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姜虎君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9-02 09:37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453号

罪犯姜虎君,男,1988年9月1日生,朝鲜族,黑龙江省鸡西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2012)穗云法刑初字第12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虎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一终字第6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姜虎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1月3日零时许,姜虎君伙同全虎山等同案人,在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汇桥中路阿里郎饭店门口路段,与朴某柱、金某龙、马某日发生争执、打斗。姜持菜刀将朴砍至重伤,全用拳脚将马殴打致轻伤。2012年3月10日,姜虎君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姜虎君已赔偿朴某柱医疗费人民币8万元、赔偿金某龙人民币0.5万元,并取得金的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三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80.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姜虎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虎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