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9-02 14:26
公诉机关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黔县检公诉刑诉(2014)536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道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4日至15日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黔西县城关镇扒窃他人手机两部,价值共计255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何某某供认属实,未提出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1月14日晚8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黔西县城关镇大转盘文峰路口牌坊处,趁被害人余某某不备之机,用随身携带的夹镊子将余某某上衣包里价值2080元的一部苹果4S手机盗走。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二、2014年11月15日,被告人何某某与小林林(在逃)相互邀约窜至黔西县城关镇水西大道农贸市场内,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手机,由被告人何某某放哨,小林林用随身携带的夹镊子将被害人陈某某价值470元的一部TCL直板手机盗走并交给何某某。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被害人余某某、陈某某的陈述、证人孟某某、邓某某的证实,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相关刑事照片、手机销售凭证、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鉴定结论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价值25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归案后,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何某某用作案工具铗镊子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余佳荣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何文莉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