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2460号
罪犯牛为东,男,1973年6月24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长汽开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为东犯职务侵占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牛为东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陈晓璐系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检测试验室精密测量工,有在变速箱分公司质量保证部调取待检变速箱零部件的职责。牛为东系长春大地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派遣到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变速箱分公司的劳务派遣工。姜国军系长春市锦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保安员,派遣到一汽集团公司五号门任保安小队长,负责出厂物资及车辆检查工作。2011年6月至8月间,陈晓璐、牛为东、姜国军相勾结,预谋侵占本单位财物,陈晓璐、牛为东预谋盗窃单位财物。牛为东参与盗窃犯罪二次,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6759元,其中盗窃未遂一起,价值22490元,参与职务侵占犯罪十次,侵占财物价值111739元。牛为东因盗窃犯罪归案后,交代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事实,职务侵占罪以自首论。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五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27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62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牛为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数罪,社会危害后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牛为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