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成烈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9-02 09:37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500号

罪犯黄成烈,男,1958年8月6日生,朝鲜族,吉林省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2012)白山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成烈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黄成烈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7月,朝鲜妇女郑恩心在辽宁省开原市与刘淑军同居期间,电话与在朝鲜的朝鲜人孙成革联系,商议由孙从朝鲜寻找妇女,刘接回后贩卖。孙联系金明鹤、黄成烈,商定由金负责联系朝鲜妇女到中国贩卖,黄负责接应中转,事成后给二人好处费。7月初,金在朝鲜联系到元某玉和金某星,带二人偷越到中国境内,黄根据孙的安排到长白县十四道沟将三人带回到其家附近的空屋内藏匿,后通知刘、郑来接。刘找到王某明合谋到长白县拐卖朝鲜妇女牟利,由王负责联系车辆并出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00元。7月17日,刘、王乘车前往黄住处,以每名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金某星、元某玉,付给金明鹤2000元,商定余款后付。当晚,刘、王与两名朝鲜妇女乘车返回开原市途中被抓获。黄成烈系主犯。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九监区服刑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168.7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75.56元。有病犯。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黄成烈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一年,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成烈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6年8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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