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先友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9-02 09:37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493号

罪犯朱先友,男,1966年5月26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江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先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朱先友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3年12月15日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原判认定,2009年10月末,朱先友在江源区以为付某办理退休为由,先后骗取其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2万元。2010年1月至4月期间,朱先友以为崔某花的女儿孙某励办理上军校一事为由,先后骗取崔8.6万元,后朱将其所有的位于江源区城墙街嘉泰小区一号楼四单元508室的住宅按揭房(价值3.74427万元)抵顶给崔。同年8月至10月间,朱先友于以为李某贤办理退休为由骗取现金0.5万元,又以联系买房子为由骗取其3.5万元。同年11月,朱先友在长春市以为李某杰的儿子办理当兵为由,骗取李2.2万元。2011年6月,朱先友在长春市以为陈某华及其儿子办理低保为由,骗取其0.48万元。朱先友系累犯;案发后能以其所有的住宅按揭房抵顶给被害人,积极退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七监区参加安全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13.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0.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朱先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先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4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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