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22刑初67号林登军等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9-02 15:18
公诉机关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登军。

被告人刘壮。

被告人张某。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公诉刑诉(201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登军、刘壮、张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登军、刘壮、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5年10月24日,被告人林登军、刘壮在息烽县永靖镇河坎村香子坪组,将李大乾停放在自己家门口的红色飞肯牌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00元。

2、2015年11月8日,被告人林登军、刘壮、张某在开阳县南山社区睿安小区一期三单元一楼的过道上,将李刚的一辆红色本田牌WH150型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134元。

3、2015年10月19日,被告人林登军、刘壮在息烽县小寨坝镇南大街将军路,将罗富强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嘉陵牌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

4、2015年11月1O日凌晨,被告人林登军、刘壮、张某与林某(另案处理)在清镇市卫城镇街上村沙坝组姜金润家院坝,将姜金润停放在院坝里的一辆白色踏板车盗走。经鉴定踏板车价值人民币2675元。

5、2015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壮、张某、林某在清镇市站街镇老胡村上组廖永红家,将廖永红放在屋子里面的1台双桶洗衣机偷走。经鉴定洗衣机价值人民币410元。

6、2015年8月29日,被告人林登军、刘壮与李树某(另案处理)、冯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张某(另案处理)在贵阳市乌当区羊昌镇羊昌村公租房处,将熊明兵停放在公租房处的一辆纵情牌红色二轮摩托车、张廷发停放在公租房处的一辆飞鹰牌红色二轮摩托车人偷走。经鉴定熊明兵被偷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张廷发被偷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0元。

7、2015年9月13日,被告人林登军、刘壮在黔西县朴素镇学堂村素兴大道中段(菜场对面)佳兴溜冰场楼下过道上,将王星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100元。

8、2015年10月17日,被告人林登军、刘壮在龙里县龙山镇莲花村猫猫头组路边,将张大安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钱江牌QJ150-18A型两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00元。

9、2015年1O月18日,被告人林登军、刘壮在龙里县龙山镇化工厂磅房路边,将宋腾祥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00元。

10、2015年11月2日,被告人林登军、刘壮在龙里县龙山镇坝上村贵龙收费站匝道路边,将沈广文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钱江牌二轮率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

11、2015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登军、刘壮与刘此某(另案处理)、李树某、冯某、王某某在普定县城关镇新街晋翼新城2号楼门口,将刘杰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淡蓝色的钱江牌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

12、2015年10月1日,被告人林登军、刘壮在开阳县龙岗镇大水塘村提坎下寨曾志元家在建房内,将曾志元停放在在建房屋内的一辆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 00元。

13、2015年10月29日,被告人林登军、刘壮在惠水县高镇乡赤土村七组大坡脚谭兴建家在建房院坝处,将刘世均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本田牌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 00元。

14、2015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登军、刘壮与刘此某、李树某、冯某、王某某在贵阳市乌当区羊昌镇甲岗村新店子组贵遵高速工地,将秦华停放在工地上的一辆红色嘉陵牌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

15、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林登军、刘壮与李树某、冯某、张某、王星某在开阳县龙尚镇大石扳村姊妹井组路边,将罗玉军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本田牌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452元。

16、2015年11月13日,被告人林登军、刘壮在开阳县龙岗镇青杠寨一组梅德平家院坝内,将梅德平停放在自己家院坝内的一辆红色金捷牌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36元。

17、2015年9月11日,被告人林登军、刘壮在开阳县龙岗镇西大街龙城花园菜场路边,将宋洪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豪进牌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96元。

18、2015年9月1日,被告人林登军、刘壮在清镇市卫城镇平寨村七里半组路边,将苏永昌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大阳牌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400元。

19、2015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林登军、刘壮在开阳县双流镇双永村半边山组邓国山家院坝里,将邓国山停放在自家院坝内的一辆红色银翔牌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

20、2015年8月24日晚上,被告人林登军、刘壮伙同王星某在开阳县高寨乡久场村大坡脚组罗祖荣家院坝边,将罗祖荣停

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嘉陵牌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

21、2015年9月5日,被告人林登军、刘壮在开阳县龙岗镇一村屯上坡路边,将曾沛华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绿色新大洲本田牌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254元。

22、2015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在贵阳市小

河区金竹镇鸦河寨吴秀荣家房屋内,将吴秀荣家爱人邓德洪放在家中的两圈电线,两个电钻、一个磨砂轮机偷走。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71O元。

23、2015年8月8日,被告人林登军伙同刘此某、李树某在

开阳县龙岗镇二村屯上坡组刘国琼家在连房旁边,将李权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本田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60元。

24、2015年10月25日白天,被告人林登军、刘壮在龙里县龙山镇黑山安置小区内,将陈化平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圣火神

牌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

25、2015年9月15目晚上至l 6日凌晨,被告人刘壮在开阳县龙尚镇大水塘村新村组王明邦租住的旁屋院坝内,将王明邦停放在院坝内的一辆军绿色的本田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

26、2015年5月16日,被告人张某在贵阳市花溪区云上村杨家山,将王俊华的一只画眉鸟,一个鸟笼偷走,经鉴定被盗物资价值人民处2400元。

27、2015年9月1日白天,被告人林登军、刘壮在清镇市站

街镇和平村小城镇项目建设工地处,将刘忠荣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大洋牌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850元。

28、2015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登军.刘壮与刘此某、

李树某、冯某在普定县马场镇罗龙寨中坡脚袁松家在建房内,将袁松停放在院坝内的一辆黑色本田牌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

29、2015年9月28日,被告人林登军、刘壮与林某在修文县谷堡乡富裕村耿正琴家,将耿正琴家老公胡清海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红色正好威冠牌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

30、2015年9月30日白天,被告人林登军、刘壮在开阳县龙岗镇大鸭村谷坝组杨家堰路边,将封洪全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飞肯牌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51元。

31、2015年8月24日,被告人林登军、刘壮与李树某、张某

在开阳县龙岗镇龙岗二村屯上坡蔡如敏家在建房,将龙治平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轰轰烈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52O元。

32、2015年8月24日,被告人林登军、刘壮与李树某、张某在开阳县高寨乡杠寨村尹家岩组吴学志家院坝内,将吴学志停

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豪爵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460元。

33、2015年08月18日,被告人林登军、刘壮与刘此某、李树某、张某在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平寨镇东风路,将常国虎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00元。

34、2015年11月6日,被告人林登军、刘壮在安顺市平坝区城关镇向阳村一组胡兴会家,将胡兴会老公王从平停放在家门口公路边的一辆红色嘉陵牌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2000元。

35、2015年1O月2O日,被告人林登军、刘壮在罗甸县边阳镇茅草坪101省道公路边,将王家荣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铃木牌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00元。

36、2015年10月4日,被告人林登军、刘壮在开阳县龙岗镇龙岗二村梨坡组公路边,将黄发权停放在公路边的一辆军绿色本田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00元。

37、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林登军、刘壮与冯某、李树某某、张某、王星某在贵阳市乌当区羊昌镇羊昌村灰么一组路边刘

继兵家院坝内,将李艾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凯诺牌二轮摩托车

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

38、2015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登军、刘壮在开阳县龙岗镇大石板村十三寸组罗成春院坝内,将罗开杰停放在罗成家院坝内的一辆红色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 000元。

39、2015年9、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登军、刘壮与冯某、李树某、刘此某在普定县龙场乡大桥村大田寨组,将陈家刚停放在陈家强家门口的一辆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00元。

40、2015年9、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登军、刘壮与冯某、李树某、刘此某在安顺市平坝区七眼侨镇曹屯村228号方贵家院坝,将方贵停放在院坝内的一辆蓝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

41、2015年8月16日白天,被告人林登军、刘壮与张某、李树某、刘此某在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龙河镇红旗村陈富江家门口,将沈明中做工时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嘉陵牌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

42、2015年9、1O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登军、刘壮与张某、李树某、刘此某在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平寨镇东风路,将杨英勇停放在代天银家门口的一辆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

43、2015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登军、刘壮在开阳县龙岗镇大水塘村易前勇家在建房院坝内,将易前勇停放此处的一辆红色新大洲本田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00元。

44、2015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登军、刘壮在开阳县龙岗镇坝子村徐兴贵家院坝内,将陈勇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龙兴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900元。

45、2015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在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下堰村二组苏孟秋家院坝内,将吴洪辉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鸿派牌电动踏板车偷走。经鉴定踏板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

46、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张某在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岭白鹭湖居小弯河,将李小进停放在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黄色金福牌踏板车偷走。经鉴定踏扳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

47、2015年7月26日下午,被告人林登军与王星某等人在安顺市平坝县天龙镇贵安大道路边,持木棒威胁陈忠仁,抢走陈忠仁的一辆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一部黑色手机及现金人民币40元。经鉴定陈忠仁被抢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00元,黑色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

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害人李大乾、李刚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林登军、刘壮、张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及告知书,立案决定书,出警记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以被告人林登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抢劫罪,被告人刘壮、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林登军科处六年以上九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刘壮科处四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张某科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林登军、刘壮、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

1、2015年10月24日,被告人林登军、刘壮在息烽县永靖镇河坎村香子坪组,将被害人李大乾停放在自己家门口的红色飞肯牌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00元。

2、2015年11月8日,被告人林登军、刘壮、张某在开阳县南山社区睿安小区一期三单元一楼的过道上,将被害人李刚的一辆红色本田牌WH150型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134元。

3、2015年10月19日,被告人林登军、刘壮在息烽县小寨坝镇南大街将军路,将被害人罗富强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嘉陵牌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

4、2015年11月1O日凌晨,被告人林登军、刘壮、张某与林某(另案处理)在清镇市卫城镇街上村沙坝组姜金润家院坝,将被害人姜金润停放在院坝里的一辆白色踏板车盗走。经鉴定踏板车价值人民币2675元。

5、2015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壮、张某、林某在清镇市站街镇老胡村上组廖永红家,将被害人廖永红放在屋子里面的1台双桶洗衣机偷走。经鉴定洗衣机价值人民币410元。

6、2015年8月29日,被告人林登军、刘壮与李树某(另案处理)、冯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张某(另案处理)在贵阳市乌当区羊昌镇羊昌村公租房处,将被害人熊明兵停放在公租房处的一辆纵情牌红色二轮摩托车、被害人张廷发停放在公租房处的一辆飞鹰牌红色二轮摩托车人偷走。经鉴定熊明兵被偷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张廷发被偷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0元。

7、2015年9月13日,被告人林登军、刘壮在黔西县朴素镇学堂村素兴大道中段(菜场对面)佳兴溜冰场楼下过道上,将被害人王星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100元。

8、2015年10月17日,被告人林登军、刘壮在龙里县龙山镇莲花村猫猫头组路边,将被害人张大安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钱江牌QJ150-18A型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00元。

9、2015年1O月18日,被告人林登军、刘壮在龙里县龙山镇化工厂磅房路边,将被害人宋腾祥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00元。

10、2015年11月2日,被告人林登军、刘壮在龙里县龙山镇坝上村贵龙收费站匝道路边,将被害人沈广文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钱江牌二轮率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

11、2015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登军、刘壮与刘此某(另案处理)、李树某、冯某、王某某在普定县城关镇新街晋翼新城2号楼门口,将被害人刘杰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淡蓝色的钱江牌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

12、2015年10月1日,被告人林登军、刘壮在开阳县龙岗镇大水塘村提坎下寨被害人曾志元家在建房内,将曾志元停放在在建房屋内的一辆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 00元。

13、2015年10月29日,被告人林登军、刘壮在惠水县高镇乡赤土村七组大坡脚谭兴建家在建房院坝处,将被害人刘世均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本田牌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00元。

14、2015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登军、刘壮与刘此某、李树某、冯某、王某某在贵阳市乌当区羊昌镇甲岗村新店子组贵遵高速工地,将被害人秦华停放在工地上的一辆红色嘉陵牌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

15、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林登军、刘壮与李树某、冯某、张某、王星某在开阳县龙尚镇大石扳村姊妹井组路边,将被害人罗玉军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本田牌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452元。

16、2015年11月13日,被告人林登军、刘壮在开阳县龙岗镇青杠寨一组梅德平家院坝内,将被害人梅德平停放在自己家院坝内的一辆红色金捷牌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36元。

17、2015年9月11日,被告人林登军、刘壮在开阳县龙岗镇西大街龙城花园菜场路边,将被害人宋洪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豪进牌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96元。

18、2015年9月1日,被告人林登军、刘壮在清镇市卫城镇平寨村七里半组路边,将被害人苏永昌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大阳牌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400元。

19、2015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林登军、刘壮在开阳县双流镇双永村半边山组被害人邓国山家院坝里,将邓国山停放在自家院坝内的一辆红色银翔牌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

20、2015年8月24日晚上,被告人林登军、刘壮伙同王星某在开阳县高寨乡久场村大坡脚组被害人罗祖荣家院坝边,将罗祖荣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嘉陵牌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

21、2015年9月5日,被告人林登军、刘壮在开阳县龙岗镇一村屯上坡路边,将被害人曾沛华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绿色新大洲本田牌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254元。

22、2015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在贵阳市小

河区金竹镇鸦河寨吴秀荣家房屋内,将吴秀荣家爱人被害人邓德洪放在家中的两圈电线,两个电钻、一个磨砂轮机偷走。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71O元。

23、2015年8月8日,被告人林登军伙同刘此某、李树某在

开阳县龙岗镇二村屯上坡组刘国琼家在连房旁边,将被害人李权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本田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60元。

24、2015年10月25日白天,被告人林登军、刘壮在龙里县龙山镇黑山安置小区内,将被害人陈化平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圣火神牌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

25、2015年9月15目晚上至l 6日凌晨,被告人刘壮在开阳县龙尚镇大水塘村新村组王明邦租住的旁屋院坝内,将被害人王明邦停放在院坝内的一辆军绿色的本田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

26、2015年5月16日,被告人张某在贵阳市花溪区云上村杨家山,将被害人王俊华的一只画眉鸟,一个鸟笼偷走,经鉴定被盗物资价值人民处2400元。

27、2015年9月1日白天,被告人林登军、刘壮在清镇市站

街镇和平村小城镇项目建设工地处,将被害人刘忠荣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大洋牌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850元。

28、2015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登军、刘壮与刘此某、

李树某、冯某在普定县马场镇罗龙寨中坡脚袁松家在建房内,将被害人袁松停放在院坝内的一辆黑色本田牌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

29、2015年9月28日,被告人林登军、刘壮与林某在修文县谷堡乡富裕村耿正琴家,将被害人胡清海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红色正好威冠牌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

30、2015年9月30日白天,被告人林登军、刘壮在开阳县龙岗镇大鸭村谷坝组杨家堰路边,将被害人封洪全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飞肯牌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51元。

31、2015年8月24日,被告人林登军、刘壮与李树某、张某

在开阳县龙岗镇龙岗二村屯上坡蔡如敏家在建房,将被害人龙治平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轰轰烈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52O元。

32、2015年8月24日,被告人林登军、刘壮与李树某、张某在开阳县高寨乡杠寨村尹家岩组吴学志家院坝内,将被害人吴学志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豪爵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460元。

33、2015年08月18日,被告人林登军、刘壮与刘此某、李树某、张某在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平寨镇东风路,将被害人常国虎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00元。

34、2015年11月6日,被告人林登军、刘壮在安顺市平坝区城关镇向阳村一组胡兴会家,将被害人胡兴会老公王从平停放在家门口公路边的一辆红色嘉陵牌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2000元。

35、2015年1O月2O日,被告人林登军、刘壮在罗甸县边阳镇茅草坪101省道公路边,将被害人王家荣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铃木牌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00元。

36、2015年10月4日,被告人林登军、刘壮在开阳县龙岗镇龙岗二村梨坡组公路边,将被害人黄发权停放在公路边的一辆军绿色本田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00元。

37、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林登军、刘壮与冯某、李树某某、张某、王星某在贵阳市乌当区羊昌镇羊昌村灰么一组路边刘

继兵家院坝内,将被害人李艾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凯诺牌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

38、2015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登军、刘壮在开阳县龙岗镇大石板村十三寸组罗成春院坝内,将被害人罗开杰停放在罗成家院坝内的一辆红色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 000元。

39、2015年9、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登军、刘壮与冯某、李树某、刘此某在普定县龙场乡大桥村大田寨组,将被害人陈家刚停放在陈家强家门口的一辆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00元。

40、2015年9、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登军、刘壮与冯某、李树某、刘此某在安顺市平坝区七眼侨镇曹屯村228号方贵家院坝,将被害人方贵停放在院坝内的一辆蓝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

41、2015年8月16日白天,被告人林登军、刘壮与张某、李树某、刘此某在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龙河镇红旗村陈富江家门口,将被害人沈明中做工时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嘉陵牌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

42、2015年9、1O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登军、刘壮与张某、李树某、刘此某在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平寨镇东风路,将被害人杨英勇停放在代天银家门口的一辆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

43、2015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登军、刘壮在开阳县龙岗镇大水塘村易前勇家在建房院坝内,将被害人易前勇停放此处的一辆红色新大洲本田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00元。

44、2015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登军、刘壮在开阳县龙岗镇坝子村徐兴贵家院坝内,将被害人陈勇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龙兴摩托车偷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900元。

45、2015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在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下堰村二组苏孟秋家院坝内,将被害人吴洪辉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鸿派牌电动踏板车偷走。经鉴定踏板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

46、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张某在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岭白鹭湖居小弯河,将被害人李小进停放在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黄色金福牌踏板车偷走。经鉴定踏扳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

47、2015年7月26日下午,被告人林登军与王某某等人在安顺市平坝县天龙镇贵安大道路边,持木棒威胁被害人陈忠仁,抢走陈忠仁的一辆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一部黑色手机及现金人民币40元。经鉴定陈忠仁被抢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00元,黑色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

案发后,被害人姜金润、李刚、黄发权分别被盗的踏板车、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分别发还被害人姜金润、李刚、黄发权。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登军、刘壮、张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大乾、李刚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林登军、刘壮、张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见及告知书,立案决定书,出警记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业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登军、刘壮、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林登军参与作案4O次,价值人民币147 948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刘壮参与作案41次,价值人民币153 798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参与作案7次,价值人民币18 12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林登军与他人当场使用暴力抢走公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540元,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鉴于三被告人在庭审中能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登军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告人刘壮、张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登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4日起至2021年11月1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刘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11月1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责令被告人林登军、刘壮赔偿被害人李大乾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罗富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熊明兵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张廷发经济损失人民币400元、王星经济损失人民币5100元、张大安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宋腾祥经济损失人民币4300元、沈广文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刘杰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元、曾志元经济损失人民币3800元、刘世均经济损失人民币3300元、秦华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罗玉军经济损失人民币7452元、梅德平经济损失人民币4836元、宋洪经济损失人民币4896元、苏永昌经济损失人民币5400元、邓国山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罗祖荣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元、曾沛华经济损失人民币7254元、陈化平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元、刘忠荣经济损失人民币5850元、袁松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胡清海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封洪权经济损失人民币2851元、龙治平经济损失人民币5520元、吴学志经济损失人民币6460元、常国虎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王从平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王家荣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李艾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罗开杰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陈家刚经济损失人民币4200元、方贵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沈明中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杨英勇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易前勇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陈勇经济损失人民币1900元;责令被告人刘壮、张某赔偿被害人廖永红经济损失人民币410元;责令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邓德洪经济损失人民币710元、王俊华经济损失人民币2400元、吴洪辉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李小进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元;责令被告人林登军赔偿被害人李权经济损失人民币3360元、被害人陈忠仁经济损失人民币5540元;责令被告人刘壮赔偿被害人王明邦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元;

五、随案移送作案工具剪刀2把,依法没收,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开艳

人民陪审员  党仁芬

人民陪审员  龚忠祥

二O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郑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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