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立府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9-02 09:37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503号

罪犯孙立府,男,1967年12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江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立府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16729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孙立府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孙立府自2009年4月在江源区湾沟镇和平街经营乐仁药店,后在明知自己无行医资格的情况下印制并外发秒春堂中西医诊所名片,多次出诊对患者进行点滴诊治。2012年8月2日7时左右,孙接到湾沟镇居民赵某波电话,称其丈夫刘某堂有病需要医治,孙携带白霉素和安痛定及生理盐水输液来到赵家,将白霉素和安痛定兑至盐水中后对刘进行血管输液,输液后孙因事离开患者家中。在输液过程中刘病情加重,赵再次给孙打电话,孙赶来时见点滴已被拔下来,于是为刘号脉,称刘被小鬼儿抓住了,让赵烧纸。后孙携带为患者就诊的点滴离开。赵经烧纸见刘仍没有好转,并发现眼睛上翻,舌头外伸,当送至医院时医生确诊刘已死亡。经鉴定分析:因安痛定不能静脉给药,易引起心跳、呼吸停止。刘经病理检验未发现有过敏反应,刘生前心脏病突发,错误用药导致死者心脏病加重,加速其死亡速度。鉴定意见:刘某堂急性心肌缺血致心脏功能障碍而死亡,错误用药导致死者心脏病加重,加速其死亡速度。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十监区参加犯护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00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1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孙立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立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8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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