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帮友受贿、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9-02 15:06
公诉机关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帮友(又名宋邦友),中共党员,本科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案发前兼任毕节市开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副县级),2009年2月13日任原毕节市政协副主席,2014年2月21日被免去政协副主席。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辩护人滕鲁黔,贵州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波,贵州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以毕检公一诉字(2014)第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帮友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代潘菊、王世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帮友及其辩护人滕鲁黔、刘波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因案情复杂,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公诉机关需补充相关证据材料,建议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宋帮友在担任毕节市天河城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河城投公司)总经理、毕节市德溪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溪建投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相关工程施工、监理方赵某乙甲等人共计1279120元人民币,通过其特定关系人收受李某甲8050000元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2013年,宋帮友利用其七星关区政协副主席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51万元。其涉嫌受贿、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受贿罪

(一)2008年,毕节市倒天河二期政通安置房监理招标,招标前湖南已太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某某找到时任天河城投公司总经理的宋帮友表示希望参与该项目的招标,中标后会感谢。后湖南已太监理公司中标,梅某某代表湖南已太监理公司与作为天河城投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宋帮友签订了监理合同,为了感谢宋帮友在项目监理上的帮助以及找宋帮友顺利签字拨款,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梅某某到宋帮友的办公室送给宋帮友6万元人民币。后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因为征地拆迁等问题导致工程进度缓慢,致使监理工期延长,成本增加,梅某某为了请宋帮友帮忙协调加快征地拆迁,让工程监理顺利进行,同时希望宋帮友帮忙协调补偿因工期延误对监理方造成的损失,于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宋帮友的办公室送给宋帮友4万元人民币。

为了感谢宋帮友在其实施的监理工程中的照顾、找宋帮友及时签字拨款,以及能够获得更多的工程监理,2009年至2013年春节期间,梅某某以拜年为名,连续5年、每年2万元,共计送给宋帮友10万元人民币。

(二)2008年至2009年,杭州城市监理公司(代表人为莫某某)中标并实施天河城投公司发包的毕节市倒天河综合治理二期工程景观绿化项目监理。为了在工程监理中得到时任天河城投公司总经理宋帮友的照顾,以及找宋帮友顺利签字拨款,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莫某某到宋帮友的办公室送给宋帮友8万元人民币。

(三)2009年下半年,毕节市天河城投公司拟在碧阳湖旁修建同心阁楼,该工程前期规划由时任天河城投公司总经理宋帮友负责,期间宋帮友请工程老板赵某乙甲和赵某乙帮忙设计方案,后来宋帮友调离天河城投公司,赵某乙甲、赵某乙为了请宋帮友继续帮忙协调同心阁楼工程做,赵某乙甲于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在贵阳贵山酒店送给宋帮友20万元人民币。

2010年,毕节市德溪建投公司在组织实施车坝场平、挡土围墙、偏坡绿化治理等系列工程中,在竞谈前德溪建投公司总经理宋帮友将工程信息告诉赵某乙甲和赵某乙,并向公司总工办负责人刘某甲推荐赵某乙甲和赵某乙,最后赵某乙甲和赵某乙顺利中标该系列工程。2011年3、4月份左右,宋帮友请赵某乙甲为德溪新区买了一辆24.9万元的道奇越野车,宋帮友将车款报销后在贵阳贵山酒店还给赵某乙甲时,赵某乙甲为了感谢宋帮友在车坝系列工程中的帮助,将该24.9万元人民币送给宋帮友。

2011年下半年,毕节市德溪建投公司组织实施二号路中央绿化工程和一号路北段行道树工程,在竞谈前德溪建投公司总经理宋帮友将信息告诉赵某乙甲和赵某乙,并向公司总工办负责人刘某甲打招呼让刘某甲通知赵某乙甲和赵某乙找几家公司来参加竞谈,后由赵某乙甲和赵某乙找来的三穗县穗丰生态园有限公司中标。为了感谢宋帮友的帮助,赵某乙甲于2011年年底的一天在贵阳贵山酒店送给宋帮友10万元人民币。

在赵某乙甲、赵某乙承建德溪新区车坝系列工程、二号路中央绿化工程和一号路北段行道树工程以及农发行停车场和绿化工程的过程中(2011年8、9月份),宋帮友安排赵某乙甲和赵某乙为其设计、翻修位于A镇B村的房子,赵某乙甲和赵某乙为了感谢宋帮友在上述所做工程中的关心和帮助及以后在工程上能够继续得到宋帮友的帮助,为其购买了门窗、楼梯、木地板等装饰材料并支付工人工资等,共花去250120元人民币。

(四)2008年,毕节市天河城投公司组织实施倒天河二期滨河路1、2段工程建设项目,重庆远海建工集团中标,在施工的过程中,重庆远海集团副总经理李某甲为了请时任天河城投公司总经理宋帮友协调工程征地拆迁,减少工程成本,使工程顺利完工,于2009年5、6月份左右的一天,在毕节市碧阳湖附近送给宋帮友20万元人民币。

(五)2010年春节期间,宋帮友与其弟宋某国(另案处理)商量,现在的施工老板做工程非常找钱,这些老板直接送钱又不敢收,单独拿项目给宋某国做也不行,就让宋某国参与施工老板些做点工程捞点钱,打点擦边球,找得钱以后共同投资实体。

2011年4月,毕节市德溪建投公司实施倒天河三期流仓桥至路家桥河段截污干管工程,该工程在竞谈之前,宋帮友将消息告诉宋某国,宋某国和李某甲商量一起合伙。李某甲找到宋帮友帮忙,请宋帮友给刘某甲打招呼,后李某甲找来的兴义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标,中标后李某甲将该项目转给刘某乙做,分给宋某国35万元。

2011年年初,毕节市倒天河综合治理三期工程一号路K2+915-K3+360(一标)段施工招标,在该工程未发布招标公告之前,宋帮友将信息告诉宋某国,让宋某国找李某甲合作,后李某甲、宋某国、张A(宋帮友原女婿,另案处理)、宋某甲(宋帮友侄儿,另案处理)共同商量围标。在宋帮友的帮助下,李某甲等人找来的招标代理机构贵州智聚公司被确定为该工程的招标代理方,最后也是李某甲等人找来的贵州庄周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宋帮友积极帮助李某甲等人协调征地及签字拨款,宋某国未参与管理、经营,通过宋帮友签字获得300万,经李某甲要求归还李某甲50万。

2011年下半年,由毕节市德溪建投公司承建的毕节市百里杜鹃大道及配套拆迁安置点A4、A6、A7幢安置房及附属工程招标,该项目在招标之前李某甲找到宋帮友,请宋帮友给刘某甲打招呼按照李某甲的要求发布招标公告,后李某甲、宋某国、张A、宋某甲共同商量围标,同时,在宋帮友的帮助下,李某甲等人找来的招标代理机构贵州东旭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被确定为该工程的招标代理方,最后由李某甲、张A等人找来的黔东南建筑总公司中标。施工前宋某甲找到宋帮友说他和张A也参与该项目的,宋帮友对宋某甲说该项目的利润低,叫宋某甲他们不要参与,让李某甲拿点钱给他们算了。后来经过李某甲、宋某国、张A、宋某甲等人商量,宋某国、张A、宋某甲退出,由李某甲支付宋某国、宋某甲和张A各100万元。

2012年,毕节市德溪建投公司实施毕节市倒天河流域土地治理项目二号路延伸段BT模式融资建设,在发布项目招标公告之前,宋帮友将项目信息告诉宋某国,让宋某国找几家公司报名竞标,该项目经两次公开招标流标后通过竞谈方式招标,宋某国找来的兴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中标。因宋某国没有实力,便约李某甲合伙,收取李某甲出资220万元人民币,李某甲提出如果征地拆迁影响工程,就要宋某国把钱退给他,为此宋某国带李某甲找到宋帮友,宋帮友答应在该项目上给予李某甲和宋某国协调帮助。

二、挪用公款罪

2013年6月21日,宋帮友以七星关区政协的名义向广东中天设计公司贵阳分公司(负责人为何某某)拉赞助款53万元人民币用于其老家A镇B村修建广场,宋帮友用七星关区政协的盖章空白收据,冒签王某某的名字给何某某出具上述53万元的收据。后宋帮友将其中2万元用于七星关区政协的网站管理,将其余51万元私自拿回家中存放和使用,超过3个月未归还。

公诉机关认为: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宋帮友在担任毕节市天河城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毕节市德溪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相关工程施工、监理方赵某乙甲等人共计1279120元人民币,通过其特定关系人收受李某甲8050000元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宋帮友利用担任七星关区政协副主席的职务便利,挪用社会捐助专项资金51万元人民币,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宋帮友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提供了他人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已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据此,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向法庭提供并出示了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针对起诉书的指控,被告人宋帮友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解、辩护意见是:1、起诉书指控湖南已太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某某2009年至2013年,每年给宋帮友2万元,共计10万元,实际是交付租金的行为,应属宋帮友的合法收入,不应认定为被告人宋帮友的受贿金额;2、赵某乙甲为宋帮友翻修A镇B村房屋所花费的材料、人工费250120元部分证据不足,认定过高;3、宋帮友从2008年5月起至2012年2月四次将收受的38万元主动上缴到毕节市纪委廉政账户,应从其受贿金额中减除;4、起诉书把宋帮友的弟弟宋某国,张A、宋某甲和李某甲合伙投标、做工程所得的利润认定为宋帮友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的贿赂是错误的;5、除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宋帮友有立功情节外,宋帮友举报的还有另一线索,公诉机关没有认定属于一般立功不当,应认定宋帮友有重大立功情节等为由进行辩护。6、被告人宋帮友的辩护人当庭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以下证据:现金存款凭证、凭条等相关书证,用以证明被告人宋帮友向纪委上缴受贿款38万元的事实和证明宋某国与李某甲是合伙关系,资金是李某甲、宋某国和宋某甲、张A出的,宋帮友并不知道他们参与李某甲做工程项目和分钱。

一、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帮友直接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

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宋帮友在担任毕节市天河城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毕节市德溪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其主管工程项目和掌握工程项目信息、发包工程项目时直接委托或邀请竞谈、签字拨款等职务便利,采取提前通知相关工程老板参加竞谈或者直接安排工程项目给相关工程老板、给相关人员打招呼等手段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收受相关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方梅某某、赵某乙甲、莫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279120元。具体受贿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8年,毕节市倒天河二期工程安置房项目监理招标,招标前湖南已太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某某找到时任天河城投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宋帮友,表示希望参与该工程项目的招标,中标后会感谢宋帮友。湖南已太监理公司中标过程中,宋帮友在明知湖南已太监理公司属无劳动合同、无保险凭证,预审不合格的情况下,仍与梅某某于2008年1月13日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梅某某在收到第一笔工程项目监理费后,为感谢宋帮友在该监理工程项目上的帮助,以及在监理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宋帮友能顺利签字拨款,于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到宋帮友的办公室,向宋帮友行贿人民币6万元。在该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征地拆迁等问题导致工程进度缓慢,致使监理工期延长成本增加。梅某某为请宋帮友帮忙协调加快征地拆迁,让工程监理顺利进行,同时希望宋帮友帮忙协调补偿因工期延误对监理方造成的损失,于2009年的一天在宋帮友办公室再次向宋帮友行贿人民币4万元。事后,被告人宋帮友根据梅某某提出增加监理费用的要求,又于2009年5月10日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的补充协议,把工程监理酬金从原来的1.6%提高到按总投资额的2.45%核取监理酬金。2009年至2013年,梅某某为感谢宋帮友对其在实施监理工程中的照顾、能及时签字拨款,以及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工程项目监理,梅某某连续5年春节以拜年为名,每年向宋帮友行贿人民币2万元,共计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宋帮友2008年至2013年期间共计收受梅某某贿赂款人民币2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宋帮友《关于我和梅某某的往来情况》自书材料、及供词证实:2007初,通过湖南和天公司石某、工程管理人员刘某鹏介绍,我和梅某某认识有了来往。我与他有过不正当的经济往来。第一次是2008年的时候,在政通安置房招标公告之前,梅某某找到我说他想参与这个工程的监理招标,请我帮忙,如果他们中标之后会感谢我。当时梅某某是以湖南已太监理公司的名义参加政通安置房项目监理招标的,最后这个工程的监理标就是湖南已太监理公司中标,中标价是300多万元。大概是在2008年10月份的一天,梅某某来我的办公室把一个袋子放在办公室的桌子上,说这是他表示的一点意思。我打开袋子里面是用纸包起的6扎钱,共6万元钱。第二次是2009年下半年,因为征地拆迁问题导致工程进度缓慢,甚至出现停工现象。梅某某来我办公室从他的手提包里面拿出用纸包起的几万元钱放在我办公桌上说请我帮忙。他们因为堵工严重造成工期延长、增加了成本,希望我们加快征地拆迁,以及给他们增加一定费用。我把他送的钱收下,4扎共4万元钱。梅某某基本上每年都要来给我拜年,从2009年春节到2013年春节,每次拜年梅某某都是给我2万元钱,5年梅某某给我拜年总共送了我10万元钱。梅某某给我拜年,一是我们在以前的工程上经常打交道,我很照顾他们;二是梅某某知道德溪公司以后的大工程还很多,希望能和我拉好关系,在以后能得到更多的工程监理。

2、被告人宋帮友对《毕节市倒天河综合治理二期工程安置房项目监理招投标单位资格预审评定汇总表》及2008年1月8日湖南已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标通知书”辨认证实:从资格预审来看,湖南已太项目管理公司因为无劳动合同、无保险凭证,预审不合格,但这些都是可以补的。具体补了没有我也不太清楚,中标通知书上“宋帮友”是我签的。对于中标通知书上落款日期打印的是2008年3月8日的3月手动改成1月,我记不清当时我签字的时候是否已经改过。

3、证人梅某某证言证实:我们公司在毕节城市工程监理期间,我与现德溪公司总经理,天河城投公司原总经理宋帮友有不正当的经济关系。我在2007年底从湖南到毕节来,刘某鹏介绍时任天河城投公司老总宋帮友和我认识,我向宋帮友提出如果以后有类似的工程项目请他多关照一下,宋帮友给我说可以的,项目招标的时候会通知我们。我还对宋帮友说如果我们能够得工程做的话以后会感谢他的。过了一段时间,刘某鹏就给我说天河城投公司通知我们天河二期安置房工程监理项目招标已经开始,如果想做的话就参加招投标。我就到天河城投公司去找宋帮友,给他说这次招投标竞争很激烈请他多关照一下,他就给我说他会的。过了十多天后,我到贵阳参加开标并参与施工标的评审工作,我又向他提出这次的招投标请他多帮忙,后来我们公司就顺利中标,合同价三百多万元。2008年我们收到第一笔监理费后,为感谢宋帮友在这个工程项目上的帮助,我到宋帮友的办公室将6万元放在宋帮友的桌子上,说感谢宋总在工程上的支持,这是一点心意。2008年年底春节前,为能在工程项目上得到宋帮友的关照,在宋帮友的办公室,我将2万元放在桌子上说宋总给你拜年,感谢在工程上的支持和关照。2009年下半年,我们公司监理的倒天河二期安置房工程项目进度缓慢,已经超过合同期限,导致监理工期延长,我们就向业主方提出申请,要求增加费用,但业主天河城投公司一直没有答复。我就到宋帮友的办公室将事先准备好的4万元放在桌子上,说宋总请你多关照一下我们的工作,这是我们的一点心意。宋帮友看了桌子上的钱后说不要太客气了。2010年至2013年春节期间,我都到七星关区政协宋帮友的办公室给他拜年,每次将2万元钱放在办公桌上,说宋总我代表公司给你拜年,感谢你的支持和关照。在2008年至2013年期间,因为宋帮友先后作为天河城投公司老总以及德溪公司老总,在工程项目委托、款项拨付等方面都需要他的帮助,所以我才送钱给他。

4、证人葛某某证言、情况说明证实:我于2003年7月至2008年9月任毕节市天河城建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规划、设计、招投标等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在倒天河综合治理二期工程安置房项目监理招标中,最后中标的是湖南省已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资料中业主代表签字“葛某某”是我签的,这个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出具日期是错误的。这个工程在资格预审的环节只有两家报名公司合格,其余9家公司因各种原因被定为不合格,之后因为这个工程时间紧,就按规定直接进行招投标,最后是湖南省已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标的,他们的负责人梅某某和宋帮友签的合同。

5、毕节市倒天河综合治理二期工程安置房项目招投标资料、中标通知书、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等书证证实:毕节市天河城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13日经招标备案、发布《毕节市倒天河综合治理二期工程安置房项目施工监理》招标公告, 2008年1月3日,湖南省已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工程建造价的1.6%,2008年1月13日湖南已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某某与毕节市天河城建开发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帮友签订《委托监理协议书》;2009年5月10日签订补充协议:(1)本工程监理酬金按总投资额的2.45%核取监理酬金,本工程总投资约230万元。(2)支付方式:本协议生效7日内业主向监理方支付监理费20%作为预付款;以后每月支付监理费25%;直至支付至总监理费的95%; 剩余尾款待工程竣工后7日内一次结清。(3)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按照实际增加的额外工程造价以2.45%费率核算,并在监理费尾款支付时一并结清。

6、倒天河二期工程河堤监理拨款资料、借款资料证实:从2007年1月11日起至2011年9月26日天河城投公司付某鸿、吴某甲签字给湖南已太公司支付监理倒天河二期工程河堤监理费共计人民币3815216.22元的情况;2008年1月24日起至2013年2月8日,天河城投公司的被告人宋帮友与付某鸿、吴某甲签字给湖南已太公司支付倒天河二期工程安置房监理费、进度款项情况以及期间湖南已太公司向天河城投公司预支监理款共计人民币6471630.62元的情况。

7、七星关区德溪新区建设置换流仓桥办事处综合业务用房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流仓坝至路家桥段河堤截污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流仓坝至流仓桥段河堤景观绿化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毕节市倒天河三期环境整治路网工程四号路一标段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委托监理合同证实:2008年湖南已太公司承接毕节市倒天河综合治理二期工程安置房项目施工监理后,于2010年2月至2013年6月期间,湖南已太公司还分别获得德溪公司流仓桥办事处综合业务用房工程,流仓坝至路家桥段河堤截污工程、流仓坝至流仓桥段河堤景观绿化工程、毕节市倒天河三期环境整治路网工程四号路一标段工程监理。

(二)2008年1月20日,杭州城市监理公司通过招投标获得天河城投公司发包的毕节市倒天河综合治理二期工程景观绿化工程项目监理。被告人宋帮友作为天河城投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及监理的跟踪监督、拨款等工作。在实施工程项目监理的过程中,工程项目监理负责人莫某某为感谢宋帮友在该工程项目监理中对杭州城市监理公司的关照,工程中及时签字拨款以及希望和宋帮友走好关系,宋帮友以后能介绍工程项目给莫某某做。莫某某于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在被告人宋帮友的办公室向宋帮友行贿人民币8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宋帮友自书材料及供述证实:我任毕节天河城投公司总经理期间,于2008年年底到2009年初认识杭州城市监理公司的莫某某,当时杭州城市监理公司做毕节市倒天河二期河堤绿化工程监理。2009年年底莫某某提起一个袋子放在我的办公桌上说表示一点意思,感谢我在工程中对他们的照顾。莫某某走后我打开袋子里面有8万元钱。莫某某送我这8万元钱,是因为我当时作为天河城投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及监理的跟踪监督、进度及拨款等。莫某某为了感谢我在这个工程的监理中对他们的关照,及时给他们拨款,加上莫某某希望和我走好关系,以后介绍工程给他做,就送我8万元钱。

2、证人莫某某证言证实:天河城投公司发包的倒天河二期工程是2008年经过公开招投标,中标的公司是杭州城市监理公司。2009年年底我用黑色塑料袋装8万元现金到宋帮友的办公室放在办公桌上说:宋总,你拿去买几包烟抽,以后还希望你多多关照,宋帮友就收下了。因为当时我刚到毕节做监理工程,宋帮友是天河城投公司的老总,一方面是为了让宋帮友关照我,让我从天河城投公司多承揽一些工程,另一方面是为了让宋帮友顺利签字拨付工程款给我所在的监理公司,所以我才送了8万元给他。倒天河综合治理二期景观绿化项目是2008年1月3日在贵阳开标,委托监理合同是宋帮友与我们公司法人代表徐某新于2008年1月20日签订的,这个工程是我在毕节负责。

3、关于毕节市倒天河综合治理二期工程景观绿化项目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杭州市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等书证证实:2007年11月14日毕节市天河城投有限公司发布《毕节市倒天河综合治理二期工程景观绿化项目》公开招标投标。2008年1月8日杭州市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标,同月20日杭州市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徐某新与毕节市天河城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中标价为工程建造价的2.0%,工程总投资4700万元,监理费94万元。莫某某为此项目负责人。

4、明细账表、收款单、支票存根等书证证实:毕节市倒天河综合治理二期工程1号路K0+000+K2+455段工程,贵州建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莫某某为此项目负责人。从2008年1月18日起至2011年11月30日期间,宋帮友等人签字支付1号路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0,887,600元。

(三)2009年下半年,毕节市天河城投公司拟在碧阳湖旁修建同心阁楼,该工程项目前期规划由时任天河城投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宋帮友负责。在此期间,宋帮友安排工程老板赵某乙甲等人提供设计方案,后因工作变动宋帮友调离天河城投公司。被告人宋帮友于2010年4月3日任毕节市德溪新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工程老板赵某乙甲为了能够达到让宋帮友继续帮忙协调同心阁楼工程项目给其做的目的,于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在贵阳贵山酒店向宋帮友行贿人民币20万元。

2010年毕节市德溪建投公司在组织实施车坝场平、挡土围墙、偏坡绿化治理、车坝苗木基地等系列工程项目的过程中,时任德溪建投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宋帮友在竞谈前将工程项目信息告诉赵某乙甲,并向公司总工办负责人刘某甲推荐赵某乙甲做该系列工程后,赵某乙甲顺利中标该系列工程项目。赵某乙甲在实施该系列工程项目过程中,被告人宋帮友安排赵某乙甲于2011年3月11日垫钱为德溪建投公司购买一辆24.9万元的道奇越野车。被告人宋帮友将车款报销后在贵阳贵山酒店还给赵某乙甲时,赵某乙甲以感谢宋帮友在车坝场平系列工程项目中的帮助,将24.9万元购车款行贿给宋帮友。

2011年下半年,毕节市德溪建投公司组织实施二号路中央绿化工程和一号路北段行道树工程,时任德溪建投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宋帮友在竞谈前将信息告诉赵某乙甲,并向公司总工办负责人刘某甲打招呼,让刘某甲通知赵某乙甲和赵某乙找几家公司来参加竞谈。赵某乙甲和赵某乙找来的三穗县穗丰生态园有限公司顺利中标。为感谢宋帮友的帮助,赵某乙甲于2011年11月在贵阳贵山酒店向宋帮友行贿人民币10万元。

在赵某乙甲等人承建德溪新区车坝场平系列工程、二号路中央绿化工程和一号路北段行道树工程以及农发行停车场和绿化工程的过程中,被告人宋帮友于2011年8月的一天,安排赵某乙甲和赵某乙为其设计、翻修位于A镇B村约300平米的住房。赵某乙甲出于感谢被告人宋帮友在上述所做工程项目中提供工程项目信息和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给予的帮助,为了以后能继续在工程项目上得到宋帮友的帮助,在为宋帮友修建A镇B村的住房过程中,支付购买门窗、楼梯、木地板等装饰材料和人工工资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5012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宋帮友《关于与赵某乙甲经济来往等有关经过说明》、自书材料及供述证实:我愿意将我与赵某乙甲有关经济来往等情况交代如下:在2009年初,倒天河二期绿化工程技术负责人赵某乙介绍赵某乙甲给我认识,因工程方面原因,来往较多。赵某乙甲在毕节的工程有:车坝村平场工程、挡墙工程、偏坡处理、围墙及偏坡绿化工程;流仓桥环境整治工程、农发行绿化、停车场工程、德溪新区二号路中心绿化及德溪一号路北段行道树工程等。2012年又安排竞谈了德溪5号路工程给他兄弟赵某乙丙。这些工程获得,都是我提供信息,通知他们参加竞谈或直接安排的。2010年初,我出差到贵阳住在贵山大酒店,赵某乙甲提黑色袋子放在我房间的电视柜上,请我帮忙联系同心阁修建和织金古建筑装修及七星关乡镇古建筑建设,我答应帮忙过问回复他。他走后我看袋子里钱是20万。他送这20万是为了和我拉近关系,今后需帮忙时好找。2011年年初,德溪公司准备购车,我叫赵某乙甲帮忙买。他帮忙买了一辆“道奇”越野车开到毕节,价格29万多。报账后在贵阳贵山酒店门前阮某某把装钱的包给他。赵某乙甲把装钱的包提到我房间说给我了,感谢我照顾他们车坝工程等,我就收下了。2011年9月老家B村修房子,面积约300平米,在施工中赵某乙甲他们开了部分工人工资,购买了门窗,楼梯,地板及院坝石板等,估计在30万内,工程完工后,我要他们算一下账把钱开了,他们说不算了,我也就没开钱。2011年年底,我出差到贵阳住贵山酒店,打赵某乙甲电话约他过来,他说感谢我安排德溪2号路绿化给他们,并从衣服中拿出10万元钱放到我包里。他们在德溪新区做的这些工程除了五号路外,一部分工程是我直接安排赵某乙或赵某乙甲竞谈的,有些也是我安排刘某甲通知他们直接参加竞标的,农发行的绿化和停车场工程是我直接安排他们做的。

2、证人赵某乙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我在毕节做工程期间,与现任毕节市德溪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宋帮友存在不正当的经济往来。在2009年11月宋帮友调离天河城投公司到德溪新区管委会,我去原市政协办公室找他,请他帮我们协调一下阁楼古建筑的事,他当时说去协调一下。到2010年年初宋帮友到贵阳他打电话给我,我就叫我兄弟赵某乙丙从账上拿出20万元现金,我到贵山酒店宋帮友住的房间,随手将装有20万元的布袋子放在靠墙的桌子上说:“宋总,阁楼古建筑的那个事情,请你再给城投公司的协调一下”。他说:“好,我回去再协调一下”。2010年4、5月的时候,宋帮友打电话给我,说是要搞旅发大会,流仓桥周边的环境太脏需要整治,工期比较紧没有进度款,我回复他说这个工程我们做。我就委托赵某乙找公司参与这个工程的竞争性谈判,工程合同价大约100多万元,是贵州林校公司中的标。在2011年临近旅发大会前期的一天,我接到宋帮友的电话,说是车坝搞场平的工程要赶时间,工期条件同流仓桥工程一样,问我做不。我同意做,也是委托了赵某乙找了几家公司到德溪公司参加竞争性谈判,最后是贵阳市云岩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合同价大约100多万元。又经宋帮友通知,我叫赵某乙找公司参加车坝挡墙工程竞争性谈判,最后是遵义市富城公司中的标,合同价约100多万元。后有车坝的围墙工程和车坝的道路工程、坡地支护绿化工程等,其中有家是六盘水的公司中的标。在实施这些工程的同时,我还接到在农发行种树和停车场地砖项目,大约金额20万元左右,这两个项目是宋帮友直接安排叫我们去做的。在车坝基地工程完成的前后一段时间,有一天宋帮友打电话给我说,问我做不做二号路的工程,他还说做的话第一是工期紧,第二是没有进度款,我说可以。我就委托我的朋友龙某华到德溪公司进行竞争性谈判,当时竞争性谈判的是二号路中间绿化带和一号路北段行道树、苗木采购,是三穗县穗丰苗木基地公司承接了这两个工程,两个工程合同价大约在850万元左右。在2011年3月因为宋帮友刚调到德溪组建德溪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不久,他的驾驶员阮某某打电话给我说,领导要美威行的一款道奇车,要我先把车买下来,等公司有钱报账后再给我车款。随后我就把车买了,车款好像是24万多不到25万元,具体以发票为准。大约过了两个月,说车款已经报了,宋帮友和阮某某出差到贵阳,叫我去贵山酒店拿。宋帮友就打电话给阮某某,叫他把钱带过来。阮某某把这个袋子放在离门口不远的桌子上,随后离开。我对宋帮友说感谢长期以来的关照,钱我也不提回去了,你把钱提回去”,宋帮友没说什么,我就走了。2011年11月二号路工程施工后的一天中午,宋帮友打电话给我说他住在贵山酒店。第二天我想到要感谢宋帮友关照我得这几个工程做,就从家中拿了10万元放在黑色塑料袋里。我到贵山酒店宋帮友的房间,看见他有个黑色的手提文件包放在桌子上,我就把10万元钱放进黑色文件包里对宋帮友说了些感谢的话,宋帮友说了谢谢。还有就是在车坝基地工程施工期间,宋帮友打电话给赵某乙叫几个人去A镇老家帮他拆房子和修房子。赵某乙打电话问过这个事情怎么办,我给赵某乙说叫个班组给他家修了。2011年11月房子主体快完工了,宋帮友打电话叫我先去看有没有合适的楼梯、木地板、门、外墙木板、门窗。过了几天宋帮友又打电话给我,要我先在贵阳订楼梯、木地板、门、门窗,钱他过后再给我。于是我就在贵阳订了楼梯,大约2万元左右,木地板大约4万元左右,门大约3万元左右,门窗大约3万元左右,这几项合计大约12万元左右。我兄弟赵某乙丙给宋帮友家订的贴墙面木板大约在4万元左右,以及院坝的石板大约1万5千元左右。材料花费总共17万5千元左右。赵某乙给我说过,我们在修房子上付出去的人工费大概在15万元多点。我不要修房子的钱,是想到他照顾我做了这么多工程,感谢他的关照。大概2012年6月左右的这一段时间,我请宋帮友找一个短的BT模式工程的给我做,后宋帮友就给我五号路工程,五号路工程是不到一公里的路,合同价大概是3000多万元。五号路的工程主要是我弟弟赵某乙丙负责管理。经我计算,我想做楼阁的事送了20万元,在修二号路时送的10万元,送的买车款是24万多不到25万元;修房子为宋帮友花费了35万5千元左右。全部加起来应该是92万多元左右。宋帮友先后担任天河城投公司和德溪公司的老总,当时也是希望得到宋帮友的关照。宋帮友也确实在工程项目上帮我拿到工程做,我到毕节后先后拿到流仓桥、车坝系列工程、农发行种树草坪、二号路中间绿化带、一号路北段100棵银杏树和五号路BT模式,合同总额5000多万元的工程。宋帮友主要是告诉我们工程的信息,通知我们参加竞争性谈判,便于我和赵某乙找公司参加竞谈,让我们能得到工程做。

3、证人赵某乙丙证言证实:我是2008年年底来毕节的,来帮我哥赵某乙甲参加工程的管理。我在帮赵某乙甲管理工程期间,与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有不正当的经济和物质关系,我记得大概在2010年5月左右的一天,我哥叫我准备20万元现金。第二天早上从我个人账户上取了20万零点的现金出来,当天中午赵某乙甲从我这里拿走了20万元整,这20万是我用黑色塑料袋装好,外面套了个信用社的布袋子。我为宋帮友修建位于A镇的老家,支付15万多的工人工资和购买了一些材料,我将15.4万元拿给苏某去发给工人。另外,我在给宋帮友修建老家房子的时候,还给宋帮友出钱购买了23000元的外墙木板和15000元的青石地板。以上我总共为宋帮友修房子支付了19.2万元钱,宋帮友都没有拿钱给我。给宋帮友支付这19.2万元钱,是因为我哥赵某乙甲在德溪新区做工程,而宋帮友是当时德溪公司的董事长,我们得工程做和签字拨款的时候都需要宋帮友的帮忙,以上支出我也给我哥赵某乙甲说过,我哥给我说不用向宋帮友要,算是感谢宋帮友对我们的照顾。

4、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实:我给德溪公司的总经理宋帮友修位于A镇老家房子的事,具体是在2010年年底,倒天河二期综合治理工程完成后的一天,宋帮友打电话给我,说他家老房子需要修缮一下,叫我和他去看提点建议。过了一段时间宋帮友当面给我说,叫我安排几个工人把老房子先拆了,按照我设计的方案修新房子,费用最后由他结算。随后我就打电话把这个事情给赵某乙甲汇报,赵某乙甲说可以安排工人做。修房子主要是安排技工“苏某”带着工人在做。修房子所用的砂、砖、钢筋这些材料是宋帮友家自己提供的,听工人说在宋帮友家领了一些钱,后来在房子快修完的时候,赵某乙丙给我说还有15万元左右的人工工资没有结,这15万元左右的人工工资是赵某乙丙付的。我也给赵某乙甲讲过还有15万元人工工资没有付的事,叫他处理好。

5、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在2011年的时候,我们德溪新区组织实施了车坝苗木基地系列工程,包括场平、挡墙等工程、德溪新区二号路中心绿化带及一号路行道树等工程,因为这些工程的时间都比较紧,这些工程都是通过竞争性谈判发包的。在竞争性谈判之前,都是由我们德溪公司董事长宋帮友直接安排公司来参加竞谈的,让我们按照他安排的公司来组织竞谈完善程序,最后把竞谈的结果报给宋帮友,我晓得这些工程中的一部分是赵某乙、赵某乙甲他们做,至于他们是以哪些公司的名义来做这些工程的我记不清了。

6、证人阮某某证言证实:在2010年到2011年的时候,宋帮友就叫我打电话给赵某乙甲,叫赵某乙甲先垫289900元钱把车买下来,赵某乙甲把新车开来毕节。我把道奇车入户到德溪建投公司名下,车牌号是贵FD1707。又过了一段时间,宋帮友安排我把道奇车的购车发票和保险发票拿到德溪建投公司财务上报账,说是拿到贵阳去还赵某乙甲。我在发票上签了经手人,经宋帮友签字后我就到财务上报了账。我报得钱后就拿了一个装酒的袋子原封不动装在袋子里的。当天我就和宋帮友出差贵阳了,我们到贵山酒店后看见赵某乙甲已经到了,宋帮友安排我把钱拿给赵某乙甲后自己就下车了,在停车场我就将道奇车和保险报销的钱交给赵某乙甲,赵某乙甲将装钱的袋子打开看了一下就收下了,我看见赵某乙甲把钱提起和我一起上楼的,但之后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7、证人赵某乙丁的农村信用社交易清单证实:(1)从农村信用社打印的账号为2*****************1662,2012年1月18日取款16.9万元的交易清单,赵某乙丙于2014年3月4日在清单上注明其中15.4万用于支付帮宋帮友家修长春堡老家房子的人工工资(2)从农村信用社打印的账号为2*****************1662,2010年8月1日取款20万元。赵某乙丙于2014年3月4日在清单上注明证实: 20万元给赵某乙甲,至于赵某乙甲拿去做什么我不清楚。

8、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实:该发票开票日期为2011年3月11日,车辆类型客车,厂牌型号酷威2736CC,产地墨西哥;销售单位贵阳美威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价税合计249000元;2011年4月5日宋帮友在发票上签字同意在交通购置费内列支。

9、证人赵某乙甲提供三张《贵阳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定/销货单》、贵阳市南明区柏丽美家木门经营部木门订单等书证证实:2011年10月17日、11月14、16、25日赵某乙甲在贵阳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贵阳市南明区柏丽美家木门经营部给宋帮友家购买装修材料四项共计96120元。

10、车坝平场、车坝挡土围墙、车坝偏坡绿化治理等系列工程、德溪2号路中央绿化带、1号路北段行道树、5号路工程等相关招投标资料、情况说明等书证证实:车坝平场、车坝挡土围墙、车坝偏坡绿化治理工作,德溪2号路中央绿化带、1号路北段行道树工程,由德溪公司按照资质要求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单位以直接委托或邀请竞谈等形式确定施工单位。上述工程经直接委托或邀请竞谈,分别是贵阳市云岩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遵义富城建筑有限公司、六盘水景泰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黔美基础工程公司岩土工程公司、三穗县穗丰生态园有限公司中标。上述公司分别出具说明证实上述工程实际施工人是赵某乙甲。

11、中共毕节市委常委《四届【2011】5号》会议纪要证实:关于倒天河三期景观绿化苗木基地筹建,一是原则同意德溪新区管委会在梨树镇车坝村建立倒天河三期景观绿化苗木基地。二是由宋帮友同志牵头,相关单位和部门积极配合,迅速安排部署,加快工程进度,确保苗木基地今年年底前竣工投入使用。

12、毕节市德溪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关于车坝村倒天河三期苗木基地及接待中心建设的会议纪要》证实:2011年3月29日,宋帮友在政协二楼会议室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毕节市倒天河综合治理三期车坝苗木基地及接待中心建设会议”,由于工程要求时间紧迫,采取直接委托方式或邀请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对于挡墙、边坡治理、园道等工程,单个项目投资在200万元以内的,由德溪公司按照资质要求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单位以直接委托或邀请竞谈形式确定施工单位。

(四)2008年毕节天河城投公司组织实施倒天河二期滨河路1、2段工程建设项目,李某甲所在的重庆远海建工集团中标。李某甲在实施该工程项目的过程中,被告人宋帮友于2009年7月的一天,打电话叫李某甲一同去查看滨河路的施工情况和碧阳湖广场的绿化情况时,李某甲为请时任天河城投公司总经理的宋帮友协调工程征地拆迁,减少工程成本,使工程顺利完工,在毕节市碧阳湖附近向宋帮友行贿人民币2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宋帮友《主动向组织说明的问题》自书材料及供词证实:关于李某甲给我送钱一事,特主动书面向组织交代。李某甲是重庆远海建工集团在毕节的负责人, 2008年天河城投公司招标滨河路一、二段项目,重庆远海建工集团公司又中标,合同也是我以天河城投公司的名义与重庆远海集团签订的。滨河路一、二段是在2009年年初才正式开工的,开始施工是其他人在负责,后来是李某甲在负责。当时虽然我已负责开始筹建德溪新区管委会和德溪建投公司,但是在天河城投公司我还是总经理,天河城投公司工程项目的工程进度总调度,包括征地拆迁、工程进度、质量等和工程款的拨付还是由我把关负责。在2009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早上,我打电话给李某甲叫他去碧阳湖看工程的施工情况。当天早晨我和李某甲查看了滨河路的施工情况及碧阳湖广场的绿化情况,李某甲就给我说到他负责的工程的困难,包括滨河路三段扫尾工程,滨河路一、二段施工中因拆迁问题堵工严重,希望我能尽快帮忙协调解决这个问题,看完工程后李某甲走在前面,拿了一个用黑色塑料袋包好的东西放到我车上,并给我说他拿了点东西给我。等我上车打开一看,里面是用纸包起的两大托钱,10万一托是捆好的,共计20万元,我就把钱带回家了。李某甲送我这20万元钱,是我当时作为天河城投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工程项目的调度,李某甲负责的工程在施工中出现了困难(征地拆迁),需要我加大协调的力度,以便能够顺利完工,减少工程成本。李某甲给我讲后我也积极的安排协调,加快速度推进,最后李某甲负责的工程也是按期完成了的。

2、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在2008年下半年,我当时在毕节修滨河路三段道路项目,我在网上看见毕节市天河城投公司招标毕节市滨河路第一、二段道路项目(实际是一个标),我就用我们重庆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去参加投标,另外我还找了3家公司参与这个项目的围标,最后开标的时候就只有我找的4家公司参与竞争,我们重庆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2200万元左右的价格中标滨河路第一、二段的道路施工。在毕节滨河路第一、二段施工到近一半多点的时候,大概是在2009年6、7月份左右,因为施工道路涉及到拆迁问题工程无法推进,当时宋帮友是毕节天河城投公司的总经理,而整个工程的拆迁及补偿问题需要宋帮友才能解决,我就一直想找宋帮友帮忙。一天早晨宋帮友给我打电话说叫我和他去看看碧阳湖广场的绿化问题,我想到这是个很好的送钱机会,就将20万元钱包装好后放在我车里。我们在碧阳湖广场上面的路上下车后谈了一会工程上的事,我就从车上提了事前准备好的20万元钱放在宋帮友车子的后排座位上,给宋帮友说这是点现金,给他说滨河路一、二段拆迁的问题很麻烦,希望他叫手下的人帮忙抓紧点解决,宋帮友听了后就说他知道了。因为宋帮友当时是毕节天河城投公司的总经理,我们做的工程都是他们公司发包的,我一直想和他走好关系,希望得到他的照顾,更主要的是这次滨河路第一、二段施工中出现因拆迁问题无法推进的情况,我记得因拆迁问题我们停工将近两个月,停工对我们的损失很大,所以我为了拉近与宋帮友的关系,请他赶紧帮忙解决滨河路的拆迁问题,就送了他这20万元钱。后来没多久滨河路的拆迁就很顺利的完成了,我也就很顺利的完成了滨河路第一、二段的施工,并全部结算了工程款。

3、证人陈某甲证言证实:倒天河综合治理二期工程滨河路1、2标段工程是重庆远海公司的李某甲承建的,当时我任天河城投公司副总经理。在滨河路1、2段的施工过程中,当时这条路的征地拆迁难度很大,有的被拆迁户不愿配合,造成拆迁进度缓慢,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施工进度,后来也是宋帮友安排我们公司征迁办加快征地拆迁进度,才使得工程顺利完工的。

4、关于倒天河综合治理二期工程滨河路1、2段招、投标、明细账表、收款单、支票存根、滨河路一、二段资金支付审批表等资料以及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出具《说明》等书证证实:2008年1月23日,毕节市天河城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发布毕节市倒天河综合治理二期工程滨河路1、2段公开招标公告,重庆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标,由公司副总经理李某甲负责该项目。该项目经宋帮友签字于2008年8月21日至2010年1月28日支付重庆远海建工(集团)公司工程进度款共计人民币13282132.28元。

二、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帮友通过其特定关系人宋某国等人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宋帮友在担任毕节市天河城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毕节市德溪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于2009年5月的一天,利用职务便利将碧阳湖广场工程项目指定给李某甲承建。并在安排李某甲先开工后再补办手续之机,向李某甲明确提出该工程的土石方量很大,要求李某甲带起其弟宋某国一起做该工程项目。李某甲表示同意后,被告人宋帮友将该情况告诉宋某国,授意宋某国参与李某甲一起做碧阳湖广场建设工程。事后,李某甲根据宋帮友的要求找到宋某国商量做碧阳湖广场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由李某甲出,宋某国提供挖机、铲车、推土机、压路机,采购彩砖、普通砖、砂石参与工程施工。2009年6月10日李某甲与毕节市德溪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补办、补签该项目工程所需的各项手续。工程竣工后,李某甲除支付宋某国工程车和挖机等费用外,又额外分给宋某国人民币40万元。为此,被告人宋帮友认为其管理、发包的工程项目,单独拿给其弟宋某国做不符合相关规定。被告人宋帮友便与宋某国(另案处理)共同商量,趁其这几年还在台上,安排宋某国参与工程项目从中获取好处,找得钱以后共同投资实体。之后,被告人宋帮友利用其主管和掌握工程项目信息的职务便利,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工程未发布招标公告之前,将工程项目信息提前告知特定关系人宋某国、张A、宋某甲等人,指使宋某国等人找李某甲“合作”,并按照李某甲、宋某国等人的要求,通过控制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设置投标附加条件、向有关人员打招呼、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排除其他公司参加投标,确保李某甲、宋某国等人中标。被告人宋帮友通过上述手段,为请托人李某甲等人想得到的工程项目提供职权帮助,谋取利益,确保其特定关系人宋某国、张A、宋某甲等人以“合伙”的名义从每一个中标的工程项目中获得李某甲支付的大额现金。被告人宋帮友伙同宋某国、张A、宋某甲共收受李某甲贿赂款人民币8550000元。具体受贿犯罪事实如下:

2011年4月,毕节市德溪建投公司实施倒天河三期流仓桥至路家桥河段截污干管工程,该工程在竞谈之前,被告人宋帮友将信息告诉宋某国,指使宋某国找李某甲商量一起合作参与竞谈该项目。李某甲从宋某国处得到信息后又找到宋帮友,请宋帮友帮忙给刘某甲打招呼。被告人宋帮友同意后给刘某甲说“李某甲们想做这个截污干管工程,反正他们实力也强,他们想做的话就尽量帮助他们,让他们中标”。宋某国与李某甲商量后,投标费用由李某甲承担,经宋某国从中运作,李某甲找来的兴义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得以中标。中标后李某甲与宋某国共同商定,以95万元的价格将该工程项目转给刘某乙。除去投标费用25万元后,李某甲将转让费分给宋某国人民币35万元。在该项工程项目上,被告人宋帮友伙同宋某国二次收受李某甲人民币35万元。

2011年初,毕节市倒天河综合治理三期工程一号路K2+915.K3+360(一标)段工程项目招标。在该工程未发布招标公告之前,被告人宋帮友将信息告诉宋某国,指使宋某国等人找李某甲一起合作参与投标。宋某国、张A、宋某甲找到李某甲共同商量围标,由张A和宋某甲具体负责整个投标,包括打点评标专家、找业主设置条件,找公司围标,李某甲负责出30万元的投标费用和60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在被告人宋帮友的帮助下,李某甲等人找来的招标代理机构贵州智聚公司被确定为该工程的招标代理方,通过围标李某甲等人找来的贵州庄周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2011年9月14日李某甲得到第一笔工程款1174814元,在扣除前期费用后,分给宋某国50万元,剩余的17万多元由宋某国用于送给德溪公司财务、德溪公司工程部、德溪公司派驻一标段现场代表各5万元,其余2万多元作为工程项目零星开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人宋帮友积极帮助李某甲等人协调征地及签字拨款,并在明知宋某国未参与任何工程施工、管理的情况下,通过违反签字拨款的相关规定,帮助宋某国从该工程项目预付款中索取人民币300万元。李某甲在得知该情况后,找宋某国要回50万元。在该项工程项目上,被告人宋帮友伙同宋某国二次收受李某甲人民币300万元。

2011年下半年,由毕节市德溪建投公司承建的毕节市百里杜鹃大道及配套拆迁安置点A4、A6、A7幢安置房及附属工程招标。在该工程项目招标之前李某甲找到被告人宋帮友,请宋帮友给刘某甲打招呼。被告人宋帮友同意后带李某甲到刘某甲的办公室,对刘某甲说李某甲要做这个项目,叫刘某甲按照李某甲要求的时间发布公告,刘某甲表示同意,同时宋帮友还授意李某甲让宋某国等人参与这个项目。李某甲为了能够拿到该工程项目,便与宋某国、张A、宋某甲商量围标。经李某甲、宋某国等四人共同商定,由张A和宋某甲负责找有关公司锁函、打点评标专家以及找6家公司来围标,李某甲负责投标保证金。该项目在宋帮友的帮助下,通过李某甲、宋某国等人采用围标、行贿等手段,确保了李某甲等人找来的招标代理机构贵州东旭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被确定为该工程的招标代理方,黔东南建筑总公司中标。在施工前宋某甲找到宋帮友说他和张A都参与该项目,宋帮友便告诉宋某甲该项目的利润低,叫宋某甲等人不要参与,让李某甲拿点钱给他们算了。事后宋某国、张A、宋某甲按照宋帮友的意见与李某甲商谈时,提出工程项目以1个亿计算,按6%提点共计600万元,谁做谁拿300万元出来。最后商定工程由李某甲做,宋某国、张A、宋某甲退出,李某甲支付宋某国、宋某甲和张A人民币各100万元。在该项工程项目上,被告人宋帮友伙同宋某国、张A、宋某甲收受李某甲人民币300万元。

2012年,毕节市德溪建投公司实施毕节市倒天河流域土地治理项目二号路延伸段BT模式融资工程项目建设。因宋帮友负责贷款融资,知道德溪新区国家农发行9个亿的贷款马上下来,工程款没有问题,在发布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前,被告人宋帮友将工程项目信息告诉宋某国,并安排宋某国找公司报名参加竞谈,如果有公司报名就报名参加竞争,如果没有公司报名就不要报名,等流标后采取竞谈时再参与,还可以省一笔投标费。该工程项目经两次发布公告后因无人报名而流标,德溪建投公司决定采取邀标的方式确定施工方。最后在宋帮友的帮助下,宋某国找来的兴义第二建筑公司中标,中标价2000多万元。中标后因宋某国无能力实施,在征得宋帮友的同意后,宋某国以该项目是别人中的标为由,邀约李某甲各出资220万元共440万元给别人转过来做。李某甲在明知该工程项目是宋某国中标的情况下,仍然表示同意,并支付购标款22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30万元到宋某国提供的马某某账户上。同时李某甲向宋某国明确提出:“如果征地拆迁影响工程,宋某国应将220万元退回”为条件。为此,宋某国在收取李某甲的220万元后,即带李某甲找到被告人宋帮友。被告人宋帮友明确答应在该工程项目上给予宋某国、李某甲协调和帮助,并告诉李某甲放心做,这个项目的资金没有问题。在该项工程项目上,被告人宋帮友伙同宋某国收受李某甲人民币22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宋帮友供述证实:我安排宋某国参与做的工程情况:第一个是碧阳湖广场施工工程,这个工程是在2009年5月份,当时地区主要领导要求在碧阳湖边用两个月的时间修建一个广场,同时要求我们天河城投公司立即选定实力强的施工单位进场开展施工。我就组织公司主要领导开会,会上我提议由当时正在施工滨河路三段的重庆远海集团公司的李某甲实施碧阳湖广场建设。当天我就叫李某甲来办公室给他讲了这个事,并叫他第二天必须开工,边施工边找公司来参加项目竞谈,完善手续。同时我给李某甲说我弟宋某国有工程车和挖机等,叫李某甲带起宋某国一起。李某甲答应。我给宋某国说叫他去找李某甲一起做碧阳湖广场,后来我到现场检查时看见宋某国与李某甲一起在做这个工程。工程结束后我听宋某国说李某甲拿了40万元钱给他。第二个是我到德溪新区任管委会主任兼德溪公司董事长后,倒天河三期有一段截污干管工程需要施工,我就将这个消息告诉宋某国,宋某国就去找李某甲商量,李某甲知道后就来找我说他们想做这个工程,请我给刘某甲打个招呼。我给刘某甲说李某甲们想做这个截污干管工程就尽量帮助他们中标。我给李某甲说我已经给刘某甲打过招呼了,并让李某甲和宋某国一起做,最后也是李某甲和宋某国中标。第三个项目是德溪新区1号路一标段工程,当时我回老家看父亲,就给宋某国讲,现在的施工老板做工程非常找钱,这些施工老板直接送钱给我,我又不敢收,单独拿项目给宋某国做也不行,我说不行就叫宋某国参与施工老板些做点工程捞点钱,找到的钱拿来办点实体,等我退休后有点事情做。当时宋某国就答应了,并说有工程就叫我告诉他。没多久1号路北段一、二、三标段的施工图就出来了,当时该工程还没有发布招标公告,我知道一标段的施工条件最好,就告诉宋某国叫他去约李某甲一起投标做这个工程的一标段。过后没几天李某甲就给我说他们已经商量好一起投1号路一标段,我就给李某甲说叫他们好好准备,中标之后在施工中我会在征地和拨款等方面照顾他们的。在确定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过程中,刘某甲给我汇报过说李某甲找了几家招标代理公司来参加竞谈,我给刘某甲说可以的。刘某甲把竞谈的结果告诉我,我就确定了由李某甲找来的一家公司为该工程的招标代理机构,李某甲自己找招标代理机构也是为了能满足他们提出的条件,确保他们能中标。开标后1号路一标段确实也是李某甲中标,宋某国也是参与了这个工程的。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我也积极的给李某甲们协调征地、及时给他们拨款。在2012年年底到2013年年初春节前,宋某国拿一张1号路一标段施工单位的借条找我签字,要借300万元的工程款,我就给宋某国签了字,宋某国就拿借条去德溪公司财务室借了300万元钱。春节之后,李某甲找我拨款时就给我讲之前的300万元我弟弟宋某国一个人拿用了,我才知道宋某国在这个项目中得了300万元钱。第四个是百里杜鹃大道安置房项目,项目业主是毕节地区建投公司,德溪公司是代建单位。在招标前李某甲来找我说他想做这个项目,请我给刘某甲打招呼,等他去找几家公司来后再发布公告,我说可以,我给李某甲说叫宋某国也参与做这个项目,我就带他去刘某甲的办公室,对刘某甲说李某甲要做这个项目,叫他按李某甲的要求安排发布公告的时间,当时刘某甲答应等李某甲先找到几家公司后才发布招标公告。刘某甲把竞谈结果报给我后,我就确定由李某甲找来的其中一家公司为这个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这个安置房项目也是李某甲找的公司中标的。中标后的一天,宋某甲给我说他和张A一起帮助李某甲投了百里杜鹃大道安置房的标,我就给宋某甲说这个工程利润低很,叫李某甲拿点钱给他们就算了,叫宋某甲们不要参与,最后宋某国、宋某甲和张A都没有参与这个项目的建设。在这个项目上宋某国、宋某甲和张A应该是从李某甲那儿得到钱的,因为如果李某甲不拿点钱给他们的话他们肯定会给我讲,至于他们得多少钱我不清楚。第五个是德溪2号路延伸段工程,是BT项目,工期在两年左右,完工之后才能付款。在发布招标公告之前,我就将这个工程消息告诉宋某国,叫他去找几家公司来参与竞争,如果有公司报名就报名参加竞争,如果没有公司报名就不要报名,等流标后采取竞谈时再参与,还可以省一笔投标费。经过两次报名都流标,就决定采取邀标的方式确定施工方。因为我是负责贷款融资的,我知道德溪新区国家农发行9个亿的贷款马上下来了,工程款是没有问题的,我叫宋某国找几家公司报名参加竞谈,最后是宋某国找的兴义第二建筑公司中标,中标价2000多万元。中标后宋某国无法实施,就征求我意见说将这个工程转给别人做,我说要找有实力的老板来参与做。过后几天宋某国和李某甲来找我,说他们一起合作做这个工程,李某甲给我说希望我帮忙协调加快拆迁进度,我就答应李某甲给他们协调,并叫他们赶紧进场,贷款年底就到,工程款不用担心。这个工程在2013年6月份左右开工的,在2013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我在德溪公司门口遇到李某甲,李某甲给我说他总共拿了600万元给宋某国问我知道不。我说我心里有数。当时我估计李某甲拿给宋某国的600万元就是宋某国在德溪1号路北段一标段中拿的300万元 ,另外的300万元应该是其他的几个项目中从李某甲处得到的。安排宋某国与李某甲一起做工程,并给他们操作工程项目,是因为李某甲比较有实力,叫宋某国与他一起做就是想让我弟宋某国以合作做工程的名义变相收点钱,李某甲也是看中我手中的权力才让宋某国参与合作分钱的。安排宋某国参与李某甲做工程得到的好处我和宋某国商量过,得到的这些钱准备拿投资实体。在2013年8月份我感觉到我要被调查后,就给宋某国说从工程项目中得到的钱存在银行不安全,放在家里也不放心,放在我这儿更不合适,叫他把这些钱先把之前准备办酒楼的房子修起来,同时我也给他讲说叫他赶紧到三板桥租一块地来做殡仪服务中心。我利用权力安排宋某国插手参与工程项目,从中分钱的行为错了,看到工程老板做一个工程就找很多钱,心理失衡才安排宋某国参与工程分钱,宋某国也是利用我手中的权力参与工程获取收益,导致了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给党和国家造成了很严重的影响,我接受组织的处理,同时动员家人积极上缴相关赃款,争取组织对我家人从轻处理。

2、证人宋某乙的自书材料及供述证实:大概是2008年或者是2009年,我哥宋帮友介绍我认识李某甲,喊李某甲带起我做工程。2009年5月左右,我哥宋帮友让我和李某甲一起做碧阳湖广场的项目,我和李某甲谈的时候,他说我哥宋帮友叫我们一起做这个项目,在谈的过程中没有提到我要出资多少,只是项目实施中需要的彩砖、砂石由我供应,材料款等项目完工后才付,水电工人和泥水工人由我负责安排。项目结束后,李某甲分两次共拿了80万元给我。这个项目我投入的成本只在30万元左右,我得的利润50万元左右。我哥担任德溪建投公司董事长之后,我哥提到由我来单独做项目的话有时候不好直接出面,现在的工程大量的钱被工程老板赚走,又不敢直接收受工程老板的钱,我哥就说适当的时候,找些项目让我参与进去获取点好处,如果今后赚钱了拿搞点实体。2011年初,我从我哥处获得德溪新区将要实施一号路北段一标段的项目信息,我哥让我联系李某甲,找李某甲商量打伙。招标代理单位是我和李某甲去联系的,找相关公司围标和协调评标专家关系是宋某甲、张A负责,最后这个项目是李某甲以庄周恒公司中标。项目动工一个多月后,划拨第一笔工程款117万多元是打在我的账上,李某甲打电话叫我汇款55万元给他,说借给万州粮油集团的老总有急用,我就汇了55万元给李某甲。李某甲从重庆回来后给我说,这次拨的117万多元,我汇给他的55万元,李某甲退还我5万元,说我和他一个先拿50万元用到,余下的17万多元李某甲安排拿5万送给德溪公司派在该项目上的现场代表黎某,拿5万元送给德溪公司财务人员郑某某,拿5万元送给德溪公司工程部管这个项目的宋某甲,余下的2万多元就把我之前租地区交通局宿舍做项目办公室的租金给报销了,这117万多元就这样清了。第三笔:2012年底,我去找德溪公司的财务郑某某问能不能先借点钱出来,郑某某说可以的,但是要宋帮友签字。我就安排一号路一标段负责跑业务的彭某某以庄周恒公司的名义开具一张空白借条给我,我在借条上填了借款300万元。2012年底腊月二十几了,我在A镇老家找到我哥,我哥问借多少,我说已和郑某某讲过借300万元不会超的,我哥就给我签字了。后来我就在支票上代签了李某甲的名字,从庄周恒公司转到我的建行账户上。这笔钱转到我的账上后过完春节,李某甲去德溪公司问工程款,财务人员告诉他说我在春节前借了300万元,李某甲就打电话给我问我是不是真的,我说是真的,借得300万元,李某甲就叫我先打50万元给刘某丙。在德溪新区一号路北段一标段项目,李某甲给我的钱共计300万元。2011年下半年,百里杜鹃大道安置房进行招投标,在投标之前,李某甲、我、张A、小宋某甲四个商量共同来投这个工程的标,如果中标后有人做,就以8个点转给其他人做。我和李某甲负责找招标代理机构,宋某甲和张A负责找公司来围标和协调评标专家等,中标后我们几个又商量不管哪个做,拿出6个点,最后李某甲确定做,这个项目资金是1.1亿多元,按1个亿算,李某甲应该拿出600万元来,扣出前期投标费用和利息200万元,那么我们四个就各可以分100万元。48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由李某甲垫付。2012年,我问我哥宋帮友有没有项目,他说有BT项目,是德溪二号路延伸段的项目,叫我找几家公司参加投标,因为是BT模式,不明情况的公司不敢报名投标,叫我不要急着报名,先看看情况。这个项目两次流标,最后通过竞争性谈判,我找来的兴义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贵阳分公司中标,中标后我给我哥说拿转出去,我哥叫我找有实力的人来做。我就找李某甲商量合伙做,我当时不好意思给李某甲讲这个标是我操作的,就给李某甲说这个标是人家的,我们两个合伙各出资220万元共440万元转过来做。李某甲同意后我就提供马某某的账号给李某甲,李某甲打了250万元在这个账户上,其中有220万元是作为买标的费用,有30万元是作为工程启动的资金。李某甲打了250万元到马某某的账户后,我取出50万元出来作为项目周转资金使用,另外的200万元我拿转到我小姑张A碧的信合账户上。李某甲说如果征地拆迁影响工程,要我把他的钱退还给他,为了给李某甲打气,我带起李某甲去找我哥,我们说涉及征地拆迁工作请大哥帮安排一下,我哥说征地拆迁工作他会帮安排调度。李某甲问我哥这个项目资金有没有问题,我哥说这个项目资金没有问题,项目贷款国家农发行已经审核通过放心的做。从李某甲处得了碧阳湖广场项目40万元;德溪新区一号路北段一标段项目,我得了李某甲300万元;德溪新区二号路延伸段项目,我得了李某甲220万元;杜鹃大道安置房项目,我得了李某甲100万元。在这四个项目上,我得了李某甲共计660万元。李某甲为什么要拿上述660万元给我,我觉得我与李某甲之间不管是合伙也好,还是卖标也好,都与我哥宋帮友是有关系的,因为我哥宋帮友是德溪公司的董事长,能提前知道工程项目信息,能够为操作项目中标提供便利条件,如果没有我哥在这个位置上,拿下这些项目难度就相当大,同时我哥能在征地、拆迁和拨款等方面提供帮助,所以李某甲才会拿钱给我,李某甲并不是真正的需要与我合作,而是看中我哥手中的权力能够为他获得工程项目和做工程提供方便,才在这些项目上与我合作的。我参与李某甲的几个项目,如果没有宋帮友插手干预,李某甲是不会拿钱给我。我哥知道我从李某甲手中得钱的,但不知道具体是多少。2013年8月份我哥到我老家看望父亲,给我说纪委要查他,从李某甲手中得到的钱不安全,叫我先把老家的房子修了,剩余的钱如果他过得了这关,春节过后不得事的话再说。因为我哥宋帮友手中的权力,我从李某甲那里得到的660万元,我愿意上缴给检察机关。同时我哥宋帮友不管贪污、受贿多少钱我都愿意卖房屋、财产,把这些钱全部上缴给检察机关,请检察机关从轻处理宋帮友。

3、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在宋帮友的安排和操纵下,我先后得到碧阳湖广场工程、同心阁楼工程、截污干管工程、德溪一号路北段一标段工程和百里杜鹃大道安置房工程。这些工程,一是通过宋帮友直接指定或邀标给我做;二是宋帮友通过其弟弟宋某国提前告知工程项目信息、一部分宋帮友直接向德溪管委会总工办负责人刘某甲打招呼设置条件,有意向性的要拿给我们做。通过刘某甲设置有利于我参加投标公司的资格条件,通过围标获得工程,以及宋帮友派其弟弟宋某国、其侄子宋某甲、女婿张A通报信息,在招投标过程中进行分工,张A与宋某甲具体操作,我负责投标保证金及部分投标费用,张A与宋某甲通过提前锁函、围标串标、行贿评标专家等手段取得工程。这些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及部分围标串标费用是我提供的,宋某国、宋某甲和张A也提供了部分围标、串标的费用。宋帮友指定给我做的碧阳湖广场工程情况。2009年5月份的一天,我在实施滨河路一、二段工程的现场出来遇到宋帮友,当时毕节市(地区)的领导与宋帮友到碧阳湖这个地方来勘查,在勘查过程中领导说:“要在这里修建一个广场,按照这个地方的面积搞60天完成,具体事宜由天河城投公司负责”。过了一两天,我到宋帮友办公室找宋帮友谈修建碧阳湖广场的事情,宋帮友说你来做这个项目,我有一个弟弟现在没得事情做,你带着他做点工程,这个工程现在设计图纸 、工程预算没出来,先进场把工地平整好,按照实际地形结合施工,后面再完善工程相关手续。我明白宋帮友的意思,当场就表态同意,宋帮友还告诉我宋某国的电话号码,第二天我就联系宋某国谈与他合伙做碧阳湖广场的事情,商定项目建设资金由我一个人出,宋某国只提供彩砖、沙石等材料。后来工程完工后,决算总价为500多万元,除去垫资费用和开支,剩余大约170万左右元,这个工程我总共给了宋某国80万元。除了应该给宋某国30万元的砂石等成本外,我分给他50万元。第二是德溪排污管工程。2011年1月份左右,宋某国给我打电话说德溪有一个排污管工程,大约1000万元左右的工程,叫我们做好投标准备。在宋某国打电话给我的第三天,宋某国来到我住的红都假日酒店的房间里,我就问宋某国这个项目他问宋帮友有没有安排,宋某国说宋帮友说没有安排给别人做,刘某甲还说宋帮友也给他推荐了我们。这个项目整个运作过程是由宋某国完成的,投标的时间大约是2011年2月份左右,中标的单位是贵州兴义建筑工程公司,标价是900多万元,后来我与宋某国商量以95万元转让给我表弟刘某乙,算账下来我得43万元,宋某国得52万元。第三是德溪管委会1号路北段1标段项目工程。德溪管委会的北段道路是分三个标段即1、2、3标段进行招投标。在2011年4月份,张A打电话给我,说德溪管委会北段有三个标的道路工程要招标,喊我抓紧来毕节。到毕节后我和张A、宋某甲一起谈论北段三个标的事,宋某国也来到我的房间说前几天就要打电话给我讲这个消息的,因为事情比较多,所以没来得及打电话,今天大家在一起就把这个事情商量一下。我问宋某甲:宋帮友有没有安排给其他人做?宋某甲说没有安排其他人做,还讲这几个标的整个工程是按进度拨款,不是BT模式,一、二标的造价大约在1500万元至2000万元左右,三标要小些。我就问宋某国的意见,宋某国让我看着办。我们商定由张A和宋某甲具体负责整个投标,包括打点评标专家、找业主设置条件,找公司来围标,我负责出30万元的投标费用和投标保证金。后来我就叫宋某国打了30万元给张A。张A和宋某甲走后,我问宋某国怎么知道这个工程信息的,宋某国给我说宋帮友告诉他的,宋帮友也没有安排其他人做,并且给他说过这三个项目不涉及拆迁,施工环境也比较好,是按进度拨款,条件比较好,让他和我投这个标后一起做这个工程。后来德溪管委会把这个工程的招标公告发布了,我就问宋某国打保证金的情况和张A操作的情况,宋某国说保证金是宋某甲在负责。我就问宋某甲要多少保证金,宋某甲说要600万元,我就同意了。在开标后,宋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已经中标了,并给我说让我和宋某国做一标段,他们(宋某甲和张A)做二标段。后来我和宋某国遇见宋帮友,宋帮友对我和宋某国说要抓紧开工,还给我们说在征地拆迁中如果有问题他会协调解决。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都是由我出面组织施工。这个工程的第一笔工程款大约是140多万元,庄周恒公司扣除管理费和税收后还剩117万多元,这117万多元拿打给宋某国,是由于我与宋某国算账要分同心阁、排污水管工程的利润及前面请宋某国给张A打的30万元投标费用,这117万才安排打在宋某国账上的。后来2013年5月份,我安排李某乙到德溪管委会问郑某某工程尾款的事情,郑某某告诉李某乙说宋某国已经划走300万元,我就问宋某国为何划走300万元,宋某国承认找宋帮友签字划走300万元,因为说得不高兴,宋某国借口说有事走了。因为房建工程上差材料款,我就给宋某国借了50万元给刘某丙,后来我遇到宋帮友时就给他讲宋某国私自拨走300万元工程款的事,宋帮友听后没有说什么,我从此就不敢再提这个事了,因为还有几千万的工程款还要找宋帮友签字,所以就没有再要。在这个工程中宋某国总共从我这儿拿走300万元。第四是德溪管委会百里杜鹃大道安置房工程。大约在2011年8月份,我到宋帮友的办公室对宋帮友说我想做安置房工程,宋帮友就答应了。宋帮友当时就和我一起去刘某甲办公室,并给刘某甲说要我来做杜鹃大道安置房项目。过了一、两天,宋某甲、张A和宋某国找到我,说大家联手来投这个标,我们四个商量由张A和宋某甲负责找有关公司锁函、打点评标专家以及找6家公司来围标,我负责投标保证金,张A提出工程按照1个亿算,按6%提点共计600万元,谁做谁拿300万元出来,后来工程由我一人做,我支付给他们300万元,至于这300万元他们是怎样分的我不清楚。我负责6家公司共计48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我将480万元打在宋某国账上后由他负责去交投标保证金,最后我们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建筑工程总公司中标百里杜鹃大道安置房项目。第五是在2013年6、7月,宋某国找到我说他知道兴义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中标了德溪新区二号路延伸段道路工程,现在中标人想把这个工程转出来。宋某国就介绍了马某某和我合作,各出资220万元共440万元将这个工程买下来做,我当时同意后就打了250万元在马某某这个账户上,其中220万元是买标费用,30万元为项目启动资金。当时我怀疑这个项目是宋某国卖出来的,马某某是宋某国的代言人。我和宋某国说如果这个工程施工受征地拆迁的影响,就要叫他把钱退还给我。宋某国听后就带我去找到宋帮友,当时宋帮友答应帮忙协调,还说这个项目的资金是没问题的,喊我们放心做。以上工程是宋帮友指定和操纵给我做,我直接送宋帮友的20万元是犯法了的;宋帮友通过叫我以带宋某国合伙做工程的名义,实际是宋帮友利用其权力资源以宋某国的名义和我合伙,从我这里分钱,宋某国没有资金,也没有技术,如果宋某国不是宋帮友的亲弟弟,我是不会和他合伙的。宋某国从我这儿拿走的钱也相当于宋帮友利用权力从我这里拿走的。

4、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德溪新区做的二号路延伸段工程前期是怎样招投标我不清楚,我只知道是以兴义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中标的,具体是由宋某国和李某甲做,宋某国和李某甲是怎么合作的我不清楚。工程于2013年4、5月份启动,宋某国喊我到这个工程的工地上去给他管理工地,开给我每月5000元钱。宋某国对我说李某甲准备打一笔钱给他,让李某甲把这笔钱转到我的卡上。我就把这张工商银行卡拿给宋某国,这张卡后来一直都是宋某国在使用。后来我听说李某甲打了250万元到我这张卡上。这个工程启动时宋某国拿了50万元左右给我们项目部作为启动资金。李某甲为什么要打250万元给宋某国、他们具体是怎么合作的我不清楚。

5、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碧阳湖广场是2009年的项目,宋帮友给我说过,这个项目工期短,领导安排通过竞争性谈判拿给做滨河路项目的重庆老板李某甲来做,至于参加竞谈的公司是否全是李某甲找来的我不知道。对竞谈公告设置的条件,我给宋帮友汇报过,经宋帮友审核后再张贴公告,张贴公告的时间由宋帮友确定。2010年后宋帮友担任德溪建投公司董事长,德溪新区排污管这个项目是2011年初招投标的,这个项目宋帮友给我说过推给李某甲来做,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招投标代理机构,我初步审查好后提交给宋帮友审核,根据宋帮友审核修改的内容发布公告,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也由宋帮友确定。德溪新区草海大道道路工程,这个项目的招投标我记得是按照宋帮友的意见,设置了一些投标报名条件,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提交宋帮友审核后,按照宋帮友规定的时间发布招标公告,我记得招标公告发布后,宋帮友给我安排补发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的一个通知,要求投标单位在交纳保证金的同时额外交纳500万元的实力保证金,没有实力交纳500万元实力保证金的公司就视为放弃竞标。按照规定市交易中心是不允许设置实力保证金条款的,这个条件没有通过市交易中心,也没有在网上公布,而是直接发给报名竞标的公司。德溪新区1号路北段1标段宋帮友给我打过招呼,在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中设置一些条件符合投标方李某甲的条件,目的也是为了增加李某甲的中标率。德溪新区百里杜鹃大道安置房这个项目是2011年下半年的项目,在项目招投标之前,宋帮友亲自带起李某甲到我办公室给我说李某甲想做这个项目,让李某甲他们中标。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拟制好后,提交给宋帮友审核,按照宋帮友要求的时间发布招标文件和公告。李某甲他们做的这个标段因为有一栋31层的高楼,投标资质需要具备一级资质。德溪新区2号路延伸段这个项目通过两次投标,报名竞标单位达不到三家导致流标,最后是通过竞争性谈判中标的,这个项目是BT模式,确定哪些公司参加竞标应该是由宋帮友确定后,通知这些公司来参加竞谈。其实,项目到竞谈这个环节,基本上属于指定给某家公司来做了,即使专家打分,不管哪家公司中标,都是一个人在做,我记不清楚最终是哪家公司中标,但最后项目是李某甲在做。以上这些项目的招投标,如果通过招投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投标的,招标代理机构也是由宋帮友审查确定选择几家具备资质的代理机构参加竞谈,最后从参加竞谈的几家代理机构中确定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中设置一些细微条件,宋帮友确实给我打过招呼,比如对一些材料复印件就行了,宋帮友要求必须彩印件等一些细微的条件。另外,发布招标公告和竞谈公告的时间是按照宋帮友的要求发布,他安排什么时候发布就什么时候发布。对招投标影响大的几个因素:一是项目的信息,宋帮友平时要求我们有什么项目,信息都要保密,目的也是缩小知情范围,但宋帮友自己是否保密我不知道。二是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比如遇到周末或节假日,有些单位来不及参加投标。三是设置的附加条件,比如要求交纳500万元实力保证金的情况,这些项目都不需要交纳500万元的实力保证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也不允许设置这个条件,这样规定也排挤了一些交纳不了实力保证金的公司参加投标。四是评标专家,如与评标专家关系亲近,在评分上就会得到关照。

6、证人张A证言证实:我是在和前妻宋某乙没有离婚的时候,在我岳父宋帮友家经常看到过李某甲,所以我才约他做项目。2011年年底,由毕节市德溪投资公司招标的百里杜鹃大道安置房项目,总造价1.15亿元。李某甲约我去红都酒店,当时我叫宋某甲和我一起过去,宋某国也在场。李某甲当时就说四个人合作做这个项目,股份每人占4分之1,而且当时这个项目是没有公告的,他从哪里得到的信息我不知道。 当时李某甲给我40万元,我和宋某甲负责去贵阳向30多家公司锁函,李某甲出钱,宋某国负责什么没有讲明。该项目评标之前我和宋某甲向20多个评标专家都打过电话,要求他们如果被抽中评标就给我们回复,我和宋某甲每个专家分别送了1000元。评标的时候我们找了5家公司去围标,我们以黔东南州建筑总公司的名义中标后,7个专家我和宋某甲分别送他们每人1万元,共计7万元。中标后李某甲召集我们到红都酒店,他说他要一个人做这个项目,除了投标成本花去的170万元左右,成本包含5家公司的银行保函共计120万元,5家投标保证金利息共计20万元,还有我前期锁函花去的费用等,剩余的430万元我和宋某国、李某甲、宋某甲每人分得100万元左右。宋帮友要求交纳实力保证金,目的就是为了排斥其他的潜在投标人。2011年年初,李某甲约我、宋某甲、陈某、八哥在毕节市醉玉堂吃饭,当时宋某国及李某甲的一些老乡在场,李某甲说德溪投资公司要招标德溪新区北段1、2、3标段,三个标段总投资共5000万元左右,李某甲说他做1标段,我和八哥、陈某、宋某甲、张B5个人合作做2标段,3标段由哪个做他没有说,他只是说老大宋帮友有安排的。我负责找公司围标及找招标代理机构,其它人负责资金上的往来。我当时每个标段找了10家公司报名,报名的时候没有其它公司参与。1标段是贵州庄周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2标段是仁怀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中标。这一次确实是靠围标中标的,还有就是李某甲从宋某国或宋帮友那里得到工程项目要招标的信息。3标段是谁做的,不知道。但是我怀疑有可能是宋某丙做的。因为李某甲讲过老大有安排,所以我才怀疑是宋某丙。2011年年底,李某甲约我在红都酒店商量事情,当时我把宋某甲喊着一起去,宋某国在场。李某甲说马上要上一个大工程,是百里杜鹃大道安置房项目,他说老大宋帮友原来答应这个项目拿给蒋某做,李某甲负责做通蒋某工作。让宋某国、我和宋某甲联手把大的标段做了,剩下小的拿给蒋某做,当时我们就商定每人占4分之1的股份。李某甲说这个项目二级资质就可以做,我说有资质的太多锁函锁不完,要想办法提升为一级资质,这样的话我们就可以把函全部锁死。然后李某甲说他和宋某国负责去找宋帮友做工作,把资质提升为一级资质,这样的话我们就可以把函全部锁死。我说除了这样还要用我们所找招标代理机构,李某甲说叫我把招标代理机构找好,他去找宋帮友和刘某甲帮忙。我将三家代理机构名单交给李某甲,李某甲将名单交给刘某甲和宋帮友,最后德溪公司确定下来就是由这三家代理公司竞谈。之后我又找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贵州海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鑫前建筑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建筑工程总公司等围标,最后是由黔东南州建筑总公司中标。中标后宋某国找我和宋某甲商量,说这个项目他找宋帮友问过,项目资金不到位把他转出去,我和宋某甲说可以。2012年春节期间,李某甲在红都酒店里面,宋某国、宋某甲在场,李某甲说这个项目他自己来做,以1个亿的总造价拿出6个百分点来买断,就是拿600万元来4个人分,每人分110万元左右, 我和宋某甲分得220万元,钱是李某甲付给宋某甲的,宋某国分得一样多的。

7、证人宋某甲证言证实:德溪新区1号路北段是2011年实施的,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李某甲和宋某国找张A说德溪新区1号路北段有三个标段的道路工程要招标,他们想约张A来做,张A就把我约起,准备和李某甲们一起做。李某甲约张A吃饭,张A把我喊起去的,宋某国也在场的。我们到李某甲住的红都酒店去商量德溪新区1号路北段工程的事情,当时商量由我和张A负责去找公司围标,打点评标专家,找招标代理机构等,李某甲和宋某国负责联系业主。由李某甲和宋某国去找德溪公司的刘某甲等人,当时还商量李某甲和宋某国做1标段,我和张A做2标段,3标段由徐某和宋某丙做。每个标段的投标保证金和投标费用由做工程的人自己负责,李某甲和宋某国为了投1标段拿了30万元的投标费用给张A。张A找了招标代理公司之后就把这些公司名字拿给李某甲他们,由李某甲去联系业主方。最终业主方从这些招标代理公司中来确定招标理机构。我和张A又去找公司围标,我记得这三个标段的中标公司是:1标段是贵州庄周恒公司中标的;2标段是仁怀二建公司中标的;3标段是遵义的一家公司中标的。中标之后就按照我们在红都酒店商量的开始施工,李某甲和宋某国做1标段,我和张A、张B、焉老八做2标段,3标段是徐某和宋某丙做。百里杜鹃大道安置房是在2011年的年底实施的,当时也是我、张A、李某甲和宋某国,商量由我和张A找公司来围标,打点评标专家等,由李某甲和宋某国负责联系业主。具体就是由李某甲和宋某国去找德溪公司的刘某甲等人,该工程的投标费用由我和张A负责,投标保证金由李某甲负责。我和张A共找了6家公司来参与围标,投标保证金共计480万元是李某甲负责的。中标之后我遇到我家姨爹宋帮友,我给他说我、张A、宋某国、李某甲合伙做百里杜鹃大道安置房这个工程,我姨爹宋帮友就给我说安置房这个工程利润低、风险大,喊我们不要和李某甲做了,喊李某甲拿点钱给我们算了。之后我们又在红都酒店商量,李某甲说做这个工程要拿钱出来才能做。我们当时拿不出钱来,李某甲就说他找人来和他做,我们退出来,拿点钱给我们,我们当时也同意了的。最后李某甲就通过宋某国的账上给了我200万元,这200万元就是给我和张A的。在百里杜鹃大道安置房这个工程上李某甲是否分钱给宋某国我不清楚。

8、证人陈某乙证言证实:百里杜鹃大道A4、A6、A7幢安置房的招标代理是在2011年,我记得是在毕节做工程的老板李某甲通过电话联系我后,我按照他的安排找了5家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并把名单交给李某甲,由李某甲把这5家公司的名单报给德溪公司。在接到毕节市德溪公司刘某甲的电话通知后,我就把另外4家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带到毕节参加该项目的招标代理竞争性谈判。来毕节参加竞争性谈判的时候,李某甲和张A还请我们吃了一顿饭,在吃饭的过程中,李某甲就对我说我们得到代理后不要帮助其他人,要帮助他们设置招标条件排除其他投标人,并给我提出要我们在招标文件里注明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消防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资质,我就同意了。经过竞争性谈判,由我找来的贵州东旭公司获得该项目的招标代理,在设置招标文件的时候,我就给贵州东旭公司的业务员车某某说让他将投标申请人的资质加上“必须具备消防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资质”。李某甲要帮助他设置招标条件就是排除其他投标人以减少竞争,确保他们找来围标的公司能够中标。在贵州东旭公司获得招标代理后,张A就告诉我他们找来围标的公司名称,他们找来围标的公司大概有5、6家,我们按照李某甲的安排设置了条件后,是李某甲和张A他们找来的黔东南州建筑总公司中的标。

9、证人车某某证言证实:我们贵州东旭公司主要是做招标代理的,在2011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陈某乙给我打电话说他在毕节德溪新区联系到一个项目,要搞招标代理,他和项目的甲方认识,叫我们贵州东旭公司也去报名参加招标代理的竞谈,我们贵州东旭公司中标毕节市德溪公司百里杜鹃大道安置房A4、A6、A7标的招标代理。在我与毕节德溪公司对接准备发布项目招标公告时,陈某乙找到我说要我在招标公告中的投标申请人资格要求里增加设置必须具备消防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我就按照陈某乙的安排在百里杜鹃大道安置房A4、A6、A7工程施工招标公告里增加了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消防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要求。我只记得最后中标百里杜鹃大道安置房A4、A6、A7工程施工的是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建筑工程公司。陈某乙要我在招标公告中增设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消防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要求,主要目的是限制投标人,因为有的建筑工程公司不具备消防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从而实现他们让其中某家公司中标的目的。

10、证人吴某甲乙证言证实:毕节市德溪新区一号路北段是分为三个标段进行招投标的,在2011年上半年,毕节的张A通过电话联系我,给我说德溪新区1号路北段要进行招标,现在在找招标代理公司,让我去参加竞争性谈判,还对我说他和德溪公司那边比较熟悉,他可以操作,如果我们贵州智聚公司获得代理后要帮助他们,我当时说只要不超出原则可以帮忙。后来我以贵州智聚公司的名义去报名,经过德溪公司总工办刘某甲等人组织竞争性谈判,由我们贵州智聚公司获得该项目的代理。在获得招标代理后,张A来找我让我帮助他设置招标条件时,我根据经验就问张A是否有三大认证体系证书,张A说可以找到三大认证体系证书。三大认证体系证书是一个冷门,很多公司没有,就相当于设置了一道门槛。并且三大认证体系证书在招标公告里面没有写明,只是向来报名的投标人说让他们尽量的准备材料,没有向张A以外的投标人说明需要三大认证体系证书,因为其他投标人没有注意三大认证体系证书的这个事情,所以在后来资格预审时很多公司因为没有三大认证体系证书就被废标了。我在招标文件里设置投标申请人必须具有三大认证体系证书目的就是排除其他投标人以减少竞争,确保他们找来围标的公司能够中标。在报名之后,张A告诉我他找来参加投标的公司,我记得该项目三个标段中标的是贵州庄周恒公司、仁怀二建和遵义的一家公司。

11、证人耿某某证言证实:李某甲是我妻哥,他在毕节承建工程,我帮他打工,先后为李某甲开车和管理材料采购,兼出纳和管账员。德溪新区北段一号路工程款的拨付具体由李某甲的侄儿李某乙负责,当时李某甲承建德溪新区北段一号路是以庄周恒公司名义投标承建的,所以李某乙拨得工程款后,通过庄周恒公司财务将工程款转到我私人在毕节中国银行1*******2036的账户上。德溪新区北段一号路是李某甲一人出资投标承建,项目部负责人是周某某,即是德溪新区北段一号路项目建设负责人,负责做进度款拨款资料。彭某某在承建德溪新区北段一号路刚开工的时间来呆了几天,后面到工程结束都没有上班。修建碧阳湖广场是李明春负责材料采购和结算费用。我记得在2011年的时候转过两次钱给宋某国,以银行记录为准。宋某国没有参与德溪新区北段一号路建设管理,在整个工程建设中,宋某国除了来找我们还欠他的材料款和设备租赁费用来过几次工地,其他就没有来过了。宋某国卡号为4***********2173的银行流水清单,2011年10月17日通过卡号为6**************1328的账户转款35万元给宋某国,这笔款是转给欠宋某国的砂石、砖及设备租赁费。宋某国卡号为4***********2173的银行流水清单,2012年1月13日通过卡号为6**************1369的账户转款595187元给宋某国,同样是转给欠宋某国的砂石、砖及设备租赁费。

12、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我伯伯李某甲承建德溪新区北段一号路是以一家名叫庄周恒公司投标承建的,因为我对德溪新区管委会的情况不熟,当时李某甲就安排彭某某和我一道跑拨款。彭某某在承建德溪新区北段一号路具体负责前面一、二期拨款,其他彭某某就没有具体做什么事情。宋某国没有参与德溪新区北段一号路建设管理,工程建设中在工地上都没有看见过宋某国。德溪新区北段一号路的工程款除了有一笔300万元的工程款是庄周恒公司去拨的款,其余的工程款都是我亲自去拨的。德溪新区北段一号路第一期工程款拨付前都是李某甲一人垫资的。2012年下半年的时候,有一天李某甲安排我打50万元钱给宋某国。之后一段时间,李某甲给我讲宋某国要打50万元过来,叫我和宋某国联系。我和宋某国联系后,他说他的钱是在建行卡上的,我就找我们工地上负责采购材料的刘某丙的建行卡,宋某国把钱打到刘某丙的账户上,我自己去把这50万元取走。宋某国为什么要打这50万元给我,具体情况我不清楚,但应该是还之前我伯伯叫我打给他的50万元。

13、证人刘某丙证言证实:在2013年的时候,我在工地上一起共事的李某乙说有人要打50万元给他,他没有建设银行的卡,需要借我的建设银行卡去转账,我就把我的建行卡、身份证和银行卡密码一起拿给李某乙,我听说这50万元是一个叫宋某国的人打的,钱到账后李某乙从银行取现还是转账给别人我不清楚。

14、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在2011年8月中旬左右,毕节市七星关区德溪新区一号路北段一标段的老板李某甲打电话给我,叫我到他的这个工地上来帮他搞施工,主要就是负责工地的进度、质量等方面的工作。 我到李某甲的这个工地一直干到大约2012年5、6月份工程结束我才离开的,我的工资由李某甲支付。宋某国我认识但不是很熟悉,我是到这个工地上来以后通过李某甲才认识宋某国的。据我所知这个工程项目应该是李某甲承建的,至于宋某国是否合伙承建这个工程我确实不清楚,但我在工地上搞施工期间从来没有看到宋某国参与过该工程的施工管理过,我也从来没有向宋某国请示过任何工地上的事情。

15、证人程某某证言证实:侦查人员出示时间为2013年2月3日的收据编号810585,金额300万元这张收据经我仔细辨认,这张收据是一个叫彭某某的人拿给我,叫我在这张收据上加盖“贵州庄周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盖章的目的是拿到德溪公司去借款。2013年2月6日早上,彭某某把德溪公司出具的拨付300万元借款的转账支票拿给我,并对我说德溪公司拨付了300万元,要我赶紧把这300万元转入庄周恒公司账户后再转给宋某国。2013年2月6日下午,我就拿着这张300万元的转账支票到毕节市农业发展银行找陈某甲主任签字,第二天2013年2月7日早上,我的手机接收到中国银行发送的300万元进入庄周恒公司账户的信息提示。当天下午2点半左右,我就到中国银行毕节市七星关区迎宾路支行将这300万元转到宋某国的建行的账上。

16、证人彭某某证言证实:宋某国是我表哥,到德溪新区一号路北段一标段项目部工作是李某甲叫我去的。在德溪新区一号路北段一标段项目部仅工作两个月时间,主要有两点原因,第一、李某甲性格不好,我感觉与他相处困难;第二、该项目部本身就不缺人,我觉得自己在该项目部就是一个闲人。向我出示收据凭证号码8105854,出具日期2013年2月3日,金额300万元,收款人为贵州庄周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这张收据就是在2013年年初,我拿给程某某叫他盖章的收据。程某某在这张收据上加盖贵州庄周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后,我按照宋某国的要求在这张收据上填写了今收到德溪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交来北段一标段借支款,金额300万元的内容。然后我就把这张收据给了宋某国,宋某国叫我同他去德溪管委会没有找到宋帮友。2013年2月6日宋某国打电话叫我和他去德溪公司就把这张收据拿给我,我见这张收据上宋帮友已经签字。我和宋某国直接去到财务部,当时我就把这张收据拿给范某某办支票,范某某接过收据看后说只有宋帮友的签字不符合常规程序,郑某某当时说等他打电话给宋帮友请示。记得郑某某挂了电话以后范某某就给我们开支票,陈某梅加盖德溪公司的财务专用章,范某某在支票上分别加盖了宋帮友的私章和她自己的私章,宋某国在这张支票的存根上以李某甲的名义签的字。得到300万元的转账支票后,我一个人拿着德溪公司出具的300万元转账支票去找程某某盖背书章,2013年2月7日这300万元就直接转入庄周怛公司在中国银行的账户,宋某国就打电话叫我催程某某赶紧把300万元转给他,当天程某某就将这300万元转入了宋某国的建行账户。存根上“李某甲”三字是宋某国签写的。向德溪公司申请拨付这300万元工程借款,没有借款报告,也没有借款申请,就只有一张宋帮友签字的收据。德溪新区一号路北段一标段项目据我所知是李某甲以贵州庄周恒公司的名义承建的。

17、证人闻某某证言证实:贵州庄周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概是2011年5、6月份的时候成立的,彭某某不属于贵州庄周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他是帮宋某国做事的,他俩是亲戚。贵州庄周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过毕节市德溪新区一号路北段一标段项目。当时是一个叫李某甲的人挂靠贵州庄周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项目。中国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户名贵州庄周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1*******7839,2013年2月7日转账收入300万元,交易对方是毕节市德溪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当日转账支出300万元,交易对方是宋某国这件事我不知道。虽然贵州庄周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办事处名义上是我负责,但实际上是张A和宋某甲对外具体操作业务,张A叫我成立贵州庄周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办事处时告诉我,每月给我2000元工资,所收的管理费到时工程款结算完后大家分。到目前为止我从庄周恒公司毕节办事处借了2万元钱用于个人消费。宋某国是张A原妻子宋某乙的亲叔叔。宋某国是否参与承建德溪新区一号路北段一标段工程我不清楚,但李某甲挂靠庄周恒公司参与投标只有李某甲和他安排的人来和我们联系,宋某国从来没有和我们联系过挂靠庄周恒公司投标承建德溪新区北段一标段工程的事宜。

18、证人郑某某证言证实:德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拨款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拨付工程进度款,一种是以借条的形式从公司借款。以借款的方式拨款的程序是先由施工建设单位因特殊原因向公司提出借款申请,提交申请拨款报告,并经财务总监和总经理一并在借条上签字,大额的50万元以上必须经董事长在拨款报告上签字。我记得严重违规拨款的就一次,是在2013年2月份的一天,宋帮友的亲兄弟宋某国来到公司财务部,并把一张凭据拿给公司的出纳范某某,范某某接过宋某国拿的借据看后说“收据不符合规定”。我从范某某手中接过借条后,是一张盖有庄周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借据, 借支工程款300万元,借据上只有宋帮友的签字不符合公司拨款规定,我就对宋某国讲这不符合规定。宋某国对我说董事长都签字了有什么不可以的。我当场用办公室的座机用免提打电话给宋帮友说“这笔钱只有您签字要不得,是不是叫陈某丙和陈某梅签个字”。宋帮友回答说“不用了,我是董事长,我签字了就行,临近春节了,农民工要钱,以后工程结算的时候扣回这笔钱就可以了”。宋帮友这样安排后我就安排出纳范某某办理了。这300万是庄周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溪一号路北段一标段工程的借款,工程的老板是一个叫李某甲的人承建的。

19、证人范某某证言证实:在2011年9月初至2013年11月初期间,我除了在毕市七星关政协办公室任常务副主任、报账员外,我还兼任毕节德溪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出纳。付工程借款的程序是这样的: 由施工方提供借款收据和工程承包合同到我这里进行审查,同样收据上也需要加盖施工方章,其中借款20万元以下的,仅由财务总监陈某梅在收据上签字后,我就可以出具支票;如果借款在20万元以上,施工方提供的借款报告或者借款申请上必须要有德溪公司董事长宋帮友的签字,然后陈某梅和总经理陈某丙共同在收据上签字,我才能给施工方出具支票,出具支票后同样也需要陈某梅加财务专用章,然后由郑某某在支票上加盖宋帮友的私章,最后由我加盖自己的私章。施工方提供的工程借款收据上只有一个领导的签字,特殊情况下,郑某某要先向宋帮友请示,只有宋帮友同意后才拨付借款。我记得在2013年2月6日那天,宋某国拿着盖有庄周恒公司的收据到德溪公司财务部找我拨付300万元工程借款,我当时看了宋某国提供的收据只有宋帮友一人签字,有些不符合我们拨款常规。我就把这个情况告诉财务部部长郑某某,并对郑某某说这笔300万的借款恐怕不能拨付,郑某某说他打电话向宋帮友请示一下,宋帮友在电话里对郑某某说先拨付这笔300万元的借款,待以后拨付工程进度款时从中扣除。我就将这张借款300万元的转账支票交给了宋某国。这张支票存根上“李某甲”三字是宋某国签写的。

20、证人陈某丙证言证实:我在德溪新区管委会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协助主任宋帮友的工作,分工是分管德溪城投公司的全面工作,还具体分管公司的财务工作。德溪公司拨付工程进度款和建筑工程借款的相关规定是德溪公司董事长宋帮友在一次公司办公会上制定的。这张时间2013年2月3日的收据,收据编号8105854、收款单位贵州庄周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额300万。收据上所体现借款300万元,但我不知道这笔借款。从这张收据上来看,只有董事长宋帮友一个人的签字是不符合我们公司的规定和程序的,而且宋帮友不应该在收据上签字而是应该在借款报告上签字,这笔300万元的借款应该是支付出去了的。毕节市七星关区德溪新区一号路北段一标段工程项目的承建商是谁以前我不晓得,我来德溪公司的时候这个项目都已经建成了的,是后来在纪委和检察院来我们公司调资料的时候才听到纪委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说这个项目是李某甲做的工程,其他我就不知道了。

21、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 2011年的5月份,我老表李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他在毕节用兴义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德溪新区的流仓桥至路家桥段河堤截污干管工程,叫我过来做,我过来后才知道这个项目是李某甲和宋某国一起中标的,中标价是9296273.22元。后来经过我们商量,李某甲和宋某国把这个项目转让给我做,我直接拿出95万元给他们两个,至于李某甲拿去后和宋某国是怎样分的我不清楚。

22、倒天河综合治理工程碧阳湖露天文艺广场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标通知书、拨付款情况等书证证实: 2009年6月5日,毕节市倒天河综合治理二期工程碧阳湖露天文艺广场工程有三个中标候选人,2009年6月9日毕节市天河城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帮友签发中标通知书,2009年6月10日宋帮友与重庆远海建工集团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5610000元。2009年6月12日经毕节市城投公司副总经理吴某甲、陈某甲带队对三个中标候选人考察后,因四川鹏路桥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建议中标人为重庆远海建工集团。2009年6月24日经宋帮友审批同意借工程款3000000元;2009年7月5日至2010年1月28日经宋帮友审批同意借碧阳湖广场工程款4500000元,支付碧阳湖广场工程进度款6014701元;2011年7月6日付某鸿签字支付碧阳湖广场竣工结算余款1887223.94元。

23、毕节市百里杜鹃大道及配套拆迁安置点A4、A6、A7幢安置房及附属工程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拨付款情况等书证证实:毕节市百里杜鹃大道及配套拆迁安置点A4、A6、A7幢安置房及附属工程的招标代理,于2011年10月26日通过竞谈方式,贵州省东旭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标,代理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工作,于2011年10月31日经毕节市德溪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帮友签字同意,次日贵州东旭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布招标公告,要求资格预审申请人具备房屋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和消防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2011年12月29日经评标,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建筑工程总公司中标。2012年3月5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十一分公司(2012)04号《会议纪要》:组建毕节市百里杜鹃大道及配套拆迁安置点A4、A6、A7幢安置房工程项目部,刘某乙为项目负责人。2013年1月9日至2014年2月17日经陈某丙、陈某梅、宋帮友签字,支付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建筑工程总公司工程进度款的情况。2014年4月4日,刘某乙出具情况说明:本人刘某乙实际是受李某甲口头聘请为该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该工程实际组织施工人为李某甲。

24、毕节市倒天河综合治理三期工程流仓桥至路家桥段河堤截污干管工程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等书证证实:2011年4月15日,毕节市人民政府《毕市府专议[2011]45号》专题会议纪要决定倒天河综合治理三期工程流仓桥至路家桥河堤截污干管工程因在前期施工招标中流标,鉴于工程工期紧,原则同意业主单位德溪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2011年4月20日,德溪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向市监察局请示拟邀标单位重庆市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兴义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贵州水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黔西南州协力建设有限公司。2011年4月29日经专家评标,兴义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标。2014年5月7日,兴义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乙与德溪公司宋帮友签订9296273.22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5、毕节市倒天河综合治理三期工程一号路一、二、三标段施工招投标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付款明细账、资金支付审批表、支付凭证等书证证实:贵州智聚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经公开招标有10家公司报名。2011年6月16日经专家评标,贵州庄周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贵州庄周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道德与德溪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帮友签订毕节市倒天河综合治理三期工程一号路K2+915—K3+360段(一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合同签定日期。计划开工时间2011年7月1日,计划竣工时间2011年12月31日,合同价14157676.79元。以及宋帮友签字支付贵州庄周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的情况。

26、毕节市倒天河三期环境整治路网工程二号路延伸段BT模式融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材料、施工合同、支付款项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证实:鉴于进行两次公开招标均无人报名而流标,2012年5月28日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同意德溪公司关于德溪新区二号路延伸段、5号路工程项目采取邀请竞谈方式确定融资建设单位的请示,建设期按工程进度拨付30%,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审计的总价款支付40%,质保期过后全部付清。2012年6月17日兴义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标,委托代理人陈某友对毕节市倒天河三期环境整治路网工程二号路延伸段BT模式融资建设项目进行组织实施,宋帮友等人签字支付兴义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工程进度款的情况。陈某友于2014年4月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该工程实际施工人为李某甲。李某甲在上述情况说明上签署该情况说明内容属实。

27、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转账凭条、明细账、记账凭证等书证主要证实:2012年9月29日,李某乙工商银行账户卡号6**************6747,汇款50万元给宋某国工商银行尾号6719账户。2013年2月7日,毕节市德溪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转账账汇入贵州庄周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00万元,同日转出至宋某国账户。2013年4月7日,宋某国建设银行卡号5***********8129转账汇出50万元给刘某丙账号6**************6398。

28、贵州庄周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据证实:2013年2月3日,金额3000000元;收据上盖有贵州庄周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收据上仅有宋帮友签字“同意暂借,拨进度款时扣回。宋帮友2013年2月5日”。

29、贵州庄周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账号1*******7839银行交易清单、收据证实:2011年9月14日贵州庄周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账号1*******7839转账支出1174814.00元给宋某国的情况;2013年2月7日毕节市德溪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转账汇入3000000元;2013年2月7日转账支出3000000元给宋某国的情况。

30、宋某国购买创美世纪城商品房付款银行存根联主要证实:宋某国于2013年4月1日,通过建设银行账户支付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万元;于2013年7月1日支付80.8617万元,共计1808617元。

31、原毕节市委任职通知、政协七星关区委免职决定、七星关区委免职通知证实:被告人宋帮友于2009年4月8日任毕节市政协副主席,2014年2月21日被七星关区政协一届十二次常委会会议免去政协副主席、常委、委员职务;2014年2月18日被中共毕节市七星关区委常委会议决定免去中共政协七星关区委员会党组副书记职务。

32、毕节市检察院反贪局说明、交办函、织金县检察院立案决定书、逮捕证、侦查终结报告、毕节市检察院起诉书主要证实:被告人宋帮友在因涉嫌受贿被办案机关和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过程中,检举赵某乙学、付某鸿涉嫌受贿犯罪线索后,侦查机关根据这一线索查实赵某乙学、付某鸿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存在。赵某乙学、付某鸿被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

33、毕节市检察院财务收据、银行回单主要证实:被告人宋帮友家属已于2014年3月19日、5月6日为其上缴涉案赃款600万元。

三、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帮友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宋帮友认为广东中天设计公司贵阳分公司设计利润高,在2013年6月以其老家A镇B村C组修建爱心广场为由,向广东中天设计公司贵阳分公司负责人何某某拉赞助款人民币53万元。何某某同意后于2013年6月21日直接将53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宋帮友。事后,宋帮友用一张盖有七星关区政协公章的空白收据,以其驾驶员王某某的名义出具53万元的收据给何某某。被告人宋帮友从53万元中拿出2万元交给政协秘书科科长张某某用于政协网站运行维护外,其余51万元被宋帮友私自挪用来支付装修公务员小区住房的装修材料款、小工工资和平时生活开支,超过3个月未归还。2013年11月10日宋帮友被纪委“两规”期间,主动交待了上述51万元赞助款被其私自挪用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宋帮友供述证实:何某某是广东中天设计公司贵阳分公司的负责人,我和何某某是在2009年因为毕节市郭家湾高架桥项目的设计工作认识的。我作为德溪管委会主任,在工作中就经常与何某某打交道,我了解何某某们公司设计利润高,就想找他们拉点赞助。在2012年年初我找何某某联系赞助20万元给阴底、长春、生机等乡镇,用于整脏治乱,赞助5万元给A镇B村安自来水。2013年上半年我又联系何某某,想让他赞助为我们B村建一个广场,总共需要200万元左右。我和何某某说后他说拿不出200万元来,我给他说最起码也要他赞助50万元,当时何某某就同意了。在2013年6月份的一天,何某某直接将53万元现金送到我办公室,我给何某某说现在开不了收据,叫他先把53万元现金拿给我,过后开收据给他。后来我将政协办公室张某某开给我的一张盖章空白收据,用驾驶员王某某的名义写了张53万元的收据,当时我们政协办公室也希望我能拉点赞助用于网站管理,我就叫张某某开了张空白收据给我。过后几天我把这张收据拿给何某某,并给他说用我的名字写收据不好,先叫他把这张收据收好,等到B村换了收据后再换给他。何某某拿钱给我后没几天,我就拿了2万元钱给我们政协秘书科科长张某某用于网站管理,另外的51万元我拿回我家里放起。这51万元我拿回家放在卧室的抽屉里,在装修公务员小区房子的时候我从这51万元里拿了10多万元用于支付装修材料款和小工工资,在平时的生活开支中也从这51万元里开支了一些。关于我把51万元钱私自拿回家使用的问题我有自首情节,希望组织给我认定。

2、证人何某某证言证实:我和宋帮友是在我2009年或2010年毕节市郭家湾高架桥设计工作的过程中认识的,后来我们公司在毕节市德溪新区做了一些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我在工作中与宋帮友有接触,所以我和宋帮友就熟悉了。我在和宋帮友接触的过程中,在2012年1月份的时候,宋帮友给我说他们七星关区政协准备春节期间去乡镇搞慰问,就问我们是否愿意参加,我当即就表示可以参加,并说我们可以赞助25万元钱。后来宋帮友把我带到七星关区政协的办公室,让我把这25万元钱交到七星关区政协的办公室。在2013年6月份的时候,宋帮友对我说A镇B村准备修建一个爱心广场,这个广场需要200万元左右的资金,让我们公司捐助点钱,我答应捐助50来万。过了几天我从公司的财务上借支53万元钱带到毕节,下午5点过宋帮友让我把这53万元钱带到七星关区政协的办公室,给宋帮友说我捐助给A镇B村修广场的53万元钱带来了,宋帮友当时对我说已经下班了开不了收据,让我先把钱拿给他,我就把这53万元钱拿给宋帮友。没有几天宋帮友就拿了一张收据给我,收据上是盖起毕节市七星关区政协办公室的印章的,收款人是王某某,我今天把这张收据的复印件带起来提供给检察机关。

3、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我2012年4月至2013年10月期间给宋帮友开车,没有收到过一笔53万元的赞助费,没有出具过收条。经侦查员将何某某提供的收款单复印件:时间为2013年6月21日,收款事由为收到广东中山设计公司赞助区政协网络管理费贰万元,A镇B村C组爱心广场伍拾壹万元,收款人为王某某的收据,王某某辨认后指出上面王某某名字并非自己所签字。

4、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我是2011年2月从七星关区公安局调入七星关区政协负责秘书科的工作,2013年5月份正式任七星关区政协秘书科科长至今。秘书科也就是相当于政协的办公室,我的工作职责主要就是为政协专委会和政协主席服务,做好上传下达工作。我记得在2012年的时候宋帮友安排我收过一笔25万元的赞助费,在2013年的时候收到2万元的赞助费。我们办公室印章的使用没有严格的规定,就是在需要用的时候就盖不用登记。根据领导的安排,急需用的时候是可以盖空白印章的。宋帮友作为我们办公室的分管领导,他安排我们盖空白印章我们是会盖的。

5、证人范某某证言证实:我任七星关区政协财务出纳期间,没有收到过广东中天设计公司贵阳分公司或其负责人何某某的相关赞助款。只是在前段时间我听说宋帮友在之前收到过广东中天设计公司贵阳分公司负责人何某某的两笔赞助款,一笔25万元,一笔53万元,但具体的情况我不清楚也没有经手。这两笔钱用在哪儿我也不知道,只是在2013年7月份左右张某某转了2万元钱给我,说是宋帮友拿给我们政协用于网络管理维护。

6、证人宋某丙证言证实:宋帮友他老家就是我们A镇B村的,宋帮友为B村修建爱心广场拉过赞助费有这么一回事的。是在2013年4月份的一天,宋帮友打电话让我去他老家B村C组商量事情。我过去他家有很多人在场,宋帮友对我们说他想拉点赞助在B村C组修建一个爱心广场,修建广场的钱全部由他拉赞助,我们镇政府和村里不用出钱,并安排由村民代表冯某某负责该广场的征地拆迁事宜。

8、证人冯某某证言证实:宋帮友他老家是我们C组的,在2013年4月份的时候宋帮友回家来,叫我们大家去他家里商量事,他给我们说想在我们B村C组修一个爱心广场,钱由他去想办法。当时宋帮友叫我负责给老百姓协调土地。我去找老百姓协调土地,因为和老百姓没有达成补偿,就没有协调到修建爱心广场的土地。当时宋帮友说他去协调资金,但是我不知道他是去哪儿协调,也不知道他协调了多少,反正关于资金的事宋帮友没有给我说过。

9、七星关区A镇B村支部书记宋某银、B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书面情况说明证实:听说宋帮友要在B村C组修建一个广场,资金来源是宋帮友协调。修中心广场的事后来因补偿没有讲好,至今没有实施。资金来源不清楚,资金没有给过B村村委会。

10、七星关区A镇党委书记张某国出具书面《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4、5月宋帮友打电话叫我去他家一趟,商量在B村C组建休闲广场的事,说由我们政府协调立项、征地,设计和建设费由他协调上级部门和企业赞助予以解决。之后因为其他公事繁忙的原因,镇里一直没有出面申报立项、征地等工作,是否有企业赞助和协调上级补助资金等镇里也没人知晓。

11、广东中天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负责人何某某提供的营业执照、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等书证证实:广东中天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负责人何某某于2012年1月18日在公司报销捐赠支出250000元,于2013年7月2日又在公司报销捐赠支出530000元。

12、收款单复印件、收据复印件证实:(1)收款事由收到广东中天设计公司赞助:区政协网络管理费贰万元;A镇B村C组“爱心广场”伍拾壹万元。收款人王某某。(2)今收到广东中天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资助生态家园建设费贰拾伍万元整。收款单位七星关区政协办公室,2012年1月11日。

13、七星关区政协办公室出具《说明》主要证实:我单位严格遵守各级财务管理规定,在接到社会各界人士及政协委员赞助的工作经费过程中,不存在收取任何形式的管理费,均作为专项经费使用,未有截留现象。

关于被告人宋帮友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所指控“宋帮友直接收受梅某某、赵某乙甲、莫某某、李某甲等人共计1279120元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当庭提出2009年至2013年,每年梅某某春节期间送给宋帮友的人民币2万元,连续5年共计人民币10万元,是梅某某租用宋帮友公务员小区房屋的租金,不能认定为受贿款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宋帮友在办案机关和侦查机关亲笔书写的自书材料和多次供述均供认从2009年至2013年连续5年春节期间,梅某某为感谢其在实施监理工程中的照顾、能及时签字拨款,以及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工程项目监理,以拜年为名每年向其行贿人民币2万元,五年共计收受梅某某贿赂款人民币10万元这一事实,有被告人宋帮友的供述与行贿人梅某某的证实相吻合,还有证人葛某某、吴某甲等人的证言、毕节市倒天河综合治理二期工程安置房项目招投标资料、中标通知书、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和倒天河二期工程河堤监理拨款资料、借款资料等书证印证了宋帮友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梅某某谋取利益后,被告人宋帮友接受梅某某贿赂事实的真实性,足以认定宋帮友五年春节期间共收受梅某某的贿赂款10万元的事实存在。对此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宋帮友及其辩护人所提“赵某乙甲为宋帮友翻修A镇B村房屋所花费的材料、人工费250120元部分证据不足,认定过高,宋帮友也支付了部分人工费用”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宋帮友在办案机关和侦查机关亲笔书写的自书材料和供述均供认“赵某乙甲给其修房子可能用了30万元左右”这一事实,有行贿人赵某乙甲、赵某乙丙、证人赵某乙的证实相互印证,还有行贿人赵某乙甲和赵某乙丙用96120元购买门窗、楼梯、木地板等装饰材料订货单据和支付工人工资15.4万元时的取款凭证予以佐证,足以证实赵某乙甲为宋帮友修建房屋支付的250120元费用属实,应予认定。对此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宋帮友及其辩护人提交的宋帮友向毕节市纪委工商银行账户存款凭证及所提“从2008年5月起至2012年2月四次将收受的38万元主动上缴到毕节市纪委廉政账户,应从其受贿金额中扣除”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辩护人所提自2008年5月起到案发前,被告人宋帮友从收受的贿赂款中拿出38万元,通过自己或他人上缴到毕节市纪委廉政账户的事实存在,但所交受贿款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存在关联性,依法不应从本案受贿款中予以扣除。对此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宋帮友及其辩护人所提“起诉书把被告人宋帮友之弟宋某国等人和李某甲合伙投标、做工程所得的利润认定为宋帮友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的贿赂错误”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帮友利用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宋帮友、宋某国等人的具体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一是被告人宋帮友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与宋某国是亲兄弟,属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近亲属,张A是宋帮友的原女婿,宋某甲是宋帮友妻妹的儿子,属于比较亲近的家族关系,应依法认定为具有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二是被告人宋帮友利用职务便利,在指定李某甲做碧阳湖广场建设工程的同时,明确要求李某甲带其弟宋某国一起做工程项目,并授意宋某国去找李某甲一道做工程。李某甲基于为了与宋帮友把关系搞好,宋帮友能够顺利签字拨款、能够在宋帮友的帮助下得到更多的工程项目,在投标、围标过程中得到想要的工程项目,同意与宋某国等人“合作”;三是被告人宋帮友以趁其这几年还在台上,安排宋某国等人参与工程项目,从中获取一些好处,找得钱以后共同投资办实体,与宋某国经过共同商量;四是被告人宋帮友利用其主管、发包工程项目和掌握工程项目信息的职务便利,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工程项目未发布招标公告之前,将工程项目信息提前告知特定关系人宋某国等人,授意宋某国等人去找李某甲“合作”,事后按照李某甲、宋某国等人的要求,通过控制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设置投标附加条件、向有关人员打招呼、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排除其他公司参加投标,确保李某甲、宋某国等人中标;五是李某甲之所以同意与既无资质、无资金、又无技术的宋某国等人“合作”投标、竞标、做工程项目的基础是被告人宋帮友有明确的要求和手中所掌握的公权力,属于受贿过程中的权钱交易;六是被告人宋帮友利用职务之便为李某甲、宋某国等人拿到想要的工程项目提供职权帮助,确保宋某国等人在中标的工程项目上获得李某甲给付的高额现金。以上六个方面的表现形式,符合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特定关系人受贿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据此,依法应当认定宋帮友和特定关系人宋某国等人属共同受贿。对此项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宋帮友及其辩护人所提“除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宋帮友有立功情节外,宋帮友举报的还有另一线索,公诉机关没有认定属于立功不当,应认定宋帮友有重大立功情节”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宋帮友向侦查人员检举时任天河城投公司总经理的付某鸿涉嫌受贿犯罪线索这一情节,法庭根据被告人宋帮友提供的材料,经与公诉机关、侦查部门核实查明,侦查机关确系因为在宋帮友向侦查人员检举付某鸿涉嫌受贿犯罪线索后,侦查机关根据这一线索查实付某鸿收受李某甲贿赂的犯罪事实存在,付某鸿被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结合公诉机关认定宋帮友检举赵某乙学涉嫌受贿犯罪的线索查证属实这一事实,依照关于认定立功情节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被告人宋帮友检举他人犯罪,依法只能认定为立功。对其属于重大立功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帮友在担任毕节市天河城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毕节市德溪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其主管和掌控工程项目信息、发包工程项目、直接委托或邀请竞谈、签字拨款等职务便利,采取提前通知相关工程老板参加竞谈或者直接安排工程项目,并按照行贿人的要求,通过控制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设置投标附加条件、向有关人员打招呼、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排除其他公司参加投标竞标,确保行贿人找来的公司中标等手段,直接收受相关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方梅某某、赵某乙甲、莫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贿赂款人民币1279120元;被告人宋帮友还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特定关系人宋某国等人收受、索取李某甲贿赂款人民币8550000元,共计受贿982912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宋帮友还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其以政协名义为B村C组向企业所拉赞助款人民币5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对其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宋帮友被纪委“两规”期间,主动交待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为自首;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宋帮友除如实供述受贿犯罪的事实外,还主动向办案机关和检察机关检举他人受贿犯罪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又具有立功情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帮友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本应对其从严惩处,但鉴于被告人宋帮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交大部分涉案赃款,有悔罪表现,同时又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宋帮友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帮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2日起至2028年2月21日止)

二、对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扣押的被告人宋帮友所交挪用的公款人民币51万元和受贿款人民币549万元,予以没收,由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三、对被告人宋帮友未退缴的赃款人民币433912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安洪

审 判 员  吴廷杰

代理审判员  陈 恒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 益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