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467号
罪犯吕中飞,男,1985年7月2日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13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中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吕中飞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9年11月10日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判认定,2010年12月29日1时许,吕中飞、吕学伟、戚常来经事先密谋,在广州市海珠区客村立交路段搭乘吴某某的三轮摩托车到华南快速干线黄埔埇桥底后,采用持刀威胁的方法,抢得吴某某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156元。2011年3月7日22时许,吕中飞、吕学伟经事先密谋,在海珠区新港西路地铁站搭乘刘某某的三轮摩托车到聚德路105号对出马路后,采用暴力、持刀威胁的方法,抢得刘某某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463元。吕中飞系累犯。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五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92.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613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吕中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实施抢劫犯罪,社会危害后果,又系累犯,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中飞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