这个工程是2014年8月份左右完工,我参与验收的,但是工程质量的好坏和用去多少钱我不知道,我们只是随便看看。当时参与验收的还有乡政府项目办的刘某丙,村里是谌某某和我、周某某、鲁某某和三个村民(名字记不起来了)。这个工程乡里面大概是由李某甲负责,他没有去参与验收。

3、证人谌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份,我哥谌某某给我说他准备做工程,资金周转不过来,要我拿10万元借他。过了几天,他来到我上班的地点,我提前从公司预支我的年薪10万元现金给他。2014年8月份,因我忙装修房子,我就问我哥谌某某如果方便就把10万元还我。当时他还问我公司周转如何,如果忙用钱他手边有20万元,我说可以。于是在2014年8月的一天,我和谌某某一起到猫洞乡信用社,他一次性打了20万元到我的卡上,有10万元是还我的,10万元是借给我周转的。2014年10月份,我妻子晏某某的单位安顺二中修教师宿舍,她有一个名额,我家有房子,就问谌某某要不要,他说可以。然后就以我妻子晏某某的名义给谌某某订得一套房子,交首付17万元,其中10万元就是谌某某之前借给我的。

4、证人葛某的证言证实,我是猫洞乡来格都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承包人,和谌某某是儿女亲家关系。2014年2至3月份的一天中午,谌某某叫我承包来格都村的一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修路、打水池等)来做,并组织施工。他说除了工程支付的钱及拿20000元钱送给乡里面的李某甲,拿20000元钱买餐具给村里面用而外,剩下的钱他要分一半。他说他是村领导不能做,是假借我的名义来承包做,做好后他和我平分。整个工程没有预算,2014年5月18日下午我和谌某某在他家签得有一个价款478400元的合同,这个合同是谌某某拿出来的,当时怕工程在期限内完成不了,就没有写签订日期,现在合同上的日期是他后来写上去的。我没有见过工程预算,可能是他搞去应付乡政府的。工程的承包方式是包工包料,工程启动时他在乡里面得10万元钱的启动资金,这10万元启动资金他没有拿给我,工程中需要用点就在他那里支点,工程款是工程结束后一次性付清。2014年8月6日工程结束后,村里和乡里没有通知我参加过验收,我没有写过验收报告,没有参与工程结算,谌某某拿我的身份证去开过税票。我也不清楚工程款的拨付情况,工程款的结算、拨付都是谌某某拿我的身份证去办的。按照程序工程的预算、验收、结算应该我要参加,但这项工程实际是谌某某一个人来做,只是以我的名义签订合同才符合相关规定。我和谌某某算下账来,总的用去24.5万多元,总工程款47.84万元减去支出还剩23.3万多元,剩下的钱我一分未得,都在谌某某处。算账的时候谌某某讲要拿2万元给乡领导李某甲、拿2万元给村里面的其他人员。谌某某讲工程的验收是李某甲负责,意思是拿2万元钱给李某甲,验收的时候李某甲给予方便。至于他拿给这些人没有我不知道。

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猫洞乡新民小学教师,一直从事小学教育工作,没有土木工程方面的资质证书,但知道些(土木工程方面的)常识,对私人之间的工程预算、结算、拟定合同等人家请也做过。大概在2014年5月份左右,谌某某来猫洞乡新民小学找我给他拟定一个来格都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合同及预算,他给我讲这个项目的工程价款是478400元,让我在这个价款上编造一个预算,我就按照总工程价编造材料费、人工费等来凑足这478400元的工程款。我没有实际去现场丈量过,预算造好后,我就拿给谌某某了。除了给他做预算外,我还给他拟定合同、做验收报告。验收时我没有去现场看过工程质量,方量也没有实际去丈量过,谌某某也没有提供验收的数据,我是按照之前给他做的预算将名称改为验收报告,内容原封不动的就做出来了。因为谌某某是我内弟,我是帮他的忙,他怎样要求我就怎样做,目的是为了凑足478400元的工程款。

6、证人鲁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住猫洞乡来格都村,是来格都村妇女代表。来格都村人饮水池、道路硬化工程是谌某某的亲家葛某承包来做的,大约做了一个多月,工程基本上是做完了的。2014年8月的一天,支某某打电话叫我去村办公室开会,在场的有支某某、谌某某、周某某、杨某甲、杨某丁等人,我去后支某某没讲什么事,随后就叫我随他们跟着新修的路走一趟。我不晓得这是验收,没人对我讲是验收,如果是验收的话,我会指出修的路、水池都不合格,修的质量不好。我不会写字,验收报告上的签名不是我写的。

7、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猫洞乡来格都村村民,来格都村人饮及入寨路、串户路硬化工程是谌某某的亲家葛某承包来做,工程是2014年8月份完工的。大概在2014年8月份工程完工后,支某某打电话给我讲上面来检查路叫我参加一下。我去村办公室集中,在场的有支启发、杨某丁、鲁某某、谌某某、支某某、杨某甲等人,我们几个人就在路上随便看看。说是验收,就是在路上随便走了一下,没有拿皮尺测量过,对工程质量方面我不懂。我不识字,验收报告上的签名不是我签的。

8、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猫洞乡安监站站长。来格都村人饮及路面硬化工程是2014年8月份完工的,在8月份的一天副乡长李某甲对我说这个工程已经完工了,叫我和他去来格都村看看。到来格都村委办公室集中后就和谌某某、支某某、几个村民代表去新修的路上随便看看,没有进行实际丈量,也不晓得工程的质量是否达标,我是负责安监工作,对这个情况不熟悉,等大家简单看看后,我见其他人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分管我们安监的领导李某甲也在上面签了字,我就跟着签字了。

9、证人钟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猫洞乡来格都村村民代表,来格都村人饮及路面硬化工程是谌某某的亲家葛某承包来做,大概是2014年8月份完工的。我不懂验收方面的知识,实际上没有参与工程验收,由于做工程村里还差我的钱,谌某某拿验收报告的这份单子给我说让我在上面签字才能报得到钱,所以我就在上面签了字,我根本不晓得谌某某拿签的这份单子是工程的验收报告单。在这个工程中,我负责拉了100车沙石、27吨水泥。

10、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来格都村人饮及路面硬化等工程先前是我和李某丁来承包,当时我们是签得有合同的,工程造价我的是22万多元,李某丁的是24万多元,后来由于其他原因我俩没做成,是谌某某叫他的亲家葛某来承包做,谌某某应该是参与做这个工程的。我是开挖机的,谌某某喊我来挖了两条毛路和一个水池,他付了5300元挖机费给我的。这个工程之前是我和李某丁协调的,谌某某得这个工程做后,他讲给我和李某丁5000元的协调辛苦费,这5000元他也拿给我了。

11、证人杨某丁的证言证实,我住在猫洞乡来格都村二组,据我所知2014年来格都村人饮及路面硬化工程已完工,大概在2014年8月份一天,路面硬化完工后,谌某某打电话通知我来参加看看新路的情况,我到时谌某某、支某某等六七个人已经从村委办公室出发,我不清楚是否有乡里面的人参加。我们只是沿着新修的路走了一趟,我们都不懂工程验收方面的内容,没有拉皮尺实际丈量,也不晓得路面质量如何。我看见其他人在验收报告上签字,我也就在上面签字了。

12、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我住在猫洞乡来格都村二组,大概在2014年8月份一天,谌某某电话通知我说路已经修好了,叫我去看看路的界限便于大家好管理,我过去和谌某某、支某某他们七八个人在村委办公室集中后沿着新修的路随便看看。没有拉皮尺进行实际丈量,我们不是专业人员,也不晓得验收的要求和程序,应该不算是验收。验收小组名单上我确实签了字,我看到其他人在上面签字后,我也就在上面签我的名字。

13、证人杨某戊的证言证实,我是猫洞乡来格都村支部委员,2014年来格都村人饮及路面硬化工程是否具体组织验收我不晓得。我只知道在2014年8月份一天工程完工后,谌某某打电话叫我去,我去后谌某某、支某某、周某某、鲁某某等人和乡政府的李某甲、陈某某都在场,我们大家就顺着新修的路走了一趟。验收小组名单上上的字是我签的,是当时我们顺着新路走完后,谌某某拿出这张表来喊大家签字,我就在上面签了。

14、证人潘某甲的证言证实,我在普定县供电局白岩供电所上班,负责猫洞乡来格都、来腰鼓等村寨的供电收费及维护工作,谌某某共给我500元的电费,其中300元是他自己家的用电费,另外200元是谌某某做2014年来格都村人饮及路面硬化工程打路面时抽水所耗的电费。

15、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吴某甲的父亲,他现已外出没有在家。2014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谌某某打电话给我讲他们村里修路,叫我帮他转运水泥和砂石,我就叫我儿子吴某甲去给谌某某转运,他已经付了我家的运费大约是5700多元。

16、被告人谌某某供述,安顺永润煤业有限公司因挖煤导致来格都村水源被破坏,经过乡政府副乡长李某甲和村民代表与安顺永润煤业有限公司协调,该公司外协办的贾某某科长到现场来看过,最后乡政府李某甲副乡长、村民代表和安顺永润煤业有限公司经过几次协调,该公司赔偿村集体50多万元,钱是打到猫洞乡财政账户上,钱到位后,有一天刘某乙打电话给我,让我去乡政府,他和李某丁同李某甲副乡长是商量好的,叫我以来格都村的名义将该人饮工程承包给他们两人,合同在乡政府当着李某甲乡长的面签订的,我代表村里面分别与他们两个签订合同,合同的价款分别是20多万元。合同签过后,因为李某丁、刘某乙家父亲刘某乙、张某甲在人畜饮水补助款造假,村民到乡政府上访,人畜饮水工程就没有得到实施,后来乡党委政府明确不能让这两个人做这个工程,张某书记和李某甲乡长就叫我重新找人实施,张某书记就叫分管的项委员去实地考察,重新规划,然后我就给张某书记和李某甲乡长汇报项委员已经实地重新规划过了,我们就按照他的规划召开村支两委及村民代表会议,这个会由我主持,在会议上按照之前两个人签订的合同基础上预算总的工程造价是47.84万元,我提议我的老亲葛某是搞工程的,在这方面有经验,把这个工程由我的亲家葛某包来做,当时会上无人有异议,会后我打电话,也当面给李某甲汇报这个事,由我亲家葛某来做这个工程,李某甲是同意的。然后我电话联系我家老亲葛某,说来格都村这里有饮水工程,让他来承包这个工程,私下是由我和他合伙做这个工程,葛某是同意的。签合同之前葛某也来现场看过,我给葛某讲乡政府的分管领导帮忙也辛苦,要给点辛苦费和烟钱,葛某是同意的。这个工程预算和施工合同都是我让我姐夫李某某帮我拟定的,我知道矿方赔偿我们来格都村村集体有50余万元,所以我就要求李某某造了47.8万的工程预算,工程预算造好后,我就让李某某接着为我拟定了一个施工合同,合同上的总价款也是47.8万。合同拟定好之后,在2014年5、6月份的一天,具体在李某甲副乡长办公室还是在我家记不清了,我代表来格都村村委,葛某代表施工方分别在施工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签好过后,我还拿给李某甲看过,他也没有讲什么。所签订的合同一式三份,分别由我、葛某和李某甲保管。工程预算及合同内容没有经过村支两委及村民代表会议审议。2014年的8月份工程结束了,工程款也全部结清了。工程结束后,我请示李某甲去验收,李某甲说用不着,工程是你们村自己实施的,让我们村里自己组织验收就行了,我就组织村支两委及村民代表参与开会并进行验收,因为大家都不懂工程,在工程现场只是大致看了一下,并没有拉尺子详细丈量,结束后,参与验收的我村人员就在我之前请李某某帮我做的验收报告上签字,签好字后我给李某甲讲我们已经验收完了,请他去工程现场核实,他说没有必要,拿我们的验收报告给他签字就行了。后来我就拿验收报告给李某甲,他就在上面签了字,验收就这样完成了。2014年8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了,中午的时候,在我家,我和葛某对工程进行了结算,总共用去材料费、人工费、买集体餐具、付税费共计支出24.5万余元。算下账来,还剩下23万余元,我对葛某讲,要拿几万块钱送给有关人员作为感谢。结算后几天,工程款就到了,我拿他的身份证在信用社开了一张存折,工程款打入他存折后,我又将工程款从他存折里转账到我存折里。付完材料款、人工工资等支出外,剩余的钱我就拿得2万元给李某甲,拿得5000元给刘某乙。因葛某先前从我女儿也是葛某的儿媳谌某丙处借得谌某丙结婚、生子所收礼金7.4万元,所以结算时我扣除了这7.4万元给谌某丙,葛某实际只得1万元,剩余大概20万元左右在我这里。在我和葛某算账后,一天我从猫洞乡信用社取得2万元后,我打电话给李某甲说找他有事,让他在办公室等我,于是我就到李某甲的办公室,我就将这2万元放在他的办公桌上,当时他没有说什么,这2万元我是拿纸张遮着的,每万一匝,是红色百元面值的人民币。因为李某甲是分管国土、安监等工作的副乡长,这项人饮工程也是乡里安排李某甲代表乡政府负责监督这项工程的,并在工程施工、拨付工程款及验收过程中方便我们,没有为难我们,所以为了感谢他,就给他20000元。

17、2015年2月27日被告人谌某某书写的《关于来格都村修建一组、二组、尖山组人畜饮水、串户路硬化、入寨路硬化、生产便道硬化实际支出情况》证实,实际工程开支共计24.5579万元。

18、普定县猫洞乡来腰鼓村、来格都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组织实施方案证实,普定县猫洞乡来腰鼓村新寨组、来格都村一组、二组、大小龙昌组、尖山组村寨受煤矿开采形成的采空区塌陷影响,产生地面裂缝、村寨房屋开裂、通村公路路面开裂等地质灾害,根据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文件,全部治理费用由永润煤业安顺煤矿负责。经费使用由永润煤业安顺煤矿、猫洞乡人民政府与猫洞乡来腰鼓村、来格都村所涉及的村民组协商决定,总金额为332.66万元(其中公路修复费60万元,房屋维修加固补偿177.09万元,引水工程72.53万元,项目协调工作经费13.04万元,治理组织实施方案编制费10万元),由永润煤业安顺煤矿所缴存的矿上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支出。猫洞乡人民政府成立专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李某甲任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

19、普定县猫洞乡人民政府猫府函〔2013〕17号文件证实,永润煤业安顺煤矿采煤导致来格都村部分村民组水源下陷、人畜饮水困难,涉及村民520人口,经协商初步达成协议:2013年6月至12月七个月每人每天2元饮水补助共计人民币21.84万元,供水工程损坏赔偿费共计人民币50.6954万元,二项经费合计72.5354万元。

20、普定县财政局猫洞乡分局科目明细账、记账凭证、支付业务来账补充凭证、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证实,2014年4月8日猫洞乡人民政府收到安顺煤矿退保证金付来腰鼓村、来格都村地灾款332.66万元。

21、人饮水池取水便道入寨串户路硬化工程预算、会议记录、猫洞乡来格都村基础设施合同及工程验收报告证实,来格都村一、二、尖山组、小龙组人饮水池修建、取水便道硬化、入寨串户路工程预算金额47.84万元,出具时间为2014年5月23日,预算单位为猫洞乡来格都村村民委员会,预算人为谌某某。2014年5月25日,来格都村支两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将因人畜饮水工程遭受破坏的50万元赔偿款用于修建水池、取水便道、串户路等;同日下午谌某某向猫洞乡书记汇报该会议内容。2014年5月26日,谌某某代表猫洞乡来格都村委与葛某签订来格都村基础设施合同,工期120天,总承包价为47.84万元,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2014年8月7日,来格都村支两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成立了验收小组,验收报告详细列出工程完成情况,有验收小组人员签名。工程预算及验收报告上有副乡长李某甲2014年8月13日的批示“工程验收合格,建议不扣质量保证金”。

22、普定县财政局猫洞乡分局记账凭证、借款清算单、建筑业统一发票证实,2014年8月13日,猫洞乡来格都村委付葛某工程款47.84万元,经办人为谌某某、支某某。发票联有副乡长李某甲2014年8月12日的批示:建议从来格都村饮水工程赔付款列支。

23、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历史流水清单2份、储蓄卡业务凭证3份、转账支票证实,转账支票记载2014年8月13日补付来格都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款37.84万元,收款人葛某。2014年8月13日,葛某的账号235-9-0801-01-0201-036888-17,转账有折存款37.84万元,2014年8月14日,现金有折取款10万元。2014年8月14日,葛某存折账户转27.84万元进谌某某的账号为235-9-0801-01-0201-009318-57的存折账户,客户签名葛某。2014年8月14日谌某某的账号存折账户转入27.84万元。2014年8月16日谌某某的存折账户转20万元进谌某乙的存折账户。

24、中共普定县委普县干任〔2011〕188号关于普定县猫洞苗族仡佬族乡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结果的通知、中共猫洞苗族仡佬族乡委员会猫发〔2013〕1号、3号、26号、〔2014〕9、16、106号关于调整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证实,2011年10月28日,普定县猫洞乡第十七届人代会选举李某甲为副乡长。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李某甲分管安全生产、地质灾害等工作。

25、安顺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表、安顺市鑫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置业计划单、收款收据证实,购房人晏某某,共有人谌某乙购买安顺市鑫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一套,晏某某、谌某乙已缴纳首付及维修基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8.3487元。

2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谌某某,曾用名谌某甲,男,汉族,1971年4月28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住贵州省猫洞乡;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66年11月9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住贵州省普定县;被告人支某某,男,汉族,1962年12月11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住贵州省普定县。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某身为猫洞乡来格都村党支部书记,在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套取永润煤业安顺煤矿赔偿来格都村供水工程款23.2821万元及猫洞乡政府拨付来格都村抗旱专项资金3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伙同猫洞乡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王某某,猫洞乡来格都村计生专干兼会计支某某在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共同骗取国家扶贫资金2.744万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谌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非法套取的来格都村供水工程款中的2万元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李某甲,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三被告人在贪污小桔梗种植补助资金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谌某某、王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谌某某退赃17200元、被告人王某某、支某某各退赃5000元,可酌定从轻处罚。起诉书指控的第一桩犯罪事实中,公诉机关举出的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黔财农(2012)29号关于下达2012年第一批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普定县财政局、普定县扶贫办普财社管字(2012)80号关于转下达2012年中央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的通知等证据,证实来格都村小桔梗移栽项目系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据此,被告人谌某某的辩护人辩称涉案款项不属于扶贫资金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郭志龙辩称涉案款项性质不属于扶贫资金,被告人王某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该桩犯罪事实中是犯意的提出者,是主犯,被告人谌某某虽未提起犯意,但由其具体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分赃数额较多,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是主要作用,亦是主犯,故辩护人辩称不是由被告人谌某某提起犯意,其所起的不是主要作用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起诉书指控的第三桩犯罪事实中,公诉机关举出猫洞乡来格都村基础设施合同、人饮水池取水便道入寨串户路硬化工程预算、工程验收报告及会议记录等证据与证人证言及被告人谌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了被告人谌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出具虚假预算报告、虚构工程验收报告,将贵州永润煤业安顺煤矿赔偿来格都村的部分供水工程款占为己有的事实,故辩护人邱光益辩称被告人谌某某的行为只是违反了相关规定,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谌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总和刑期四年零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日至 2019年3月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8日至2017年 1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缴纳)。

三、被告人支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8日至2016年10月7 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缴纳)。

四、被告人谌某某违法所得17200元(已退)、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5000元(已退)、被告人支某某违法所得5000元(已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谌某某违法所得236061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 剑  

审 判 员  尹 廷 月

人民陪审员  魏 正 永

二〇一六年  七  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霞(代)

周 钰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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