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489号
罪犯刘仁涛,男,1971年8月6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0年10月29日作出(2010)长刑一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仁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22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345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刘仁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刘仁涛系吸毒人员。2009年10月28日,刘仁涛在明知何淑芝要去广东省购买毒品的情况下,介绍孙景辉随何一同前往广东省购买麻古,后驾车送二人到长春市机场。二人到达东莞市后,经何联系,二人以每粒麻古人民币41元的价格从姚凤忠处购买麻古,何淑芝购得2800粒,孙景辉购得1300粒,孙还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购得一袋冰毒,后二人携带购买的毒品乘坐客车前往沈阳市,于同年10月31日17时许在沈阳市被公安人员抓获,携带的毒品被收缴。综上,刘仁涛参与贩卖毒品一次,贩卖麻古1300粒【重117克】、冰毒0.84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刘仁涛在居间介绍中未获利,系从犯,其家属积极代为缴纳罚金。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后整理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191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刘仁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仁涛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6年8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