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479号
罪犯靳军,男,1967年1月7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宽刑初字第3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靳军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1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360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靳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靳军以麻古每片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5元、冰毒每克550元购得后,于2010年6月某日在长春市劳动公园附近,以每片80元的价格卖给周蓬程麻古52片,得毒赃4160元。周蓬程将上述麻古每片加价20元后卖给吸毒人员。当月,靳军在上述地点,以麻古每片80元、冰毒每克600元的价格卖给周蓬程麻古32片、冰毒3克,得毒赃4360元。周蓬程以麻古每片加价20元、冰毒每克加价100元卖给吸毒人员。同年8月8日,靳军在上述地点以上述价格卖给周蓬程麻古32片、冰毒3克,得毒赃4360元,周蓬程按上述价格加价后卖给吸毒人员。次日,周蓬程以约靳军再次进行麻古交易的方式协助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靳军,从靳军身上查获麻古27片【重2.52克】,在其住处查获麻古97片【重9.07克】、冰毒5.01克】。经检验,上述麻古、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307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15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靳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数罪,涉案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后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靳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