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邵某某、周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9-02 14:26
公诉机关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某。

被告人周某。

辩护人顾志东,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启军,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黔县检公诉刑诉(2014)第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周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某、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顾志东、刘启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某某、周某伙同张某某某(另案)相互邀约盗窃,从2013年11月4日凌晨至2014年2月6日凌晨,大肆在黔西县城关镇、赫章县城关镇、六盘水等地盗窃高档轿车的反光镜,然后留下电话号码,趁机索要被害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邵某某参与盗窃49次,盗窃财物价值191 980元,被告人周某参与盗窃42次,盗窃财物价值184 540元,均属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根据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相关证人的证言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邵某某、周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邵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提出自己的行为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周某辩称,未参与邵某某于2013年11月4日凌晨在赫章县的盗窃,且自己的行为应当是敲诈勒索罪。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周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工程要件,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对其定罪量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邵某某、周某伙同张某某某(另案)相互邀约盗窃,从2013年11月4日凌晨至2014年2月6日凌晨,在黔西县城关镇、赫章县城关镇及六盘水等地多次盗窃高档轿车倒车镜,将盗得的倒车镜藏匿于盗窃现场附近,然后在盗窃现场留下联系电话,欲向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4年2月4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周某伙同张某某某驾驶一辆租赁的面包车,窜至黔西县城甘家庄凹水野生鱼餐馆门口,将被害人孔某某停放在餐馆门口的宝马X3车上价值14 490元的后视镜盗走藏匿,并在被害人车上留下联系电话。被害人孔某某发现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2014年2月4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周某伙同张某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窜至黔西县城莲城大道原城关镇政府对面停车处,将被害人欧某某停放的一辆宝马车上价值9080元的后视镜镜片盗走藏匿,并在被害人车上留下联系电话,欧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并向其指定银行账户汇款1000元才找回被盗的后视镜。

(三)2014年2月4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周某伙同张某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窜至黔西县城,将停放在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佰俚仟庭酒店停车场内一辆路虎越野车(车牌号:贵A9109V)上价值7000元的后视镜和一辆宝马车(车牌号:云C33B33)上价值8880元的后视镜盗走藏匿,并留下联系电话,陈某某发现后通过联系,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2600元才找回被盗后视镜。

(四)2014年2月4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周某伙同张某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窜至黔西县城文化路中段树立中学对面,将倪某某停放在路边停车位上一辆奥迪轿车(车牌号:贵A52Z28)价值3900元的后视镜镜片盗走藏匿,并在盗窃现场留下联系电话,后倪某某在停车的对面工地旁边找回被盗后视镜。

(五)2014年2月4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周某伙同张某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窜至黔西县城水西大酒店旁的钻石钱柜旁边,将罗某某停放在钻石钱柜旁边停车场上一辆英菲尼迪(车牌号:BR9673)价值16100元的后视镜镜片盗走藏匿,并在盗窃现场留下联系电话,罗某某通过联系,并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1500元才找回被盗后视镜。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孔某某陈述:2014年2月4日凌晨,我停放在黔西县城关镇甘家庄凹水野生鱼餐馆门口宝马X3的后视镜被盗。

2、被害人欧某某陈述:我停放在黔西县莲城大道的宝马车的倒车镜被盗,我通过盗贼留下的电话联系,并汇款1000元才找回被盗倒车镜。

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我经营的停车场内的两辆车的倒车镜被盗,我通过盗贼留下的电话联系,并汇款2600元才找回被盗倒车镜。

4、被害人倪某某陈述:我停放在黔西县城关镇武海林的奥迪轿车的倒车镜被盗,后在附近找回。

5、被害人罗某某陈述:2014年2月4日凌晨,我停放在黔西县水西大酒店旁边的英菲尼迪轿车的倒车镜被盗,我通过盗贼留下的电话联系,并汇款1500元才找回被盗倒车镜。

6、被告人邵某某、周某分别供述:2014年2月4日凌晨,我们伙同张某某某在黔西县城关镇先后盗窃了六辆高级轿车的倒车镜,并将盗得的倒车镜藏匿在盗窃现场附近,同时在盗窃倒车镜的现场留下联系电话,让失主发现被盗后联系我们,我们再要求失主按我们提供银行账户汇钱给我们,然后告诉失主倒车镜的藏匿地点。

7、证人赵某某、李某甲、卢某甲乙等人的证实。

8、现场图、指认现场笔录及相关照片:案发现场已由被告人邵某某、周某指认确认。

9、被盗后视镜价格鉴定结论:孔某某、欧某某、陈永停车场、倪某某、罗某某被盗倒车镜的价值分别是14490元、9080元、7000元、8880元、3900元、16100元。

10、黔西县公安局情况说明:同案张某某某在逃。

11、汇款凭证:被害人提供的汇款凭证。

12、被告人邵某某等人的作案工具:手机、螺丝刀、扳手等。

13、用于办理银行卡的身份证及所办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合卡、农业银行卡。

14、电话卡、笔记本标签及空白标签。

15、银行监视光碟及盗窃现场的视频光碟。

1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邵某某、周某的个人基本情况。

(六)2014年1月29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周某伙同张某某某窜至黔西县城水西古城对面振华开城停车场,将卢某甲停放的奥迪A6轿车价值1060元的后视镜盗走藏匿,并在盗窃现场留下联系电话,卢某甲通过联系,并向其指定的一户账户汇款800元才找回被盗后视镜。

(七)2014年1月29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周某伙同张某某某窜至黔西县城水西古城斜对面振华开城停车场,将袁某某停放的宝马车价值10 600元的后视镜盗走藏匿,并在盗窃现场留下联系电话,袁某某通过联系,汇款1000元才找回被盗后视镜。

(八)2014年1月29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周某伙同张某某某窜至黔西县城城北村廉租房旁边,将付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函兰达越野车价值1370元的后视镜盗走藏匿,并在盗窃现场留下联系电话,后付某某自己在停车场附近的墙角找回后视镜。

(九)2014年1月29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周某伙同张某某某窜至黔西县城环城路万峰商贸城隔壁,将童某某停放的一辆现代X35轿车价值3400元的后视镜盗走藏匿,并在盗窃现场留下联系电话。

(十)2014年1月29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周某伙同张某某某窜至黔西县城城东村集资房处,将张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奥迪Q5越野车价值1930元的反光镜镜片盗走藏匿,并在盗窃现场留下联系电话,张某某通过联系并汇款200元才找回其后视镜。

(十一)2014年1月29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周某伙同张某某某窜至黔西县城清毕路491号,将石某某停放的一辆奥迪A4轿车价值2130元的后视镜镜片盗走藏匿,并在盗窃现场留下联系电话,石某某通过联系并汇款800元才找回被盗后视镜。

(十二)2014年1月29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周某伙同张某某某窜至黔西县莲城街道办事处洪福路连接东桥路路口处,将黄某某停放的一辆现代轿车价值270元的后视镜镜片盗走藏匿,并在盗窃现场留下联系电话,黄某某通过联系并汇款400元才找回被盗后视镜。

(十三)2014年1月29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周某伙同张某某某窜至黔西县莲城街道办事处洪福路连接东桥路路口处,将向某某停放的一辆奥迪A6轿车(车牌号:贵H7831)价值2900元的后视镜镜片盗走藏匿,并在盗窃现场留下联系电话,后向某某自己在停车附近找回被盗后视镜。

(十四)2014年1月29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周某伙同张某某某窜至黔西县城莲城街道办事处洪福路26号门口,将李某甲乙停放的一辆奥迪A6轿车价值2470元的后视镜镜片盗走藏匿,并在盗窃现场留下联系电话,李某甲乙联系并汇款800元才找回被盗后视镜。

(十五)2014年1月29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周某伙同张某某某窜至黔西县莲城街道办事处洪福路138号门口,将李某甲停放的一辆奥迪Q5价值3000元的后视镜镜片盗走藏匿,并在盗窃现场留下联系电话,李某甲联系后汇款800元,才找回其后视镜。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卢某甲、袁某某、付某某、童某某、张某某、石某某、黄某某、向某某、李某甲乙、李某甲等人的陈述。

2、被告人邵某某、周某分别供述:2014年1月29日凌晨伙同张某某某在黔西县城关镇多次盗窃他人高级轿车的倒车镜,并将盗得的倒车镜藏匿在盗窃现场附近,同时在盗窃倒车镜的现场留下联系电话,让失主发现被盗后联系我们,我们再要求失主按我们提供银行账户汇钱给我们,然后告诉失主倒车镜的藏匿地点。

3、证人杨某、杨某A、李某甲A等人的证实。

4、现场图、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5、被盗倒车镜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卢某甲、袁某某、付某某、童某某、张某某、石某某、黄某某、向某某、李某甲乙、李某甲被盗倒车镜的价格分别是:1060元、10600元、1370元、3400元、1930元、2130元、270元、2900元、2470元、3000元。

6、相关汇款凭证。

(十六)2013年12月9日,被告人邵某某伙同张某某某、阮培富在赫章县城关镇前河路卫生局楼下,将文某某停放的贵F82585号三菱车价值1200元后视镜盗走藏匿,并在现场留下联系电话,后文某某在停车场附近找回被盗反光镜。

(十七)2013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伙同张某某某等人在赫章县城关镇小河沟清浴池楼下,将饶某乙甲停放的一辆路虎车价值4000元的两块倒车镜镜片盗走藏匿,并在现场留下联系电话,后饶某乙甲通过联系并汇款 300元才找回被盗后视镜。

(十八)2013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伙同张某某某等人在赫章县城关镇夜郎广场农业银行门口,将姚某某停放的一辆路虎车的两块反光镜镜片盗走藏匿,并在盗窃现场留下联系电话,后姚某某通过联系并汇款500元才找回被盗后视镜。

(十九)2013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伙同张某某某等人在赫章县城关镇鸿程摩托车销售公司门口,将曹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奥迪Q3越野车的两块倒车镜镜片盗走藏匿,并在盗窃现场留下联系电话,欲让曹某某汇款,后曹某某自己在停车附近找回被盗的倒车镜。

(二十)2013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伙同张某某某等人在赫章县城关镇鸿程摩托车销售公司门口,将朱某乙甲停放在楼下的一辆贵FK2188双环越野车的两块倒车镜镜片盗走藏匿,并在盗窃现场留下联系电话,后朱某乙甲自己在停车附近找回被盗的倒车镜。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文某某、饶某乙甲、姚某某、曹某某、朱某乙甲等人的陈述。

2、被告人邵某某供述:2013年12月9日凌晨,我伙同张某某某等人在赫章县城关镇先后盗窃五辆高级轿车的倒车镜,并将盗得的倒车镜藏匿在盗窃现场附近,同时在盗窃倒车镜的现场留下联系电话,让失主发现被盗后联系我们,我们再要求失主按我们提供银行账户汇钱给我们,然后告诉失主倒车镜的藏匿地点。

3、证人郑某某证实。

4、现场图、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5、被盗倒车镜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文某某、饶某乙甲、姚某某、曹某某、朱某乙甲被盗倒车镜的价格:1200元、4000元。

(二十一)2013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伙同张某某某在赫章县城关镇小河东二路,将顾某某停放在小河东二路路边的一辆黑色奥迪A6L轿车价值2850元的倒车镜及车辆标志盗走藏匿,并在盗窃现场留下联系电话,欲让顾某某联系并汇款,顾某某未予以理睬。

(二十二)2013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伙同张某某某在赫章县城关镇后河金舆修理厂门口,将郭某某停放在修理厂门口的一辆黑色现代越野车价值2310元的后视镜及车牌盗走藏匿,并在盗窃现场留下联系电话,后郭某某联系并汇款300元才找回被盗后视镜及车牌。

(二十三)2013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伙同张某某某在赫章县城关镇龙泉路,将饶某乙停放在龙泉路上的本田锋范车(车牌号:贵F85065)价值1360元的倒车镜和价值250元的车标及车牌盗走藏匿,并在盗窃现场留下联系电话,被害人饶某乙发现被盗即报警,后被害人在小区的草丛里找到被盗的倒车镜。

(二十四)2013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伙同张某某某在赫章县城关镇老党校,将赵某某停放在老党校新思维菜馆门口的白色奥迪A4L轿车价值3640元的倒车镜盗走藏匿,并在盗窃现场留下联系电话,后赵某某在停车旁边的墙缝里找回被盗的倒车镜。

(二十五)2013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伙同张某某某在赫章县城关镇百花幼儿园,将徐某某停放在百花幼儿园右面100米处的一辆黑色丰田卡罗拉轿车价值2510元的倒车镜及车牌盗走藏匿,并在盗窃现场留下联系电话,后徐某某自己在停车附近找回被盗的倒车镜及车牌。

(二十六)2013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伙同张某某某在赫章县城关镇二中门口,将易某某停放在二中旁边一辆奥迪Q7越野车上价值4420元的倒车镜及车牌盗走藏匿并在盗窃现场留下联系电话,后易某某通过联系并汇款300元才找回被盗走的倒车镜及车牌。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顾某某、郭某某、饶某乙、赵某某、徐某某、易某某等人的陈述。

2、被告人邵某某供述:2013年11月4日凌晨,我伙同张某某某先后在赫章县城关镇盗窃了六辆高级轿车的倒车镜,并将盗得的倒车镜藏匿在盗窃现场附近,同时在盗窃倒车镜的现场留下联系电话,让失主发现被盗后联系我们,我们再要求失主按我们提供银行账户汇钱给我们,然后告诉失主倒车镜的藏匿地点。

3、证人张某某A的证实。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5、被盗倒车镜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顾某某、郭某某、饶某乙、赵某某、徐某某、易某某被盗倒车镜的价格分别是:2850元、2310元、1360元、3640元、2510元、4420元。

6、被告人邵某某等人盗窃过程中的视频图。

(二十七)2014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周某伙同张某某某在赫章县城关镇新城国际项目部楼下,将孙某某停在项目部楼下路边的保时捷卡宴价值3840元的倒车镜盗走藏匿,并在盗窃现场留下联系电话,后孙某某通过联系并汇款1200元才找回被盗走的倒车镜。

(二十八)2014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周某伙同张某某某在赫章县城关镇新城国际项目部对面的小区,将王某某停放在小区一超市门口的一辆现代越野车上价值2760元的倒车镜和车牌盗走藏匿,并在盗窃现场留下联系电话,后王某某通过联系并汇款800元才找回被盗的反光镜及车牌。

(二十九)2014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周某伙同张某某某在赫章县城关镇擦耳岩公路边,将常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路虎越野车价值2110元的倒车镜盗走藏匿,并在盗窃现场留下联系电话,后常某某通过联系并由孙某某汇款300元才找回被盗走的倒车镜。

(三十)2014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周某伙同张某某某在赫章县城关镇卸旗村(上海锌厂下面),将严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车牌号:贵FA0255)现代圣达菲越野车上价值770元的后视镜盗走藏匿,并在盗窃现场留下联系电话,后严某某通过联系并汇款600元才找回被盗走的后视镜。

(三十一)2014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周某伙同张某某某在赫章县城关镇小康东一路,将朱某乙停放在楼下的一辆起亚智跑越野车上价值2050元的后视镜及车牌盗走藏匿,并在盗窃现场留下联系电话,后朱某乙通过联系并汇款400元才找回被盗走的后视镜及车牌。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孙某某、王某某、常某某、严某某、朱某乙等人的陈述。

2、被告人邵某某、周某分别供述:2014年1月21日凌晨,我们伙同张某某某在赫章县城关镇先后盗窃了五辆高级轿车的倒车镜,并将盗得的倒车镜藏匿在盗窃现场附近,同时在盗窃倒车镜的现场留下联系电话,让失主发现被盗后联系我们,我们再要求失主按我们提供银行账户汇钱给我们,然后告诉失主倒车镜的藏匿地点。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4、被盗倒车镜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孙某某、王某某、常某某、严某某、朱某乙被盗倒车镜的价格分别是:3840元、2760元、2110元、770元、2050元。

(三十二)2014年1月25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周某伙同张某某某在六盘水钟山区大湾镇,将王某某A停放在大湾镇山根村5组路边的一辆(车牌号:云AH998V)本田轿车上价值2610元的后视镜盗走藏匿,并在盗窃现场留下联系电话,王某某A发现被盗后即报警。

(三十三)2014年1月25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周某伙同张某某某在六盘水钟山区大湾镇,将吕某某停放在大湾镇新寨村一组路边的一辆(车牌号:云A109T7)黄海越野车上价值560元的后视镜及车牌盗走藏匿,并在盗窃现场留下联系电话,吕某某发现被盗后即报警。

(三十四)2014年1月25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周某伙同张某某某在六盘水钟山区凤凰村二组(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旁边),将殷某某停放在自己楼下的一辆(车牌号:贵BP7719)白色奥迪Q5越野车上价值5700元的后视镜盗走藏匿,并在盗窃现场留下联系电话,后殷某某通过联系并汇款600元才找回被盗走的后视镜。

(三十五)2014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周某伙同张某某某在六盘水市钟南环路黑马洗车场门口,将李某甲C停放在洗车场门口的一辆黑色奥迪A8轿车上价值1430元的后视镜盗走藏匿,并在盗窃现场留下联系电话,后李某甲C通过联系并汇款600元才找回被盗走的后视镜。

(三十六)2014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周某伙同张某某某在六盘水钟山区凤凰山,将王某停放在派华新都小区门口一辆(车牌号:贵B35111)奔驰CLS300轿跑车上价值19220元的后视镜盗走藏匿,并在盗窃现场留下联系电话,后王某通过联系并汇款1000元才找回被盗的后视镜。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某A、吕某某、殷某某、李某甲C、王某陈述。

2、被告人邵某某、周某供述:2014年1月26日凌晨,我们伙同张某某某在六盘水钟山区先后盗窃了五辆高级轿车的倒车镜,并将盗得的倒车镜藏匿在盗窃现场附近,同时在盗窃倒车镜的现场留下联系电话,让失主发现被盗后联系我们,我们再要求失主按我们提供银行账户汇钱给我们,然后告诉失主倒车镜的藏匿地点。

3、现场图、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4、被盗后视镜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王某某A、吕某某、殷某某、李某甲C、王某被盗倒车镜的价格分别是:2610元、560元、5700元、1430元、19220元。

(三十七)2014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周某伙同张某某某在纳雍县纳熙镇环城路,将徐某某家停放在邮政储蓄银行对面的一辆路虎越野车上价值4470元的后视镜盗走藏匿,并在盗窃现场留下联系电话,后徐某某通过联系并汇款500元才找回被盗后视镜。

(三十八)2014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周某伙同张某某某在纳雍县环城路,盗窃邓某某停放在邮政储蓄银行斜对面的一辆(车牌号:贵FK6088) 奥迪A4轿车上价值2390元的后视镜,在盗走过程中将后视镜镜片撬坏后逃离现场。

(三十九)2014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周某伙同张某某某在纳雍县寨乐乡葛花村新民组,将罗某某家门口的一辆福特翼虎越野车上价值2100元的后视镜镜片盗走藏匿,并在盗窃现场留下联系电话。

(四十)2014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周某伙同张某某某在纳雍县化作乡赵家寨村,将赵某某A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路虎激光越野车上价值4270元的后视镜盗走藏匿,并在盗窃现场留下联系电话,后赵某某A通过联系并汇款600元才找回被盗的后视镜。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徐某某、邓某某、罗某某、赵某某A等人的陈述。

2、被告人周某供述:2014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伙同张某某某在纳雍县城关镇先后盗窃四两高级轿车的倒车镜,并将盗得的倒车镜藏匿在盗窃现场附近,同时在盗窃倒车镜的现场留下联系电话,让失主发现被盗后联系我们,我们再要求失主按我们提供银行账户汇钱给我们,然后告诉失主倒车镜的藏匿地点。

3、证人蒯某某证实。

4、现场图、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5、被盗后视镜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徐某某、邓某某、罗某某、赵某某A被盗高级轿车倒车镜价格分别是:4470元、2390元、2100元、4270元。

(四十一)2014年1月27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周某伙同张某某某在纳雍县雍熙镇林场路边,将余某停放在鸿运餐馆门口空地上的一辆奥迪A4轿车上价值220元的后视镜镜片盗走藏匿,并在盗窃现场留下联系电话,后余某通过联系并汇款400元才找回被盗走的后视镜。

(四十二)2014年1月27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周某伙同张某某某在纳雍县雍熙镇四中路口,将王某某C家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丰田越野车上价值2300元的后视镜盗走,后被被害人发现,被告人邵某某、周某等人在逃跑过程中将后视镜丢弃。

(四十三)2014年1月27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周某伙同张某某某在纳雍县雍熙镇筲箕湾,将李某甲B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奥迪轿车上价值2980元的后视镜盗走藏匿,并在盗窃现场留下联系电话,被害人李某甲B发现被盗即报警。

(四十四)2014年1月27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周某伙同张某某某在纳雍县沙包乡,将杨某某A停放在沙包老街杨开综合批发部对面的一辆华辰中华骏捷轿车上价值830元的后视镜及车牌盗走藏匿,并在盗窃现场留下联系电话,后杨某某A通过联系并汇款300元才找回被盗走的后视镜及车牌。

(四十五)2014年1月27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周某伙同张某某某在大方县大方镇石关村村委会旁边,将熊某某停放在大纳公路边的一辆黑色本田CRV越野车价值1860元后视镜盗走藏匿,并在盗窃现场留下联系电话,后熊某某通过联系并汇款400元才找回被盗走的后视镜。

(四十六)2014年1月27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周某伙同张某某某在大方县大方镇路塘村大纳公路边,将刘某某停放在智诚广告公司楼下的一辆银灰色宝马轿车上价值3380元的后视镜盗走藏匿,并在盗窃现场留下联系电话,后刘邦贤通过联系并汇款600元才找回被盗走的后视镜。

(四十七)2014年1月27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周某伙同张某某某在大方县大方镇路塘村大纳公路边,将胡某某停放在一家文具店门口的一辆香槟色的宝马轿车上价值3130元的后视镜盗走藏匿,并在盗窃现场留下联系电话,后胡某某通过联系并汇款600元才找回被盗的后视镜。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余某、王某某C、李某甲B、杨某某A、熊某某、刘某某、胡某某陈述。

2、被告人邵某某、周某分别供述:2014年1月27日凌晨,伙同张某某某先后在纳雍县城关镇、大方县城关镇盗窃七辆高级轿车的倒车镜,并将盗得的倒车镜藏匿在盗窃现场附近,同时在盗窃倒车镜的现场留下联系电话,让失主发现被盗后联系我们,我们再要求失主按我们提供银行账户汇钱给我们,然后告诉失主倒车镜的藏匿地点。

3、证人罗某某的证实。

4、现场图、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5、被盗后视镜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余某、王某某C、李某甲B、杨某某A、熊某某、刘某某、胡某某被盗倒车镜的价格分别是:220元、2300元、2980元、830元、1860元、3380元、3130元。

(四十八)2014年2月5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周某伙同张某某某在黔西县野坝加油站对面,将叶某某停放在华联万家超市门口的一辆宝马轿车上价值3030元的后视镜镜片盗走藏匿,并在盗窃现场留下联系电话,后叶某某在停车附近找回被盗的后视镜。

(四十九)2014年2月5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周某伙同张某某某在黔西县城清毕路(孙家坝加油站),将刘某某A停放在加油站斜对面的一辆奥迪A6轿车上价值680元的后视镜盗走藏匿,并在盗窃现场留下联系电话,后刘某某A通过联系并汇款1000元才找回被盗后视镜。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叶某某、刘某某A陈述。

2、被告人邵某某、周某供述:2014年2月5日凌晨和6日晚,伙同张某某某在黔西县先后盗窃了两辆高级轿车的倒车镜,并将盗得的倒车镜藏匿在盗窃现场附近,同时在盗窃倒车镜的现场留下联系电话,让失主发现被盗后联系我们,我们再要求失主按我们提供银行账户汇钱给我们,然后告诉失主倒车镜的藏匿地点。

3、现场图、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4、被盗后视镜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叶某某、刘某某A被盗倒车镜的价格分别是:3030元、680元。

(五十)2014年2月6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周某伙同张某某某在织金县城关镇老四小对面,将张某某A停放在工地旁路边停车位上的一辆奔驰越野车上价值2970元的后视镜盗走藏匿,并在盗窃现场留下联系电话,被害人张某某A发现被盗后即报警。

(五十一)2014年2月6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周某伙同张某某某在织金县城关镇黔美花园小区,将倪某某某停放在宏洲汽修门口的一辆雷克萨斯越野车上价值2200元的后视镜盗走藏匿,并在盗窃现场留下联系电话,后倪某某某在其停车附近找回被盗走的后视镜。

(五十二)2014年2月6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周某伙同张某某某在织金县城关镇西三街小陡坡,将杨某某B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奥迪Q5越野车上价值5250元的后视镜盗走藏匿,并在盗窃现场留下联系电话,后杨某某B在其停车附近找回被盗的后视镜。

(五十三)2014年2月6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周某伙同张某某某在织金县城关镇北大街,将杨某某C停放在工行门口的一辆奥迪A4轿车上价值4950元的后视镜盗走藏匿,并在盗窃现场留下联系电话,后杨某某C通过联系并汇款1000元才找回被盗走的后视镜。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某某A、倪某某某、杨某某B、杨某某C的陈述。

2、被告人邵某某、周某供述:2014年2月6日凌晨,伙同张某某某在织金县城关镇盗窃了四辆高级轿车的倒车镜,并将盗得的倒车镜藏匿在盗窃现场附近,同时在盗窃倒车镜的现场留下联系电话,让失主发现被盗后联系我们,我们再要求失主按我们提供银行账户汇钱给我们,然后告诉失主倒车镜的藏匿地点。

3、现场图、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4、被盗后视镜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张某某A、倪某某某、杨某某B、杨某某C被盗的倒车镜的价格分别是:2970元、2200元、5250元、495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邵某某参与盗窃49次,盗窃财物价值185 700元;被告人周某参与盗窃42次,盗窃财物价值176 640元,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邵某某、周某的地位作用相当;被告人邵某某、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邵某某、周某出于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实施了盗窃犯罪和敲诈勒索犯罪的行为,且两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属刑法上的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即以盗窃罪对其定罪处罚。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0日起至2021年8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月内交纳)。

二、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月内交纳)。

三、责令被告人邵某某、周某赔偿被害人孔某某等10人的损失共计36 650元及退赔被害人欧某某等31人的损失22 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董光文

审判员  余佳荣

审判员  于 娟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蔡 兵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