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独孤明云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9-02 09:37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498号

罪犯独孤明云,男,1966年11月16日生,朝鲜族,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2009)吉中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独孤明云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2010)吉刑一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4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13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独孤明云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史国坚多次从武汉市购进冰毒和麻谷,然后将冰毒以每克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0-400元、麻谷以每粒25-70元的价格,贩卖给吉林省永吉县的孙立波、王宏江、刘君、独孤明云、崔相根等人。其中,史国坚于2008年初至同年底,多次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刘君、独孤明云、崔相根三人贩卖冰毒275克、麻谷980粒。刘君、独孤明云、崔相根所购毒品除部分自吸外,由崔将部分冰毒以每包0.5-0.7克进行分包,然后刘君或独孤明云按冰毒每包500元、麻谷每粒50-100元的价格转卖给吸毒人员马文、赵春利、张月洲等人,三人共同贩卖冰毒28.5克、麻谷40粒(重约3.6克)。2008年初至2009年2月间,孙立波、独孤明云、吕景海多次在自己家中容留刘君、崔相根、王宏江、李光弼、赵春利、张月洲等人吸食毒品。独孤明云积极缴纳罚没财产。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九监区参加看护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216.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独孤明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独孤明云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6年8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